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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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 住房住房和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部 2015 2015 年年 1111 月月 I 目录目录 目录 . I 前 言 . 1 1 总则 . 2 1.1 编写目的 2 1.2 层次划分 2 1.3 适用范围 2 2 术语和定义 . 3 3 目标和原则 . 4 3.1 总体原则 4 3.2 规划引导目标 4 4 基本规定 . 6 4.1 规划引导的范围 6 4.2 轨道站点的分类分级 6 5 城市层面规划引导 . 8 5.1 城市功能优化 8 5.2 城市交通系统优化 11 5.3 公交优先引导政策 12 6 线路层面规划引导 . 14 6.1

2、 开发建设机制 14 6.2 功能定位 14 6.3 线路与站点位置优化 16 6.4 用地功能及建设强度引导 17 6.5 交通衔接规划引导 22 6.6 步行系统规划引导 26 6.7 轨道设施与线路用地控制 32 6.8 市政管线规划控制 33 7 站点层面规划设计引导 . 35 7.1 功能协调规划 35 7.2 空间一体化组织引导 37 7.3 交通衔接设计引导 38 7.4 步行空间设计引导 42 7.5 轨道站点出入口设计引导 47 II 7.6 地下空间一体化控制 52 8 实施机制 . 55 8.1 规划编制流程建议 55 8.2 规划管理流程建议 55 附录 1 城市层面规

3、划编制引导 57 附录 2 线路层面规划编制引导 59 附录 3 站点层面规划设计编制引导 63 1 前 言 城市轨道沿线地区是发挥城市集聚功能,实现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 展,促进绿色出行,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的重要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381 号)已要求各城市在轨道 交通建设规划阶段编制专项土地控制规划作为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评审的专项要 件。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划要求与技术引导,在城市规划的各个阶 段,城市功能规划缺乏与轨道系统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有效衔接,造成轨道对城 市总体结构引导不足、轨道站点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缺乏衔接、空间无序、换

4、乘 低效、用地浪费等问题。 为切实引导城市轨道沿线地区的规划与建设,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对城 市空间的引导作用,以轨道站点为核心,构建集约高效、人性化的城市环境和 活动空间,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 (以下简称“ 导则 ” )的编制工作。 导则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参照既有 标准和规范,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针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原则、控制重点与设计方 法。 导则对轨道沿线地区的引导主要包括功能结构、土地使用与建设强 度、道路网络、换乘设施、轨道站点出入口及步行系统等方面,对各层次城市 规划与轨道建设的一体化衔

5、接具有指导意义。 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目标和原则、基本规定、城 市层面规划引导、线路层面规划引导、站点层面规划设计引导和实施机制八个 章节。同时,为便于指导规划编制与管理实践, 导则还包括三个附录,分 别对各层次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进行引导。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的规划与 建设除应符合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参加编写工作的主要单位是:中国 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宇恒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 究中心、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所、广州 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6、中国地铁工程咨 询有限责任公司。 2 1 1 总则总则 1.1 编写目的编写目的 1.1.1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沿线地区的规划引导,实现城市轨道沿线城市功能与交 通功能的一体化发展,促进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模式,建立可 持续的交通发展结构,鼓励多功能立体化轨道站点综合开发模式,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 。 1.1.2 本导则作为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论证及审查相关规划 设计方案时的工作指引,同时作为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相关规划及城市设计的技 术指南。 1.2 层次划分层次划分 1.2.1 第一层次为城市层面规划引导。对轨道交通系统的廊

7、道和换乘枢纽地区进 行引导,协调轨道交通廊道与城市结构、道路结构与主要枢纽的关系,强化公 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土地使用的开发模式,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 制、调整,以及城市相关宏观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1.2.2 第二层次为线路层面的规划引导。确定轨道沿线片区与站点周边地区的功 能定位、建设规模、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设置要求、公共空间系统的引 导要求等,为相关地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1.2.3 第三层次为站点层面规划设计引导。确立轨道站点与周边物业发展、交通 换乘空间及城市空间的立体对接关系,对站点出入口、步行系统的设置提出详 细引导要求,相关引导要求纳

8、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作为土地出让时的附加条 件,为相关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引导。 1.3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3.1 本导则所称城市轨道,特指不同形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 共交通工具,是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系统的总称,但不包括低运量的有轨电 车系统。 1.3.2 本导则适用于正在规划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 3 2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2.1.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 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 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2.1.2 规划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指各

9、城市总体规划中,在城市规模章节中确定的 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指标。 2.1.3 轨道影响区:指距离站点约 500800 m,步行约 15 min 以内可以到达站点 入口,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地区。轨道站点未确定位置时,可采用线路两侧 各 500800 m 作为轨道影响区范围。一般情况下,单一线路的城市轨道影响区 可作为一个带型地区统一规划控制。 2.1.4 轨道站点核心区:指距离站点约 300500 m,与站点建筑和公共空间直接 相连的街坊或开发地块。 2.1.5 潜力地块:指轨道影响区内建设强度较低、土地权属情况简单、功能有待 升级、仍具有开发潜力、可以优先收储的用地,以及通过开发筹集轨道建设资

10、 金的用地。 2.1.6 公交换乘场站:本导则所称公交换乘场站,指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 外,主要为换乘功能服务的公交设施。其功能空间主要包括发车位、回车道、 候车廊、临时停车场和调度中心等,但不包括夜间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等 不直接为乘客服务的设施。 4 3 3 目标和原则目标和原则 3.1 总体总体原则原则 3.1.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强制性规划的要求。 3.1.2 坚持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的可持续城市发展原则,促进城市用地的集聚发 展,节约轨道造价、提高运营效率,优化换乘条件。 3.1.3 坚持城市规划与轨道交通规划同步对接的原则,促进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 城市发展,实现

11、城市功能与轨道交通的协调。 3.2 规划引导目标规划引导目标 3.2.1 城市层面规划引导目标: 1 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为契机,构筑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 城市结构。 2 以轨道交通廊道和枢纽为骨架及节点,布局城市各级公共服务中心。 3 以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为依据,分布城市的居住与就业功 能及建设强度。 3.2.2 线路层面规划引导目标: 1 以轨道为核心组织城市生活、构建公共空间,使轨道影响区成为全市的公 共活动中心和为周边社区服务的设施配套中心。 2 在轨道影响区塑造以人为本、步行、自行车优先的交通环境,保障支路网 及人行通道的密度与连通性。 3 有效控制和保障与

12、轨道相关的路外交通换乘设施的功能空间。 4 保障轨道沿线用地的有效控制与合理高效利用,保证对公共开放空间的有 效控制。 5 加强对轨道建设用地及相关轨道设施的控制,保障其可实施性。 5 3.2.3 站点层面规划设计引导目标: 1 落实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原则,以轨道站点为核心,构建以人为本、环境 友好、可持续运营和管理的城市空间。 2 整合轨道出入口和周边建筑及公共空间用地,塑造人车分行、全天候、无 障碍的交通枢纽换乘环境。 3 促进轨道站点核心区地下、地上空间的一体化利用,合理规划周边物业功 能和用地强度,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 6 4 4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4.1 规划引

13、导的范围规划引导的范围 4.1.1 城市层面轨道交通规划引导的范围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 围。 4.1.2 线路层面规划引导的范围为轨道影响区。具体范围可根据地形、现状用地 条件、城市道路、河流水系、地块功能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图4.1 轨道影响区范围示例 4.1.3 站点层面规划设计引导的范围为轨道站点核心区。具体范围可根据站点类 型、地形、现状用地条件、城市道路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山地城市应因地制 宜,确定站点层面规划设计引导的边界。 4.2 轨道站点的分类分级轨道站点的分类分级 4.2.1 线网分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将城市 7 轨

14、道线网等级分为 I 级和 II 级。I 级为规划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超过 500 万人的 城市轨道线网,II 级为规划中心城区城市人口为 150500 万人的城市轨道线 网。 4.2.2 站点类型:城市轨道站点的用地功能应与其交通服务范围及服务水平相匹 配;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高的轨道枢纽站和重要站点,应作为城市各级核心 商业商务服务中心。 1 枢纽站(A 类) :依托高铁站等大型对外交通设施设置的轨道站点,是城 市内外交通转换的重要节点,也是城镇群范围内以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 展的重要节点,鼓励结合区域级及市级商业商务服务中心进行规划。 2 中心站(类) :承担城市级中心或副中心功能的轨道站

15、点,原则上为多 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交汇站。 3 组团站(C 类) :承担组团级公共服务中心功能的轨道站点,为多条轨道 交通线路交汇站或轨道交通与城市公交枢纽的重要换乘节点。 4 特殊控制站(D 类) :指位于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等特殊 区域,应采取特殊控制要求的站点。 5 端头站(E 类) :指轨道交通线路的起终点站,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车辆 段、公交枢纽等功能设置,并可作为城市郊区型社区的公共服务中心和公共交 通换乘中心。 6 一般站(F 类) :指上述站点以外的轨道站点。 表4.1 站点类型 站点类型 线网等级 A 类 B 类 C 类 D 类 E 类 F 类 级 A 枢纽站 B 中

16、心站 C 组团站 D 特殊控制站 E 端头站 F 一般站 级 A 枢纽站 B 中心站 C 组团站 D 特殊控制站 E 端头站 F 一般站 8 5 5 城市层面规划引导城市层面规划引导 5.1 城城市功能优化市功能优化 5.1.1 城市中心结构: 1 城市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的布局应与轨道交通廊道与枢纽的布局相吻合,市 级商业商务服务中心和就业中心原则上应处于 2 条及以上轨道交通廊道集中服 务的地区,鼓励以步行系统连接多个换乘枢纽,形成具有多站换乘功能的枢纽 密集地区,支撑城市中心的高强度混合开发。 图5.1 东京新宿多站换乘的枢纽密集区 2 在城市建成区,应结合城市既有市级商业商务服务中心和居住聚集区,规 划设置轨道交通廊道与枢纽;在满足城市历史文化和风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 9 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进行城市更新改造,营造服务于城市的就业中心和商业商 务服务中心,提升城区品质和经济活力。 3 在城市新区规划中,应依据轨道交通廊道构建城市空间和功能结构,并结 合重要站点和枢纽建设新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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