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识别及防控报告(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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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研究报告第一期2015盛凯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室2015-9-30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法律风险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施行初期阶段,如何解决融资租赁法律研究理论化偏离实战、融资租赁立法及法律研究不足,从而进一步对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与防控,是我部一直在思考的问题。通常法律风险识别是通过梳理业务流程发现风险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法律风险的识别则是根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从纠纷解决的最后一个阶段司法审判阶段

2、出发,运用法律职业思维进行逆向推导,对当期审判中涉及的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点进行识别和提炼,通过持续的识别与分析构建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点体系,最终指导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全部法院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化。目前已经将由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进行网络公开,为诉讼法律风险的识别提供了充分的研究素材。本报告的研究材料即为裁判时间自2014年3月1日起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全部720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二、融资租赁法律风险识别结果及防控措施风险

3、类型风险级别风险案例风险描述法律依据防控措施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仍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陕西宝麟实业有限公司、仝宜、王蕾为与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双成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三个案例关于出租人可否向承租人主张全部未付租金,承租人未付租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到期未付租金;二是未到期租金。关于到期未付租金,系出租人的已到期债权,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关于未到期租金,出租人认为其该项主张的依据为要求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加速到期的违约责任。首先,根据双方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发生连续逾期两期的,出租人可以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出租人向承租人发

4、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以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故自承租人收到该份通知函之日起,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出租人主张,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的真实意图并非解除合同,且承租人亦未配合交出租赁物并办理过户手续,故融资租赁合同并未解除,通知函明确表达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需对方予以配合,故对于出租人关于合同尚未解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要求承租

5、人支付未到期租金,实际上系主张合同继续履行,仅是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加速到期的违约责任。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既已解除,且出租人已收回租赁物,故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之基础,出租人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租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另认为,即使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已解除,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仍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该条款系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适用。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该约定中所谓承租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需

6、承担的未到期租金,实为相当于未到期租金数额的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原则,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获得的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全部利益。故在出租人未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当于未到期租金数额的损失赔偿。由于出租人已收回租赁物,若再支持出租人相当于未到期租金数额的损失赔偿,则会导致出租人就租赁物的价值双重受偿,超出出租人的可得利益范围。此外,出租人在诉讼中明确其所主张款项的性质为租金,而非损失赔偿,故不符合上述约定适用的条件,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未到期租金,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

7、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后只能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被收回前的已到期租金。申请财产保全扣押租赁物后仍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竞天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与邹联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二个案例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后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主张全部租金,但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其享有设备所有权情况下,为了诉讼保全,向法院主动申请扣押了租赁设备并予以实际占有,虽然不能排除其保护资产目的,但对于承租人来说,该行为明确表达了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导致承租人无法再继续经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要求承租人支付

8、全部租金已经失去履行条件,且出租人提起诉讼时曾经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法院认为出租人的行为说明其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符合事实现状,并无不当,承租人应当支付截止设备被扣押之时未按约支付的租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申请财产保全扣押租赁物后只能要求承租人支付截止租赁物被扣押之时未支付的租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融资租赁合同对于保证金的用途约定不明广东鑫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张利、吕德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出租人主张到期租金的各期的延滞利息和违约金。承租人抗辩称,由于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即使承租人有租金未付

9、,也应当优先抵充未付租金,不足部分才能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冲抵的保证金余额再用于抵扣设备残值,差额部分由承租人补足,到期租金应当先从保证金中抵扣;出租人则认为该保证金是租赁合同到期后的残值保证金,不能在合同履行期间抵充未付租金。双方合同对保证金有两处约定:“承租人为保证履行本合同,应于合同签订同时将保证金交付出租人,此项保证金于承租人依约履行后,无息返还;承租人若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有违约情形时,承租人丧失保证金返还请求权”;同时还约定设备回复费和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承租人愿意购买租赁物时,以保证金抵充。从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和过程来看,双方并没有明确或以双方行为确定该保证金是否

10、具有专一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双方在合同中的表述,本案的保证金应当首先视为履约保证金,在顺利履约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该保证金才又具有残值保证金的功能。故在承租人不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该期租金应当从保证金中抵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的用途为履约保证金,在承租人不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出租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抵充欠付租金。承租人未实际收到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胡士海与新沂市步步高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锡联苏北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可乐、焦光立融资租赁合同

11、纠纷等二个案例出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出卖人向承租人交货的确定时间,出卖人也未按照上述约定负责通知承租人并向承租人交货,承租人也未按产品制造商出厂标准进行验收过,未向出租人出具任何租赁物件接收证书,足以证实出卖人、出租人对涉案融资租赁设备至今未向承租人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出租人应当履行向承租人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现其未履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请求退还已付首付款和月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三 条、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向

12、承租人交货,除要求承租人出具租赁物签收证明,同时要求出卖人出具已发货证明。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相应的索赔权利属于出租人向承租人负担的义务。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学兵、马雪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相应的索赔权利是否属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首先,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所签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即使承租人支付了部分租金以及按本合同支付了其他费用,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仍为出租人。同时还约定,出租人在收取承租人交纳的保险费后,即

13、委托供应商以出租人为该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进行投保。所以,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其索赔主体只能是出租人。虽然,出租人提供了承租人出具给出卖人的委托书,以证明承租人以投保人的身份委托出卖人办理投保相关事宜。但是,该证据内容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且出租人至今未提供保险合同、保单以及交纳保费等证据的原始凭证加以印证。故出租人提供的委托书不能直接证明保险系承租人以投保人身份委托购买。其次,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承租人应在事故发生 后三小时内通知出租人、供应商及保险公司,并将保险赔偿金请求及领取所需的所有手续交给出租人和供应商。承租人在保险事故发

14、生后,虽无直接证据证实及时通知出租人,但有证据证实承租人及时通知了供应商及保险公司,并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邮寄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一直未答复。所以,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以及提供保险理赔所需资料的义务。而出租人在诉讼期间才向法院提交保险公司向承租人下达的拒赔通知书,其拒赔理由为“被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但出租人至今仍未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再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由于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其租赁物发生坠海事故,为此,承租人垫付了打捞、维修等费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在出险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以及保险免赔额的约定均不影

15、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租金偿付义务。”但是,依据保险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依法只有出租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应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负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出租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免除了其作为租赁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义务,排除了承租人就出险垫付费用获得救济的权利。而且格式条款明确规定,在出险情况下,保险公

16、司赔偿与否以及保险免赔额的约定均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租金偿付义务,从而加重了承租人的责任。故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该约定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法院认定出租人在租赁物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先合同义务,在穷尽救济方式前,承租人有权拒绝给付事故发生后的租金,但应按时给付事故发生之前的租金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吴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八个案例关于涉案租赁物是否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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