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案例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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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 常用法律知识讲座,前言,身边有很多朋友因为不熟悉法律的一些规定,在出行、用餐、购物的时候会使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蒙受损失。下边是收集的一些日常我们可能经常会用到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大家的意识中,法律,从来就是一个唯恐避之不及的东西,他们认为法律就是“打官司”,打官司就是和“死人”差不多的不愿意提及的事。认为不了解法律,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我又没犯法”,学习法律有什么用?你是不是也这么想呢? 真是这样吗?那你就大错特错!,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犹太人带着一头牛和一只鸡去集市,在途中遇到洪水,在他快要被淹死的时候,他祷告说:“如果上帝能救我,我就把

2、卖牛的钱捐给教堂。”上帝听到后把他救了起来。犹太人平安后内心不想再把卖牛的钱捐出来,但是自己作出了承诺必须履行。聪明的犹太人到了集市上把牛以鸡的价格卖掉,同时有一个条件对方必须以一头牛的价格买他的鸡,之后把卖牛的钱捐给了教堂。上帝很恼火,但又无可奈何,因为上帝不懂合同法啊。聪明的犹太人既遵守了自己的承诺,同时又利用规则中的“漏洞”使自己的“损失”减到最小。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以为法律就是预防自己犯法的知识,其实它是一种工具,一种可以用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又不违背规则的一套专门技艺。,有这样一个故事: 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

3、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

4、,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定罪,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了。 启示:一定要珍惜身边学法律的朋友。,没有借条,能打官司吗?,张平是刘志荣的中学同学,两人关系十分要好。一天,刘志荣打电话给张平,说欲置换一间面积更

6、大的店面,尚缺资金6万元。张平二话没说,就将6万元亲自交到刘志荣手上。碍于老同学的面子,他没有让刘志荣出具借条。3年时间过去了,刘志荣也没提还钱的事。后来,刘志荣死于车祸,其妻唐晓英得到近30万元赔偿金。张平向唐晓英催要6万元欠款,谁料她竟矢口否认此事。张平想去法院打官司,能行吗?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 本案中,张平在借钱给刘

7、志荣时,碍于面子没让刘志荣出具借条,导致空口无凭,没有直接证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张平的诉讼请求的。,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2012年3月,李某向同事刘某借了2万元现金,出具了借条,但未言明利息。2013年4月,刘某向李某索要借款,他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刘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付息,可又听说这种借款不能要求利息。请问,刘某可否要求同事支付利息? 答: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

8、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刘某与同事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所以不能要求他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李某不按期偿还借款,刘某可以要求同事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民间借贷利息有限额吗?,2012年8月15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5分计算,胡某应在2013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马某欲向法院起诉,问利息该怎么计算? 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9、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如果马某向法院起诉,胡某向马某的借款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会支持。,代写欠条就要代为还款吗?,2012年7月,车主李某与买主王某经刘某介绍达成车辆买卖协议,价款为47000元。因所带钱款不够,王某仅付了400

10、00元现金,为促成交易成功,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刘某应车主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给李某写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刘某当时的身份是介绍人,谁知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王某拒付所欠款项。为此车主于近日转而向刘某追索该7000元欠款。请问刘某有义务代为还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是说,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王某欠李某7000元车辆交易款,在双方同意下,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属于债务人王某将合同的部分还款义务(欠款7000元)转移给刘某,并经债权人李某同意。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11、,在王某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视为债务发生转移,刘某就成了李某新的债务人。因此,刘某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消费不忘索证据,维权方能更畅通,在发生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选择以下五种渠道有:1)直接找经营者;2)消费者协会;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4)仲裁委员会,我国有专门的仲裁法,由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5)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但不管选用何种方式,证据都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购物小票或发票,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将非常艰难。比如在包修、包退、包换“三包”期间找商家解决问题,却因无发票证据而三包不能。消费者应享有

12、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暂且不说,维权的路径也由主动变成了被动。所以,消费者在购物时宜索要并保存好相关消费证据,以免日后维权不便。,案例:近期王先生在一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DVD机一台。在使用几天后,发生读碟不能的毛病。无奈,他找到指定维修商,维修商经检查后认为这台机器是假机器,不是该品牌所属厂家生产的。而后王先生找到超市,超市要求王先生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王先生由于购买时疏忽没有保留,超市因此拒绝理赔。王先生几次与超市交涉未果,不得已只好反映到某新闻媒体,最后通过媒体的介入,该超市才同意退还王先生原购机的钱款,并免费为王先生更换同型号的真机一台。,如果您去买东西或用餐,千万不要忘了向销售者索要发票

13、。万一出现问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我国有关税收法规也明确规定,一次消费10元以上,不管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纳税人都必须开具发票;一次消费10元以下,纳税人可以不开发票,但如果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则不得拒绝。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促销商品,打折商品和普通商品作为商品的属性是相同的,区别在于促销商品是零

14、售商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了额外的其他利益。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消费者的退换货。因此,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阻碍或拒绝消费者退换货,或减低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诉诸法律,应该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担保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 保证人能否免除责任?,2012年6月5日董某夫妇以开店资金不足为由,向胡某借款200

15、00元,约定还款限期到2013年1月5日止,借款人逾期未还的,由担保人叶某负责还清。借款到期后,董某夫妇未能按约还款。在还款期满10个月后,胡某要求董某夫妇归还借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保证人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胡某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答: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某夫妇向原告胡某借款20000元应予归还。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25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

16、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胡某没有对借款人董某夫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因此保证人叶某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不再对此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其实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有一个保证期间问题,权利人应当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超过期间,担保人就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借去赌博的钱能要回吗?,王某在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二个月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王某的借款能要回吗? 答: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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