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保护中的跨组织合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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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Framework for Cross- organization Collaboration in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tors Network Theory Xiao JI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 Beijing, China Email: businessj Abstract: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2、 issue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Based on actor network theory, This paper proposes of a framework for cross- organization collaboration in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analyzes the notable problems in cross- organization collabo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ooperati

3、ng with different enterprises,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and third organizations. Finally, it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for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China. Keywords: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cross- organization collaboration; actor network theory 数字版权保护中的跨组织合作框架数字版权保护中的跨组织合作框架 : 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

4、视角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的视角 蒋 骁 北京印刷学院,北京,中国,102600 Email: businessj 摘摘 要要: 版权保护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提出了数字版权 保护中的跨组织合作模式框架,进而从产业内企业之间合作、与政府机构的合作、与第三方组织合作 三方面分析了跨组织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并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关键词: 数字版权保护;跨组织合作;行动者网络理论 1 引言引言 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 版权问题仍 然是行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随着网络、手机、电子书 等新媒体的发展,数字出版的新型业态不断涌现,网络 版权问题

5、趋于复杂化,各类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加。2010 年国内知名的电子书硬件生产商汉王科技被国内知名 出版社中华书局告上法庭, 状告其侵犯点校本二十四史 及清史稿的著作权,索赔额高达 400 多万元1。据 不完全统计,现今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 53 万家, 每年盗版市场利润约为 50 亿元2。 版权问题俨然成为了 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广泛 关注。2010 年 8 月 16 日出台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 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了“积极建立以司法、 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如何妥善 保护数字版权已经成为了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重要环 节,对建立和完善行业规范和行业

6、秩序意义重大。 虽然目前数字版权保护可以通过司法、行政、社会 以及技术等多种途径, 但现有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研究 仍然主要集中在数字版权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方面345, 对组织合作方面的研究十分有限。 虽然数字版权保护技 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和传播, 但仅仅从依靠技术手段恐怕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数字版 权保护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因此急需探索和建立以技 术、 司法以及社会力量结合的数字版权保护跨组织合作 体系。 2 数字版权保护跨组织合作模式框架建立数字版权保护跨组织合作模式框架建立 本研究拟采用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 ANT) 来研究数字版权保护中

7、的跨组织合作问 题。行动者网络理论由 Callon 和 Latour 提出,它将网 络中人和非人(nonhuman)的因素等同对待,统称之 为“行动者”,它适用于研究由技术引发的社会网络 演化的一种理论。它在研究由技术引导的社会网络形 成的研究,尤其在信息技术引发的社会网络形成研究 中,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6。 数字版权保护涉及技术、管理、法律各个方面, 为数字信息内容的商业运作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实现手 段7。根据 ANT 理论的特点,本文将构建数字版权保 护中的跨组织合作模式框架,辨认数字版权保护中关 键行动者。 之所以采用 ANT 为理论基础, 主要原因是: 1) 新的技术的出现使数字版权呈

8、现出新的特点。 因此 技术因素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影响因素来考虑, 这正符合 ANT 的基本出发点;2)数字版权保护是一 个多组织的合作行为,辨认出形成网络的行动者以及 它们之间的联系,便于理清各个行动者的关系。 2.1 产业链中企业之间的合作产业链中企业之间的合作 版权信息内容保护则是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关 键。无论是传统出版社、文化公司、内容创作者,还 是数字出版技术提供商、数字出版运营商和数字出版 集成商,都应注意数字化复制、分发,未经授权非法 传播等问题,否则整个数字出版产业链就会存在较大 的侵权风险。从合作网络构建的过程来看,首先需要 对所要建立的这个网络进行问题界定,也就是要确定

9、企业之间合作的目标,然后通过不同的转译方式吸引 合作成员加入。2010 年 8 月汉王科技与日本版权代理 商创河集团就数字版权战略合作签约,双方今后将在 数字版权内容的引进和输出上进行更多的合作8。淘 宝书城也已和众多知名出版社达成深度合作,包括中 信出版社、浙江出版集团、新星出版社、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等,将引入大量正版化内容,并逐步覆盖国 内所有有价值的出版社9。 为了巩固盟友之间的关系,ANT 理论认为应将 “非人行动者”引入进来,赋予技术以行动者角色地 位, 将各类相关组织和技术彼此结合起来, 彼此控制, 使各参与者无法从合作网络中逃离10。与其他国家一 样,中国也面临互联网、手机等新

10、媒体侵权盗版的挑 战,随着 3G 手机的逐渐普及,音频、视频盗版也不 断发生。针对这些情况,中国正在采取一系列积极措 施,打击、防范新媒体的侵权盗版行为,以数字加密 技术为典型的各类版权保护技术也在不断完善和创 新。电子书、数字音乐、影视产业领域都有各自的数 字版权保护技术,而这些分化的版权保护技术最终也 将逐渐的成熟、形成行业规范和标准。从行动者角度 来看那,版权保护技术将在合作网络中扮演验证员、 工程师和监察员的角色, 聚集在各组织保持在同盟中。 2.2 与政府机构的合作与政府机构的合作 政府机构的法制环境的完善和规划, 体现了 ANT 理论中行动者之间的动态关系。 随着版权数字化发展,

11、法律体系的完善作为政府版权监管的一连串的行动, 是形成法律监管体系的过程。政府应该以相关企业当 下活动为出发点,企业同时也需要跟踪政府构造法律 监管体系的动态过程。从 2001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到 2006 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 国已基本完善了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11。 2010 年国家 版权局在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中还表示,要逐步 建设统一、规范的数字网络国家版权监管平台,支持 各地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版权监管平台。 政府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中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净 化数字内容传播的环境,通过法制环境的建设保障数 字版权的合法、合理的使用。2006 年北京市版权局在 全国率先建成数

12、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数字作品在获 得版权登记的同时也获得先进科技手段的技术保护, 解决了我国数字作品版权无法登记的问题。 2010 年 12 月北京市版权局召开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 动工作动员部署会,通报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 理行动以来的工作进展情况。厦门市政府也将版权保 护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加强版权保护工作 作为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强大动力和 重要保障,通过成立版权保护中心,提供作品登记、 版权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等服务12。与企业相比,政 府机构不以商业利益为目标,因此在公信力方面具有 天然优势。如何联合相关企业对数字作品版权进行联 合监管,并提供具有政府公

13、信力的权利信息查询、权 利认证及执法取证服务是政企合作值得努力的方向, 一旦企业与政府建立起数字版权合作渠道,数字版权 的行政管理模式和保护水平也将会得到提升。 2.3 与第三方组织的合作与第三方组织的合作 ANT 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为吸纳新的行动者进 入网络,因此除了通过与政府机构的合作,得到司法 保护和行政保护之外, 也可以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加 入到了数字版权保护的行动者网络中,增加社会保护 成分。 近年来, 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和中文 “在 线反盗版联盟”作为国内最大的两个反盗版组织经常 定期组织各类防盗版研讨会,在促进和规范我国数字 环境下版权保护立法、执法工作的同时,也吸引了各

14、类政府机构、出版机构、软件公司、网站、报刊杂志 社等相关组织的加入。 目前普遍认为第三方必须独立于权利人,同时具 有合理选择使用技术标准、 客观公平处理事件的能力。 一些学者认为特定政府机构应为最佳选择,另一些学 者则认为由互相竞争的多家私人认证机构担当更为合 适13。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对这些因素也会有自己的 判断,比如哪些是陈旧的、荒谬的,应该被撤走,哪 些应当被加入,因此应根据在实际的数字内容交易活 动去寻找合适的“行动者”。2011 年 3 月百度与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宣布将共建音乐词曲著作权合作渠 道,音著协将作为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沟通所 有的词曲著作权人14。同年 5 月中国文

15、著协与汉王科 技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将在维护作者权益、 保护正版、 版权使用等方面合作15。正是这些行动者在不断努力 把对方的问题和兴趣通过较为正式的合约“转译”出 来,才能与第三方机构组合在一起,并建立起稳定的 关系。 3 对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启示对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启示 3.1 转变政府监管理念转变政府监管理念 近年来,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逐渐受到了相关政 府机构的重视。 但由于数字出版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 在数字内容监管等许多方面都会纳入正常的政府监管 范畴。对于政策扶持和重大项目方面,数字版权商业 模式不断变化往往使版权管理不是地方政府面临的主 要问题,政府对其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力度普遍

16、低于 业界预期7。从监管手段来看,目前政府监管大多从 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出发,虽然不失为一种策略,但 就现状来看,法律法规的制定向来就是落后于产业发 展的,短期内想通过法律环节来完善数字版权制度不 具备现实意义16。当前政府在进行数字版权监管中, 应注意从行业层面、企业层面、技术层面寻找数字版 权监管模式和途径,如何建立符合行业和技术发展趋 势,适应灵活多变商业模式的数字版权监管动态监管 机制,是相关政府机构值得努力探索的方向。 3.2 建立和完善数字版权保护合作网络建立和完善数字版权保护合作网络 加强各类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整合和共 享各种内容资源并建立跨组织的版权保护合作网络, 不仅能够减少版权保护体系整体所面临的风险,增强 每个组织成员的灵活性,还可以在不影响各方利益的 情况下根据商业模式的调整进行成员的招募或缩减。 要推进产业链上各企业之间的协同工作,首先应确定 与企业合作的目标,吸引各出版单位、网络运营商、 技术提供商的加入。其次应该注意技术应用作为一个 重要的合作要素, 在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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