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之三票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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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应用篇,票据:债务人依法开出的,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无条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甲,乙(持票人),出票人,债务人,甲方开户行,债权人,乙方开户行,(收款人),(买方),(卖方),(付款人),广义证券: 当事人为证明或设定一定的权利所作成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书面凭证,可将其分为筹集资金的证券(股票、债券) 和作为支付工具及流通工具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狭义证券:主要指股票和证券,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 由于票据在市场交易中特殊地位,以及票据作为完成商品交易中一种支付手段的特点,票据逐渐从证券体系中区分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有价法律

2、文件在市场上发挥作用,并为调整商品交易中支付票据单独制订了一个部门法,即票据法。,票据性质: 依法发行的,一种金钱债权证券。能够流通、担保和融资的支付工具,也是存款式货币的一种使用形式。 票据特点: 以交付为条件的有价证券 一种要式行为证券 一种无因证券 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法: 1995年通过,1996年1月1日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票据法,是规定 我国票据制度和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 票据法特点: 特别法 强行法 技术法 国际统一法,票据法关系: 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 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因票据本身 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通常称为票据

3、关系), 以及与票据相关的法律关系 (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 如票据基础关系 的合同关系、票据付款中的资金关系、 证实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存在的税务关系等),票据法律关系内容: 票据关系是由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内容是持票人 (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票据法律关系种类: 无条件付款 请求付款与信用关系 承兑和担保关系 票据债务人的顺序关系 保证人和持票人的顺序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保证人),甲,乙,丙,丁,戊,出票人,背书人,第一背书,被背书人,第二次背书,第三

4、次背书,持票人,非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其他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关系。,票据行为: 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条件 实质要件:票据当事人须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真实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票据的格式由人行统一规定,票据的记载事项由票据法统一规定,分必须记载的事项、选择记

5、载事项、不得记载的事项三类。,形式要件 必须记载事项: 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签名盖章等。 选择记载事项: 票据的保证 不得记载事项: 保证人不得在票据中附加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等。,票据行为代理 代理的基本内容:当事人票据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活动,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有关代理的法律法规,公民和法人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设立、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代理自己取得一定的民事权利和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当事人的票据代理行为的条件与一般民事活动代理相同,其法律后果也相同, 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票据

6、行为,并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签署代理人自己的名字,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 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 承担票据责任,即票据法 规定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 金额义务,如果签章人拒绝 承担支付的责任,除非他能 举证其签章行为是有委托代理 关系,并且是在代理权限内 的行为,否则就应受到追索 及其他法律责任。,超越代理权: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应该就其超越权限部门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如果被代理人就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部门同意承担票据责任,其追认有效。,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

7、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设定一定金额,然后再由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凭票享有相应的权利。,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能以货物、劳务或其他形式财产权利来代替。 票据权利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当事人之中。当事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均处在持票人之前,即持票人有权向主债务人提示付款,如果此项权利不能实现,可以向前述当事人中任何一个或全体行使自己的追索权。如果持票人为背书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追索,追索,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的确定性

8、 出票人签发票据时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将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本人签章和无条件承诺的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无论流通到何人手中,无论持票人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 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不会有任何改变的,持票人不能改变票据内容,出票人在票据签发后也不得改变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最基本事项。,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 出票取得: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背书转让取得: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有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 非恶意取得: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有

9、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持票人在接受票据前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票据的让与人是无票据处分权,而接受票据的一种心态,民事法律保护当事人善意动机行为。 恶意: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上述情况而取得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 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 这类票据取得方式是无代价的。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所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如前手取得是不合法的,后手无代价或低价取得的票据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如前手因自己行为损失追索权,后手也无追索权。,票据权利种类: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

10、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称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汇票和支票的受托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请求权须满足条件: 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 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金额。 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 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 据有伪造、变造情况,有权向持票人请 求返还给付金额。,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律 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权利,由于这个 请求是在第一请求未果后的再次 请求,所以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

11、再次行使。,票据权利原始取得 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 的收款人取得票据行为, 此行为既包括取得票据的原件, 也包括取得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票据权利原始取得条件 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承诺承担付款责任。 出票人将票据交予收款人,可以采取当场交付或邮寄方式。 代理人所为票据必须在代理权限内。 票据签发和取得,必具有真实交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票据取得的法律后果 当收款人收到出票人开出的票据时就是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收款人就成为原始持票人,自票据生效 之日起享有票据权利和票据衍生的其他权利。如申请贴现权、担保权和转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何方式支配这些权利,而无须他人同意或配合。,票据权

12、利继受取得: 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称为票据权利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方式。 继承、赠送、公司分立 或合并、清算方式。,票据权利的行使: 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或连带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程序: 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 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票据权利保全和消灭 票据权利保全: 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票据权利消灭: 由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票据权利消灭分两种情况:

13、第一类: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全体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随之消灭,以及出现债的抵消、债的混同、债的提存和债的免除等情况,票据权利也随之消灭,这类消灭一般不会因权利义务的不公平而导致诉讼。,(第二类)票据权利消灭:付款人尚未履行付款义务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丧失。如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

14、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除了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包括擅自更改票据种类、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时间、付款地点等事项。,票据的更改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除上述不得更改事项,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可更改的事项有: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票据的抗辩及补救 抗辩:是指债务人依法拒绝履行义务或暂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付

15、款或暂时不付款的行为。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并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抗辩种类: 对人的抗辩: 由于债务人和特定的债权人 之间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所记载事项及票据性质)而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票据抗辩事由: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定理由。 票据抗辩的法律后果:债权人也认为抗辩有理,对自己票据权利不再主张;持票人虽认为抗辩有理,但票据权利没有完全丧失,继续追索;以债务人抗辩不当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票据抗辩的限制:债务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据抗辩,抗辩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票据丧失补救 债权人阻止债务人向任

16、何第三人付款的手段。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票据保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要件(要素)有八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付款人姓名;付款日期的声明;付款地声明;收款人的声明;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出票人的签名。,汇票的特征: 汇票既是一种金钱证券,又是一种支付工具。 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以使该种支付工具具有较高信用。 汇票多为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远期支付两种最长可以在出票后半年内付款。,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 2、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记名式和无记名式汇票 5、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6、国内和国际汇票、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银行汇票: 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 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 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 或提取现金的票据。,甲方(汇款人),甲方开户行,乙方,乙方开户行,(出票人),(持票人),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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