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胸外科医疗纠纷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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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胸外科医疗纠纷案例,临沂市人民医院 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 尹永学,案例1、患者未治出门身亡 赔偿50万 于先生的家属起诉称,2009年2月13日上午,于先生因感觉左胸不适,携带既往病历到被告处就诊,其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异常改变。,9时18分,被告没进行任何治疗,而是让于先生自行去大医院检查。9时25分,于先生走出该医院20米后,便昏倒在地。 后路人报警,急救人员将于先生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于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发现患者心电图异常,不但没收治入院,反而建议其自行到其他医院,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5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被告辩称,事发当天,当值医生看过心电图

2、,认为患者尚没有明显心肌缺血的症状,建议其去曾经做过支架的医院就医,以明确评价其心脏状况。 于先生的死是突发严重疾病导致,与医院无因果关系。,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显示,于先生死亡与医方未尽到医疗救治有关,医方应承担其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市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在医治于先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7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0万余元。,案例2、篡改病历判赔偿 2010年3月18日,患者在某医院被确诊为贲门癌,随即入住该院治疗。3月21日,医院对患者实施了手术根治术。 但手术后患者病情不断恶化,遂遵医嘱转入省肿瘤医院治疗。,经省医院诊断,结论为贲门癌手术吻合口瘘、继发脓胸、左胸管引流不畅。

3、医院再次对患者实施手术仍未能挽回生命,患者于4月21日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对某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了异议,在查看院方手术记录时又发现,,3月21日当天的两次手术记录及病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改动。 由此,家属认为,院方篡改病历的目的是掩盖推卸医疗过失责任,医院应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遂将某医院推上被告席,并申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后市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患者经贲门癌手术后即出现吻合口瘘,但病历中未见明确诊断为吻合口瘘及并发症,患者死亡与该症状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因医方疏忽,未及时诊断出术后常见并发症并采取有

4、效治疗措施,虽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死亡。 事故发生后医方又采取涂改病历的方法消极推卸责任,严重违背了医疗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损害了患者的人身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7万元。,案例3、术前检查不到位, 再次开胸。 在做心脏法洛四联症根治手术时,由于医院术前检查不到位,漏诊漏治,再次开胸手术。,2008年4月13日,不足3岁的患儿因先后被省第一附属医院和某部队中心医院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到省一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后,医院定于2008年4月23日对果果行法洛四联症根治术。,经诊断

5、后,医院定于2008年4月23日对患儿行法洛四联症根治术。2008年4月22日的手术同意书上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常见并发症和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拟行手术名称栏中显示为法洛四联症纠治术。,患儿的父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中主治医生切开肺动脉,见肺动脉瓣增厚,呈二瓣畸形,瓣膜狭窄,考虑到患儿的肺动脉瓣仍有狭窄,无法保留瓣膜,医生便切除了肺动脉瓣后用牛心包片跨环补片加宽右室流出道及肺动脉。,医生切除患儿的肺动脉瓣置换人工瓣膜在术前未向患儿父母告知征得同意,术后未向他们展示被切除的标本。患儿在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医疗费支出近3万元。 手术一年后,患儿在一附院再次进行心脏彩超检查,诊断

6、结果为多切面可见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3毫米,卵圆孔未闭。,诉讼中,经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鉴定均不属于医疗事故。省医学会分析意见认为,一附院诊断患儿患有法洛四联症的诊断明确,手术依据充分,无行有创性检查即心血管造影指征及必要。,主治医生选择手术的方式正确,切除肥厚畸形的肺动脉瓣未违反手术原则,术后起搏线未取出也不违反手术原则。 手术效果良好。其过失行为表现为:与患方沟通不足,术后未将切除标本向家属出示;病历书写欠规范。,省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之规定,患儿肺动脉瓣膜切除换瓣后,其伤残等级综合评为四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省一附院根据患儿住院前数月在某部队中心医院所做

7、的64层和在本院所做的心脏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确定患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和法落四联症为入院诊断。,患儿住院后,省一附院没有再在对其进行相关必要的确诊检查,便择期进行了法洛四联症根治术。 如果省一附院对患儿在术前进行了必要的确诊检查完全可以在术前了解他的肺动脉增厚呈二瓣畸形的状态,从而能够确定更为完善的手术方案。,由于院方的术前检查不充分,导致患儿固有的房间隔中部连续中断三毫米和卵圆孔未闭的病症未被诊断的漏诊现象发生,使得这些病症未能在法洛四联症根治术中一并予以根治,致使患者须再行二次开胸手术进行治疗。,医院在选择人工瓣类型上没有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擅自选用生物瓣进行置换,严重剥夺了原告方的知情权

8、和自主选择决定权。 致使患者在今后的生活中每十年左右须行一次换瓣手术,给其幼小的心灵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总之,医院方在对患儿诊疗过程中术前检查不充分;与患者沟通不够;没有严格履行对患者和家属的告知义务,出现漏诊和擅自切除患者肺动脉瓣,擅自选用人工瓣类型的事实,导致患者肺动脉瓣置换,构成四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省一附院的诊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按医疗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当然免责。 省一附院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应按照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由省一附院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省一附院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0.4

9、万元。,案例4、开胸验心做鉴定 陈女士反映,为了验证某医院植入儿子心脏上的“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封堵器”出了问题,她被迫将年仅六岁的儿子带至北京一家医院做了“开胸验心脏”手术。,陈女士说,开胸医生的说法表明,当初植入的封堵器已成了儿子生命中的“不定时炸弹”,儿子能活多久只能听天由命。 目前,她已经向法院提出起诉,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正在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陈女士的儿子出生于2003年5月1日,今年7岁,儿子刚出生一个月后体检时,医生发觉孩子心脏有杂音,她就先后在本地和去上海寻医,医生诊断为“先心病室间隔膜部缺损”,室间隔缺损大小在0.5厘米。,2004年9月21日,儿子住院,准备进行导管介

10、入治疗,手术很成功。但孩子出院后一个月, 复查发现心脏好像又听到轻微的杂音,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就是开胸手术也会可能有残余分流的。,随着孩子的生长发育心包组织就会长着将封堵器的缝隙给堵实了,那时这样的情况慢慢就会消失的。 陈女士表示,2009年,因为孩子马上要入学了,她带着孩子前往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做一次确诊。,彩色超声报告:封堵器的前方室间隔缺损存在。陈女士说,她把检查结果告知市儿童医院医生时,对方仍然不承认有问题,最后要她带孩子去北京安贞医院,那里是全国一个最大的心脏病基地。,此话正合她的心意,她立即让对方给开了转院证明,连夜起程带着孩子去了北京安贞医院。 陈女士称,2009年4月13日,在

11、手术签字时,她强烈要求医生全程拍下手术过程。陈女士说,医生告诉她,这次修补的这个室间隔缺损,它是一个孤独、单纯性的室间隔缺损。,患方认为市儿童医院介入手术所植入的封堵器并没有放入室间隔缺损位置,等于放错了地方。陈女士说,如果在手术一年复查时间里医院如实告知,就可以将孩子送往上一级医院开胸取出封堵器修补治疗。结果,封堵器如今成为了一颗“不定时炸弹。”,查阅记录 植入体内的器械身份不明 北京安贞医院的医生称“我们通过手术做好了一个膜部室间隔缺损。这个室间隔缺损部位距离封堵器仅五毫米的距离。” 不知道患儿的心脏当初是两个部位缺损,还是市儿童医院将封堵器放错了位置?,但现在封堵器无法取出,一旦取出的话

12、将要损坏周围组织,后果更严重。 陈女士对记者说,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她每天阅读大量医学书籍,法律文书,走访了全国多家大型医疗机构,跪求咨询了多位小儿心胸科医生、专家和教授,了解相关医疗责任问题。,她找到医院当初的手术记录发现,手术时植入孩子心脏的封堵器的型号为:“V0403051103”,产品标准:YZB/国0629,注册号国食药监(准)字2003第3770119,而她通过这些信息却无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找到这个型号。同时,根据市儿童医院的手术记录,,封堵器的生产厂家是北京华医圣杰科技有限公司,但在厂家的网站上的型号库中,陈女士表示也没有能够查到这一型号的器械。 现在封堵器成

13、为了一颗“不定时炸弹”,如果强行手术取出,孩子就下不了手术台,不取出孩子的生命只能听天由命,这个封堵器将要伴随孩子的一生。 院方意见等待权威鉴定,一切走法律程序。,案例5、未将药物风险告知患者 2009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某患者突发急病,家人当即拨打120,患者被送到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同年2月2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要求开具处方,使用禁忌药品硝酸甘油注射剂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经医学会鉴定,患者因患高血压脑出血,病情严重。患者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不属于医疗事

14、故。 医方使用硝酸甘未尽告知义务,存在医疗缺陷。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医学会鉴定,患者的死亡系自身疾病恶化所致。,但硝酸甘油使用说明书上明确标明重症脑出血禁忌使用。 而医院方并未将药物说明书上标明的风险告知患方,应视为医院方的医疗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各项损失合计44.79万元,由被告承担10%责任。,案例6、未尽注意义务。 2007年8月26日,某患者因患有偏执性精神分裂症入住某医院治疗。 患者儿子与某医院签订精神科病员住院治疗同意书,,内容是:患者因精神障碍于2007年8月26日由家人自愿送住某医院接受系统治疗,鉴于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疾病、患者的个体特异性、病情的差异、已知和无法预见的原因

15、、且药物治疗有一定的副作用、具高风险,,病员在住院期间有可能发生外走、冲动伤人被伤、自杀自伤及其它某些难以防范和处理的意外情况。 根据患者家人提供的病史与精神检查,该病人还有可能发生如下的医疗风险: 1、患者年龄较大、体质差、走路不稳,随时可能发生心脑血管意外;,2、摔倒,甚至有生命危险; 3、年龄大,代谢差、易发生药物中毒、肝肾功能、心血管、脑血管、内分泌代谢、神经系统损害等; 4、强烈要求其儿女、丈夫留人陪护,否则发生摔伤、碰伤由其家人负责。,医患双方的共识: 1、医院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患方

16、已充分了解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对其中的疑问,已得到了经治医生的解答; 3、本同意书经医患双方慎重考虑并签字后生效。其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确认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患方已享有知情、选择及同意权的权利,,将受到我国有关法律的保护。本同意书一式二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 2007年10月14日下午14时20分,患者午休后自己走出病房时,在医院病区内摔倒受伤,医院随即进行了救治。 此后,患者被送往某地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2007年10月16日在某地市中心医院进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的手术治疗,患者于2007年11月5日出院。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某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4万元。 双方争议焦点 院方认为已向患者家属提示了风险,并采取了防范措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的监护人有陪护及监护义务,应对自己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入住某医院后,该院在治疗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尽到医疗职责。 但在对病人的管理和护理职责上,未采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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