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秦朝的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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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ORD格式.可编辑 目录内容摘要:2正文2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定2二、关于农牧业生产和自然资源的规定3三、关于市场管理和手工业生产的规定4四、关于财政、货币、仓储的规定5五、秦代经济立法对后世的影响与对现代经济立法的启示7注释:8参考文献9试论秦朝的经济立法内容摘要: 秦朝是我国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帝国的统治者在帝国的发展中建立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开中国制度之先河,尤其是在经济中的立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商鞅变法中的经济立法为整个国家的经济保驾护航,为后来的秦国逐鹿中原,问鼎天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尤其是其经济方面的立法,而且建立了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责任问责制

2、度,对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经济立法 睡虎地秦简 社会经济 革新精神正文: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定 秦代经济立法中,土地立法是其主要部分。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封建生产关系,是秦代经济立法的本质特征。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井田土地制度,在春秋的中后叶就处于逐步瓦解状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诸侯国境内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开辟,成为“庐田庑舍”。而奴隶主国家土地占有制的井田却因“民不肯尽力”变成了“维莠桀桀”茂草丛生的荒原。这一变化,使私田急剧增加,公田逐渐破坏,土地私有制逐步形成。商鞅相秦, 取消了标志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阡陌封疆”,“

3、 除 井田,民得卖买”“急耕战之赏”(汉书 食货志),承认了私有土地“爰田”。他还针对世卿世禄制度,推行了按军功赐爵及田地的制度, 把爵位分为二十等,“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 (商君书 境内)通过这些措施, 在秦国逐步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王震亚从云梦秦简看秦的经济立法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11月第33卷第6期2 陈汉生关于秦代的经济立法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02期云梦出土的秦简中, 出现二十多个秦律的律名, 其中专属于土地制度的有田律, 还有涉及土地制度的厩苑律、金布律、仓律等, 此外在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田律的解释, 还出现田令的名称

4、。用这些规定同商君书中的垦令、开塞等篇内容相对照, 可以明显地看出其间的相互关系与沿革的轨迹,都表明了井田制的废除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3 常俊山秦代经济立法略论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秦律的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条“盗徙封, 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 且非是?而盗徙之, 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段话的大意是私自移封,应赎耐。什么叫封?封就是田地的阡陌。百亩的田界是算作封,还是不算作封?如私加移动,便判处赎耐,是否太重?算作封,判处并不算重”。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178-179页 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 可

5、见“封”是私田的标志。如果擅自移动了田界的标志, 就要科以刑罚, 其保护私有土地的立法意图是很明显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颁布“更名民日黔首”的法令, 使大部分奴隶变成自由农民,进一步从立法上肯定了封建生产关系。统一后的第五年(公元前216年)又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规定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量,按定制交纳赋税,扩大私有土地面积,从而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巩固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度。从秦简的摇律、仓律中也反映了这种封建土地私人所有制逐渐代替国有制的状况。5 陈汉生关于秦代的经济立法载政治与法律1984年02期秦代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形式先在秦国而后又在整个帝国区域内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

6、地私有制,不仅是政治、经济领域的改革,也是在经济立法上的革新,可以说是第一次在全中国范围内开始用经济立法确立并保护私有土地财产权,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体现了立法的革新精神和开创性成就,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二、关于农牧业生产和自然资源的规定农业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农业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封建政权的兴衰。6 王震亚从云梦秦简看秦的经济立法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11月第33卷第6期 商鞅变法之后,秦一直推行重农政策,鼓励人民“戮力本业,耕织最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7 史记商君列传 其意是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多的可以免除其奴隶身分,从事工商业取利者和不努

7、力农耕的,将其全家收为奴隶。即用奖惩的手段刺激农业的发展,抑制末业。秦统一六国后, 秦始皇继续推行“上农抑末”的经济政策, 使秦的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为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秦非常重视农业立法,秦律中对有关土地使用、作物生长、农田水利、牛马饲养以及种籽的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田律中规定:“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虫、群他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意思是下了及时的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

8、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收益田地的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其他害虫等灾害岁上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这条律文不仅反映了秦重视农业生产,及时掌握各地生产的状况,根据农业生产的丰歉情况,调节粮食的余缺;而且也说明秦的统治者为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已建立了严格的粮食生产制度。 又如仓律规定:“种籽,稻、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谷子、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大豆每亩半斗。如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也是可以的。如田中已有作物,可酌情播种。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应效法

9、裁贮藏禾稻的办法来保藏”。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3页 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 可见对于种子的保管和使用以及各类农作物的每亩播种数量,法律都作了明文规定。耕牛是当时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 对于农业的发展, 封建经济的巩固至关重要。 万方浅谈秦的经济立法及其特点载河北大学学报 1986年第2期 故秦律规定了严格的耕牛评比制度,秦律厩苑律中规定:“在四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们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

10、。又在乡里中举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 第32页 牛羊课中规定:“成年母牛十头,其中六头不生小牛,罚啬夫、佐各一盾。母羊十头,其中四头不生小羊,罚啬夫、佐各一盾”。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 第143页 可见秦律中的经济立法规定仔细而苛严,严格保证牛、羊的使用和绩效,并且对管理牛马人员的责任规定明确,权责具体,赏罚分明。秦律从农牧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做了相应的规定。田律明确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

11、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有死亡而需伐木制造棺椁的,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 第27页 这些详细规定是出于两千多年前的秦代,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说明那时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已有了深刻的认识,这对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有着积极的作用,值得后人充分肯定。 张晋藩、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 秦汉法律出版社 第109页 这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保护生物资源的系统规定。 王灿发 环

12、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29页 也说明了秦代立法尊重和利用自然发展规律,体现了其理性精神,对于我们发展现代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其对于自然资源保护的严密性和具体明确的特点,值得我们学习,不要等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环之后才开始想到要建立禁渔禁猎等制度,这难免有亡羊补牢之嫌。我们现在的农牧业生产技术虽然比秦代有了很大进步,三农问题虽然一再被强调为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促进农牧业发展、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发展却远远不如其他部门法迅速和完善,特别需要把鼓励农业发展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政策、措施系统化法制化,形成固有的制度长期有效的坚持下去。三、关

13、于市场管理和手工业生产的规定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很多人认为秦国及秦朝商业并不发达,特别是商鞅变法后“重农抑商”极大地制约着市场发展,但是秦国的市场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的,史记有记“及秦文、(孝) 德 、穆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孝)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 史记货殖列传 秦始皇亦曾为蜀地经商富女筑女怀清台以彰其行。从云梦出土的秦律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也证明了这一点,只不过管理严格和规范,事实上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没有市场商业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如司马迁引周书所言“商不出则三宝绝”。 同上书 厩苑律就规定:“如驾用官有牛马,而牛马死于某县,应由该县将肉全

14、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价钱全部上缴”。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 第35页 金布律规定:“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买卖,至七月底完毕。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买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 第65页 可见官府本身就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秦末世宛亦一都会也。俗杂好事,业多贾”,也可以说明秦代商业的发展。秦代对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市场有确定的组织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秦时已形成了固

15、定的商品交易市场,封诊式之口捕、盗马、贼死等条,秦律十八种之司空律、金布律中均出现过“市”、“市肆”、“南街”等名词,说明了其时已有了固定的市场,而且市场店铺分布规则而有定制。金布律中有“贾市居列者”之说,证明市场设制的有序化。在上列几种律条中出现的“求盗”、“校长”、“伍长”、“吏”等职名与人员,专门负责市场纠察监督与捉奸捕盗以及收取各种税费,职责分明,应变措施灵活 朱奎泽云梦秦律经济运作的理性精神兰州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4月。第二,要求市场上的商品明码标价,而且对明码标价既有严格规定,又有适度的灵活性。金布律规定:“有买及买(卖)殹(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意思是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标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标签。这里的“婴其价”是指在货物上明码标价。这些规定,有助于使市场交易更有序、更规范而且更有效。第三,统一要求标准的度量衡。秦国自商鞅变法后,制定了标准的度量衡,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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