民事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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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民法 第四节 民事责任(一),复习提问: 1、什么民事权利?2、民事权利有哪些基本内容?,导入新课,一、民事责任的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民事责任的这一界定包含了三层意思:首先,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责任主体)必须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最后,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事实体法。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此外,我国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实体法中也有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分支,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2、它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首先,它具有法定性。亦即,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责任。其次,它具有强制性。亦即,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任何法律责任都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而得到实现。(如道德责任)的基本界线。,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点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主体与相对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及其相对人均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他们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在现代社会,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而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3)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恢复原状的性质 根据民法所奉行的等价有偿和公平

3、原则,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恢复原状的性质。 (4)民事责任可因受害人依法处行使处分权而获得减免 民事责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法律制裁。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放弃其对民事责任主体的权利,从而减免民事责任。,二、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适用于两种情形,即追究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一)行为的违法性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民事主体没有实施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谈不上要追究他的民事责任。,(二)损害事实 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必

4、须考虑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否给相对人造成了民事权利损害。如果只有损害行为而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就谈不上追究民事责任。因为,法律设定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救遭受分割的民事权利,既然没有出现受害的结果,当然也就无需追究民事责任。民法中的损害结果包括两大类: (1)财产权利的损害 财产权利的损害是指能够以货币来表现的损害。 (2)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非财产权利的损害,是指不能用货币来表现的损害。,(三)因果关系 一定的原因引起的结果,一定的结果由一定的原因所产生,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就叫做因果关系。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一个民事主体只能对自己的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负民事责任。因此,当损害事实已

5、经发生,要使某一民事主体对这一损害事实负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该主体的行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该主体所实施损害行为的必然结果。,(四)主观过错 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受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支配的。在法律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被划分为两种状态 :一为过错,二为非过错。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乃是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 行为人的过错心理状态包括: 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会造成他人的损害,仍然有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到来的心理态度。 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给他造成损害的不良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其不会发生的心理状

6、态。,在主观过错这个条件方面,除了一般的加害人过错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A、共同过错。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且都有过错的,就叫共同过错。它有两个特征: 数个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 数个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 B、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它具有两个特征: 过错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而不是加害人单方面的。 加害人、受害人双方的过错行为相互联系。 受害人单方面的过错。 (3)受害人单方面的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只有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三、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

7、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甲地某电冰箱厂与乙地某百货商场签订2000台电冰箱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电冰箱由电冰箱厂代办托运,电冰箱厂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1990年8月10日。电冰箱厂于1990年8月10日将电冰箱如数交某托运公司托运。汽车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使运送的电冰箱

8、毁损一半。某百货商场由于不能如数收货起诉到法院,请求某电冰箱厂和托运公司赔偿损失。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该损失应由某百货商场自负。法律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货物毁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由卖方代运的,卖方办完托运手续时,即为交付。法律规定,根据合同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而风险负担,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因此,某电冰箱厂不承担责任。,(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9、,1995年7月某高校一女生,违反学校禁止熄灯后在学生宿舍点蜡烛看书的规定,深夜在学生宿舍用蜡烛照明看书,蜡烛不慎翻到,烛火燃着蚊帐引起大火,将睡在其上铺的同学烧成重伤,学校为救治受害学生垫付了十多万的医疗费。后来,受害学生认为学校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向法院起诉致害学生和学校,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 请问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在这起人身伤害的事故中,没有侵权责任,故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10、。,宋福、宋成父子二人承包了村里的几亩西瓜地。因有人偷瓜,导致宋家父子收益大幅减少。父子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瓜地南北两侧分别值守,抓住偷瓜者。2000年8月3日夜晚,同村村民李海来到南侧的瓜地偷瓜,当他正往麻袋里装瓜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宋福发现。宋福上前揪住李海衣服进行质问,李海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守在瓜地另一侧的宋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父亲与李海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去与父亲一起把李海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李海直到李海求饶并答应赔偿瓜款时,工人方才住手。李海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第二天,便去县医院看病,经诊断为胸部一根肋骨断裂。李海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福、宋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计1500元

11、。宋福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 问题:请问宋福二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需要赔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防卫过当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本案二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对象、目的及时间条件,但都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要求。二被告合力采取正常的方式就是制止原告的不法行为,但他们却采取猛烈击打原告身体的这种方式而给原告身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损害也大大超过他们所要保护的财产利益。因此,二被告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2002年10月的一天,曹兰乘坐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公共汽车回家,当时正值下班乘车高峰期,车上很拥挤,曹兰只得站在公共汽车门

12、口的踏板上,身体倚靠着车门。当车行至距大庆路站台尚有20米处时,售票员耿晓华见有人招手要上车,在未提醒站在车门附近的乘客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曹兰为避免摔出车外,情急之下抓住了站在她前面的乘客石峰的衣服,造成石峰西服上衣的袖子被撕破,肩背的一个笔记本式电脑滑下摔在地上。石峰要求曹兰赔偿其损失,即西服上衣价值1200元,笔记本式电脑的修理费2350元,合计3550元。曹兰认为石峰的损失是由于售票员的过错引起的,不同意赔偿。于是,石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曹兰赔偿其财产损失。,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追加了市公共交通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

13、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公共交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石峰人民币3 550元。公共交通公司不服,以原告损失系被告曹兰拉扯行为造成,与售票员开车门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曹兰的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要件的。,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包括: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亦即,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

14、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违约的民事责任;在确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极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逗狗被咬伤,责任谁负? 村民周某养了一只狗,拴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某淘气,拿石头、木棍儿逗狗。狗挣断绳子,将李咬伤。问题:在这一案例中,谁承担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构成的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者对其义务者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后果的心理状态,它是建立在判断能力基础上的心理状态。周某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狗咬伤李某的

15、民事责任。李某逗弄狗,应当预见到狗会挣断绳子发生咬伤人的后果。因此,李某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被狗咬伤,责任自负。,(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这一点反映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区别。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然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应

16、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农民在自家的责任田干活,突然被一根高压电线落下电死。该农民的家属要求电力局赔偿,但被电力局拒绝。据查,电死农民的高压电线系电力局负责设计施工的一万伏高压电,但设计和施工完全符合国家各项规定。 问:电力局是否应该负责?,案例分析:,分析:电力局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体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当受害人对该损失存有故意时,才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这又是所有责任形态的一般免责事由。所以说,诸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都不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很显然,该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原告于一夏天下午回家途中,忽遇暴雨,当他骑车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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