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降低了大学生创业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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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4 页 中国教育报/2014 年/4 月/1 日/第 005 版 新闻深度 新公司法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新公司法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本报记者 万玉凤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兼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副 主任研究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等,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和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等商事 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他的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 3 月 1 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对想创业的大学

2、生来说,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点,因为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 登记手续。这些变化将对大学生创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就此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著名经济法学 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大学生“白手起家”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公司法修改的有关情况,为什么要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在哪里? 刘俊海:世界各国公司法修改都很频繁,公司法现代化,共性大于个性。经济全球化趋势越 来越强,这就决定了仅仅融入经济全球化还不够,要引领经济全球化,增强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 引力,鼓励中国公司走出去。公司法不与时俱进,就会

3、落后于经济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 流。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符合投资兴业的投资者利益诉求,是国民经济市场化、法制化、全球化 的历史潮流使然。 此次公司法主要修改之处有两个:一是废除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二是将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 登记制。 公司法修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修改就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出的修改; 广义的修改,还包括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公 司法司法解释的修改。 修改的意义,在于降低投资兴业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 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进而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 实的法律基础

4、。 记者:新公司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是否意味着,大学生可以“白手起家”? 刘俊海: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 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 1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这次公司法修改,废除了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 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过去谈设立公司,好像都认为是“白富美” 、 “高富帅”等官二代、富二代才可以玩的游戏, 现在将这个游戏规则打破了,真正实现了创业起点的公平。公司法修改之后,创业者只需要根据 自己的经济能力申报,哪怕

5、这个金额只有 1 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此次公司法修改, 鼓励大家“白手起家” ,让他们拥有公平竞争的平等平台,同样享有人生绽放精彩的机会。当然, 开公司是容易了,很容易拿到入场券,但公司能不能办好,要看经营水平怎样。大学生要珍惜历 史机遇,如果就业有挑战,有障碍,可以选择创业。 实缴变认缴登记制,成立公司可以“零首付” 记者: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是 第 2 页 共 4 页 不是意味着,只要有知识产权而没资金,也可以创业?这将给创业形式带来哪些改变? 刘俊海:此次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

6、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 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 现在,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说白了就是“零首付” ,也被称为“先上 车,后买票”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为了鼓励投资兴业,二是为了避免公司设立初期,因为业 务还没完全开展,非要投资者预付部分投资款到公司账上,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 原来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现在不再限制 货币出资比例最低 30%,这就意味着,可以是 100%的实物出资,也可以是 100%知识产权出资。 这特别

7、适合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年轻人,他们拥有创业的梦想,有技术创新的潜力,这一修改, 给他们提供了创业的机遇。 记者:此次修改将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两者的区别在哪里?这对准备创业的大学生 而言将有怎样的实际帮助? 刘俊海: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 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 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也就是说,在 2005 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 100 万元,那就必须实缴 100 万元;20

8、05 年后,必须先实缴 20 万元,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 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成立公司时,可以一分不掏就可以成立公司了。认缴就是承诺,认缴的 时候,不要打肿脸充胖子,否则会作茧自缚。 此外,新修改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 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性风险较高,

9、劳务派遣企业关系到劳动者 的切身利益,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这些企业也需要 按照现行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创业门槛降低,信息监管和诚信要求更高 记者:新公司法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将给创业者带来哪些便利? 刘俊海:以前成立一家企业,比如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要先将钱存到银行,然后再到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报告,才可以进行工商登记。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 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不需要来来回 回往验资机构跑,创业者就可以完成拥有一家公司的梦想。 简化登记注册手续,是方便大家开

10、创投资兴业的舞台。但出资的时候,如果有验资报告,可 以对未来做好自我保护有好处。比如说,你说出资到位,债权人说你没出资到位,你还是得承担 举证责任。立法者不苛求,是为了降低验资的费用。建议有条件的股东,还是要自愿去做验资程 序,提交验资报告,作为自己及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证据。因为虽然废除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 限额,但没有废除法定注册资本制度。 此外,既要看到公司设立时手续的简化、成本的降低,也要看到,新公司法更强调公司和股 东对社会每年要提交年报,要确保年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造假还是要承担责任。 记者:创业门槛降低了,但也有人认为风险比以前更大了,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如何建立与 之配套的企业

11、诚信制度? 第 3 页 共 4 页 刘俊海:创业门槛降低和保护交易安全,这二者两手都要抓,都要硬。不能因为鼓励投资兴 业,就忽视交易安全。负责任的立法者,这两者都必须考虑。目前,在制度上已经做出一些配套 建设。 首先,是信息披露制度。新公司法明确,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年检改年报后,企业将自主把年度经营情况及资产情况向工商部门报送,工商部门事先不再审查 年报内容,但这不是说对企业的监管就轻了。今后,企业的年度报告、惩罚情况都将在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谁都可以看到。这意味着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同时,也将从传统的 “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 。 国家

12、工商总局已经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便相关人登录查询。这是成本低、效果 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最好方法。 此外,债权人不要迷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论是 1000 亿,10000 亿,都不要当真。如果 不放心,可以让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担保。 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股东一定要履行认缴的出资义务。所以, 认缴要量力而行,适度承诺。 公司法还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如果有股东滥用控制权优势,或者说导致母公司和子 公司在资产、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 5 个方面混淆不分,公司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 务清偿责任,也可以让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破解创业融资难,还需放宽民

13、间融资渠道 记者:有观点认为,公司注册后真正需要的融资便利,才是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短板。您怎 么看?就初创者融资难问题,从制度上该如何破解? 刘俊海:公司法本身没有直接提及这个问题。所以,需要同步放宽民间融资的门槛。如何扩 宽民间融资的通道,我认为,可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完善担保手段,放宽高利贷的门 槛,放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等。 融资难,主要表现在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尽管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举措,给了民 营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但大多属于短期流转贷款,相对于大多数企业的资金需求来说,仅是杯 水车薪。 银行有个缺点,就是“嫌贫爱富” ,不喜欢雪中送炭,而喜欢锦上添花,因为中小企业

14、一旦 出现问题,可能就会破产、倒闭,所以从银行自身角度考虑,会更愿意贷款给还款有保障的企业, 这也是银行业本能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 所以,需要进一步开通民间融资新途径。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利率的 4 倍,这 是多年前的规定,应该及时修改。因为微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有很高的门槛,微小企业只能向民间 借贷。 此外,公司增资也是一个好办法,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天使投资等都可以。法无禁止即可 为,但触犯法律的,一定要追究责任。 现在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但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渠道创新和风险控制上仍然存在“厚此 薄彼”的不良心态。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要进行规范,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

15、将其纳入法律轨道。 一方面要保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互联网金 融的边界。在制度建设上,一是要履行对消费者、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余额宝等类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增强产品透明度,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 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二是履行对相关机关包括证监会的备案义务;三是建立第三方独立存管制 度。 作为新兴行业,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可或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的权 益就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壮大。立法有助于保障行业主体充分竞争、做大做 第 4 页 共 4 页 强。 记者: 2013 年 11 月 8

16、 日, 习近平总书记向 2013 年全球创业周中国站活动组委会专门致贺信, 特别强调了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支持青年创新创业。 为了进一步激发创造活力,您认为,在制度建设上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推进? 刘俊海:中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年轻的创新型人才,大学生这个 群体有很大的潜力。 我认为,在这方面,首先要更新就业观念,大学生不光要比拼就业,更要比拼创业;其次, 要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激励机制,加强精神表彰;再其次,改革大学的评价体系,将创业指标纳入 大学竞争力评估指标,引导大学生创业;最后,还要加强做好大学生创业的辅导工作,让大学生 少走弯路,提高大学生投资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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