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9951160 上传时间:2019-10-28 格式:PPT 页数:203 大小:3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_第1页
第1页 / 共203页
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_第2页
第2页 / 共203页
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_第3页
第3页 / 共203页
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_第4页
第4页 / 共203页
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_第5页
第5页 / 共20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0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一、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客观方面。具有下述阻碍执行职务的4种情形之一: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

2、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第4种情形中不要求一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故意阻碍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即可。,根据司法解释: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护林护水人员执行职务的,不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对其中致人受伤、死亡的,可按相应罪名认定。,2主观上是故意,要求明知是有关人员,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阻碍

3、,希望迫使其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改变执行职务。,3罪数问题。 如果使用暴力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如果只造成轻伤结果,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如果以暴力抗拒缉私,则构成妨害公务罪,与相应的走私罪数罪并罚。 如果以暴力抗拒缉毒,或者阻碍查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则只作为加重情节,不另定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对聚众者,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但其他人如果使用暴力,则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

4、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行为犯。 2与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和煽动的内容不同。,三、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既可以表现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表现为

5、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可以是不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而诈骗罪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本罪骗取的对象是包括财物在内的各种非法利益,而诈骗罪骗取的对象仅限于财物。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招摇撞骗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巨大或不够较大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

6、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属于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3量刑情节。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1罪数问题。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的、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7、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1行为对象。仅含印章,而不包括证件及有关单位的相关文书。 2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3购买假印章、假证书自用的,通常不构成犯罪。,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 对买

8、卖、盗窃、抢夺、毁灭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如何认定。无罪?,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为警用装备。,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本罪与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十、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1行为对象。仅限于

9、属于绝密级和机密级的国家秘密。 2本罪与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的关系:因犯间谍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盗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对其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不单独定罪。,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为间谍专用器材,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结果犯。 2本罪不包括针对国家秘密、情报、商业秘密、军事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的行为。,十三、非法侵入计算

10、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1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侵入。若是无意中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经警示仍不退出的,应视为故意非法侵入。 3若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刑法修正案第九条: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

11、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破

12、坏手段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实施的,如果直接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毁坏、拆卸,妨害计算机功能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本罪论处。,2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本罪是以结果为要件的,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行为犯;本罪在对象上没有限制,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限定了对象的范围。 3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05年试卷2第63题)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甲采用密码破解手

13、段,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乙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矛盾,即擅自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操作,给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手段,进入某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本事,设计出一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罪数。违反

14、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主体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限于采用聚众冲击的方式

15、,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 2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本罪的行为对象限于国家机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象还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在行为方式上,本罪是聚众冲击,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只对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参加者不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妨

16、害公务罪的界限。 3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场所不同。,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是否认识到是虚假的危险物质。 认识错误。,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或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制造恐慌。,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本罪,不另定故意伤害罪;但是在聚众斗殴众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致人死亡一般指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如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