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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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

2、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

3、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水

4、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二、能源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

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

6、资主管部门核准。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变性燃料乙醇:

7、由省级政府核准。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

8、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五、原材料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

9、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

10、级政府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轻工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1、。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十、社会事业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

12、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

13、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108-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

14、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

15、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5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 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 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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