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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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难救助,小组成员:张萍萍、郑乐意、周园艳,开门见山,一艘载有多名游客的内河游艇倾覆沉没,一救助人对落水旅客进行了救助,但对游艇并没有采取救助措施。 请问: 1、该救助人形成了海难救助吗? 2、如果救助人对游艇也就行了救助,该救助人的行为是海难救助吗?,3,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海难救助,1、船舶 海难救助法上的船舶包括两类: (1)、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2)、与上述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发生救助关系的其他船艇。 注意点: 1)、救助标的所处的场所必须是海上或与海

2、相通的可航水域。 2)、在发生救助关系的船舶当中,必须有海船。 3)、不论是救助船还是被救助船都不应包括用于军事目的和政府公 务的船舶, 2、其他财产 我国海商法第172条第2款为财产所确立的定义是“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注意点: 1)、“非永久”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 2)、不包括船舶。 3)、包括有风险的运费。,船员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行李属于被救助的海上财产吗?,船员的私人物品因与人身紧密相关,故习惯上不作为海上财产,旅客行李中的日常生活用品也具有相同性质,下列对象中,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上 海难救助对象的是( ) A、到付运费 B、海上遇难旅客

3、C、坠落海上的回收卫星 D、浮动式钻井装置 E、失事的海上缉私船,AC,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海难救助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救助标的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 3.救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 4.救助行为必须是非义务性的 5.救助必须有效果,我国海商法与国际救助公约关于救助标的比较,1.危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 3.危险要件不考虑起因,不要求对船货必须是共同的。,义务性救助:,1.船长、船员根据雇佣合同或职务章程对本船、船上货物和人命的救助。 2.发生船舶碰撞后双方的船长和船员对对方的船货

4、及人命的救助。 3.履行拖航合同约定的义务。 4.引航员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救助。 5.旅客对使自己脱离危险的救助。 6.对纯粹的人命救助。 7.对因救助人的过失所引起的那部分救助。,关于救助效果问题,从救助报酬的角度来看,海难救助只具备前述四个要件还不够,尚需以船舶或货物全部或部门获救为必要条件。换言之,无救助效果,仍不得请求报酬,救助报酬的法律关系扔不能成立。这是海难救助有关救助报酬法律制度的特殊原则。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均普遍接受这一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必须说明的是:,要求救助要有效果,是构成救助报酬的要件之一,但是作为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一定非要有效果,没有效果,仅仅是没

5、有报酬请求权,救助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救助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A、单方责任碰撞中,过失船甲在与乙船碰撞后,对乙船上的财 产和船员进行救助的行为。 B、某船在海上航行的过程中发现一坠机残骸,对飞机上财产进行打捞。 C、某船海上遇难,船员和船长奋力进行抢救。 D、一船在接受遇难船的遇难信号后,前往救助,但由于当时境况,本船不能进行积极施救行为,只好在一边进行守护,并向其他船舶发出遇难信号。,BD,小习题又来啦!,下列行为中,属于海难救助的是( ),雾里看花,“织女星”号属A公司所有。某日,停靠在港口的“织女星”号在装载白糖的过程中突然起火,该港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火警报告时,先后调遣10辆消防车赶

6、赴现场灭火,并通知B公司到该港口救火。B公司派出三条拖消两用船,抵达现场后,用船上的泡沫灭火剂封舱灭火。“织女星”轮的保险价值为300万美元,起火时已装白糖8,674吨,其中117.45吨在火灾中被毁,该航次运费预付, 运价为每吨28美元。在灭火过程中,B公司所属船舶共用了8吨价值为110,800元人民币的泡沫灭火剂。 B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为港口拖轮拖带作业、水上交通、船舶租赁、水上过驳作业、垃圾回收和船员服务等。而在前段时间港公安局和港务监督联合发出船舶火灾应急指南,其中规定:在港口尚未配备消防船的情况下,海上航行、停泊在锚地或码头的船舶起火,由B公司和其他公司的拖消两用船协助公安局消防大

7、队进行扑救工作。 B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灭火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规定的海难救助,且救助获得了成功,获救财产的价值为人民币7,456万元,其中包括船舶价值 3, 000万元、货物价值4,250万元和运费206万元。请求判令银河公司支付救助报酬450万元。 A公司答辩认为:依船舶火灾应急指南,B公司的拖消两用船是港口公安局消防大队的辅助力量,其灭火行为只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等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因而B公司只能依有关行政法规收取一定的消防费用,不能依海商法收 问:B公司是否构成海难救助 解析,案例分析:,B公司的行为构成海难救助 “织

8、女星”号火灾的发生地在中国,且A、B公司在起诉、答辩和庭审时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B公司是经营拖带等港口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所属的拖消两用船是从事经营业务的生产工具。船舶火灾应急指南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港口消防安全作出的火灾应急工作计划,尽管该指南将B公司所有的拖消两用船列为扑救力量,但这并不影响B作为企业法人的性质和其灭火行为的性质。A公司所属的“织女星”轮发生火灾后,B公司根据通知参加灭火,并最终将火扑灭,避免了船、货的更大损失。B公司的行为符合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海难救助。,海难救助,广义: 包括对人、物的救助。,狭义: 仅限于对物的救助。 即对船

9、舶或船上、海上其他财产的救助。,人命救助,人命救助不被包括在海难救助范围之内,单纯的人命救助人无报酬请权。,唯一例外:救助船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 理份额。,海 难 救 助 的 行 式,(一)纯救助,船舶遇难后,未曾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 如果救助获得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特点:,1.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需签订任何救助协议。 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二)合同救助,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的救助协议进行救助的一种形式。是当今海难救助应用最普遍的形式。 特点: 1、被救方提出请求,订立救助合同 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3

10、、实行格式合同,海 难 救 助 的 行 式,(二)合同救助,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属于纯雇佣性质的合同,是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在救助前或者救助过程中签订救助合同。根据救助方所支付的人力、物力及时间计算救助报酬。更多体现海上雇佣劳务性质。因此,现代海商法已不把雇佣救助列为海难救助的范畴,而是归于海上服务。,属于承揽合同。救助人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只有在救助作业成功后,救助人才有权请求救助报酬,报酬的多少要按救助成效的大小来确定。救助报酬的数量不需要事先确定,是根据救助的效果来确定报酬,事后协商决定的。多采用LOF2000劳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海难救助的类型,1.按遇难财产是

11、否脱离所有人或其雇员的占有分: 救助(没脱离)和捞救(已脱离) 2.按救助人的情况分:强制救助、义务救助、合同救助、自 愿救助。 3.按救助作业的情况分:拖航救助、搁浅救助、强险救助、守护救助、打捞救助、提供船员设备、灭火救助。 4.按救助对象分:对人救助和对物救助。,海 难 救 助 的 款 项,救助款项,指被救助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 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和补偿金。,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对象 标准 原则 分配和金额的确定,救助人向被救助人请求支付救助报酬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符合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构成条件:,救助行为符合海难救助的要件,则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即告成

12、立,如果有效果,便发生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该项请求权的当事人是: 1、债权人。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债权人是实施海难救助的人。 2、债务人。根据现行法律,债务人为被救助物船舶所有人、 货物、运费所有人或其他海上获救财产所有人。,P.S:救助报酬的债权人享有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标 准,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13、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等获救财产的价值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出卖的收入有关税款海关、检疫检验费用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 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救助方有过失,报酬将予以减免,以致赔偿,救助报酬的承担。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救助报酬的分配: 1、救助报酬在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

14、2、救助报酬在同一救助人内部的分配,金额的确定,救助报酬通常以金钱支付,其数额应由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时,提请受理争议的机构确定,如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定或判决。,共同救助人分配和同一救助人分配的简单比较,小习题,下列关于救助报酬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B、救助报酬的支付义务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C、若救助是应船舶保险人的请求而为的,则保险人有义务支付救助报酬 D、有权获得救助报酬的人包括救助船的船东、高级船员、水手和救助作业中受损的货主,D,特别补偿,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

15、救助方依照本法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特别补偿制度的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获得特别补偿的条件,我国救助人要获得特别补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对船舶或船上的货物进行了救助 2、存在环境损害危险 3、该危险来自被救助的船舶或者船上的货物,关于特别补偿制度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特别补偿制度是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修正 B、如同支付救助报酬一样,货主也应支付适当的特别补偿 C、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支付 D、只要救助方有效的防止了环境污染,就要支付特别补偿,AC,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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