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债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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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广义指债的履行及债务不履行的效果;狭义指债务不履行的效果。,2,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又称为“债的对内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又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二)主要效力与从属效力 主要效力指的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从属效力指的是附随义务、受领迟延等。,3,二、债的效力的对外扩张 1债的效力内容的扩张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当事人除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外还负有附随义务。如交付机器应告知机器的装配、使用及维修方法

2、等。 2债的效力范围的扩张(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涉他契约)。,4,涉他契约,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体,也称为“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 交强险合同。,5,(2)债权保全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3)债权的物权化。 案例讨论:甲有A、B、C三座房屋,分别将A房赠与乙(但尚未转移所有权),B房出租于丙,C房借用给丁。三房均已经交付。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并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戊能否要求乙、丙、丁返还房屋?,6,(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 案例讨论: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

3、演出。乙剧场老板出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契约。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 类型: 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一物二卖 诱使债务人违约 焦点: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A肯定说,认为凡权利皆不得侵犯,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 B否定说,认为债权系相对权,缺乏必要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解决:以德民第826条“故意悖于善良风俗”加害案型处理。,7,(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一定的义务。 如房屋出租人未告知洗衣机漏电

4、,致使承租人的亲属在使用时因触电而遭受损害,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依合同法请求赔偿。,8,第二节 履 行 一、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债的全面履行原则 法定之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意定之债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9,(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上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协作履行。 给付的标的物为房屋时,如恰逢债务人家有危重病人或产妇时,债权人不得强迫收回 。 诚实信用为债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

5、约定排除其适用。因债务履行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法院得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10,(三)情事变更原则 1989年9月,前民主德国的电子产品商甲向某国家的乙购买货物,双方约定乙将于1990年12月交付货物,但在1990年11月,甲通知乙这批货物对他已没有任何用途,因为德国统一后,再从此国家进口这批货物已没有市场,在此情况下除非另有其他的表明,甲有权援引情事变更原则。(大陆法) 英皇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的案例。某甲有房屋一座,位于英王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游行必经之路旁,乙向甲租用该屋一天,目的是为了观看登基典礼,但这一目的并未载入合同。后来登基典礼宣布取消,乙拒绝支付租金。甲向法院起诉,

6、法院驳回某甲的请求,认为该合同目的已落空,乙无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虽未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观看登基典礼,但从有关背景可以发现这是合同的基础,而由于登基已被取消,该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英美法) 合同法解释(二)26条,11,1、含义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传统大陆法中,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来履行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对传统大陆法的发展。 在英美法中,相当于大陆法情事变更的原则是合同落空,又称为“目的落空”、“合同受挫(Frust

7、rated)”,,12,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当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1)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条件 包括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交易和经济情况而发生的异常变化,和因非经济事实的变化所导致的交易困难。,13,(2)情事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前 (3)异常变化的情事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4)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 (5)情事变更造成合同目的落空或双方权益明显失衡,14,3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在情事发生变更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8、或解除合同。,15,二、履行的内容 债务人的履行包括履行给付义务和履行附随义务 。 (一)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此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虽不能决定债的类型,却是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需要所必需的,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债务人履行的义务。,16,一般认为,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另外,委托合同中关于报告义务、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属此。 (2)基

9、于当事人的约定。 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 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17,2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原定的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在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发生的义务。 例如,因原给付义务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等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18,(二)附随义务 1、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2、分类。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两大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

10、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瓷器之出卖人妥善包装瓷器,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保护功能)。例如,商场应当维护其扶梯的安全运转,保障顾客的乘坐安全。,19,3、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1)在合同法上,从给付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义务只来自诚实信用原则。 来自当事人约定之义务自然就不是附随义务。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义务也非附随义务。 只有那些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是属于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难以辨认。 (2)通说,区分方法:看是否可以独立请求履行。能请求强制履行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只能请求损害赔偿的义务为附随义务。 法官认为某

11、个权利是需要实际履行请求权加以保护的时候,可以通过解释的方法来把该义务解释为从给付义务。,20,4、附随义务的内容 (1)注意义务 债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履行债务。 (2)告知义务 债务人对于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使用方法上的告知(如出卖人交付机器时,应告知对方机器的装配、使用方法及维修方法等)、业务上的告知(如乘务员应告知车船的到停时问)、忠实告知义务(如受雇人应告知雇佣人有关劳务的有关情况)以及瑕疵告知义务等。 (3)照顾义务 包括对债权人的照顾和对物的照顾义务。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如债务人在对自己没有不利的情况下应选择最方便债权人受领的方式履

12、行债务;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如出卖易碎物品时,应妥为包装等。,21,(4)说明义务 详尽解释义务 (5)保密义务 例如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等。 (6)不作为的义务 例如饭馆的出让人不在附近开设同样的营业与受让人竞争等。,22,(三)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前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进行接触的过程中产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密等义务。 后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是为了协助相对人终了善后事务所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如受雇人在与雇佣人解除合同后,仍然负有保守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学说上一般认为前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也属于广义上的附随义务。也有学说认为,附随义务产生于

13、合同存续期间,而前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存续期间之外。,23,(四)不真正义务 不真正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是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不真正义务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要求对方赔偿),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利益。 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依据这些规定,受害人违反的是对自己的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而不是负满足相对人债权的义务,故此义务为不真正义务。,24,第三节 债务不履行 一、类型 可以把不按

14、债的目的履行债务分为四种类型: (1)履行迟延;(2)履行不能;(3)不完全履行; (4)履行拒绝 这是受德国法的影响而产生的债不履行的类型划分。,25,例: A要把其所有的房屋以100万卖给B,并在今年9月1日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履行期限是10月1日。不过在10月1日的时候,B拿钱去进行房屋登记的时候,A拒绝。B该怎么办呢?,26,(1)实际履行。这是基于履行请求权而产生的效力。不过这一般需要通过诉讼,取得胜诉判决,然后据判决要求法定的部门强制变更房屋登记。这种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债权的方式叫做强制实际履行。 (2)合同解除。由于这里规定了履行债务的期限,所以债权人B可以不经催告,直接

15、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可以把当事人从合同之债的约束中摆脱出来。 (3)损害赔偿。在要求实际履行的同时,或者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若因为A没有按期或者没有履行义务而给B还造成了其他的损失的话,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27,二、履行不能 (一)界定什么是不能 1事实不能、法律不能与经济不能 (1)事实不能是因自然法则而使履行不能,又称自然(物理)不能。如欲给付的特定物灭失等。 (2)法律不能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使履行不能。例如,给付的物被法院查封、被政府没收、或者给付的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的物、给付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 无论是因为事实不能还是法律不能,都免除当事人的给付义务。,28,(3)经济

16、不能是否是履行不能,肯否两学说。 肯定说: 债务人给付自始有经济上的困难,或于后来陷于经济上的困难,原则上不能认为是履行不能。但可因经济上不可期待性,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审查,而构成履行不能。比如,因道路塌方而导致送货的路线不通,绕道的成本巨大。,29,赞成肯定说。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即属于履行不能; 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 例如: 不动产所有人向第三人二重转让,并经过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演奏的债务,履行的会场被火灾烧毁。这些都可以被认为属于不能之给付。,30,(二)分类 (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债务成立时即已存在,又称为原始不能。嗣后不能是指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在债务成立后发生的,又称为后发不能。 如,甲乙在9月9日约定将甲的祖传瓷器碗一个卖于乙,但在9月8日那碗已经被毁坏(甲是否知情,根据不能的定义并没有分别),此即为自始不能。若该瓷碗在9月11日被毁坏,则属于嗣后不能。 传统民法上,自始不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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