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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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规程59.0.1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的矿山矿床开拓运输、排水、疏干、地面供气等系统,应尽可能力求统一,以简化管理,节约投资。59.0.2同一矿体上、下联合开采时,在露天与地下开采交界处,应留一个水平矿柱,其厚度一般为地下开采一个阶段的高度。当受条件限制时,其高度应通过设计计算或类比法确定。59.0.3同一矿体上、下联合开采时,底下的采空区必须及时充填,并应接顶。59.0.4当沿走向方向或上、下盘相邻矿体联合开采,地下采用崩落法、空场法开采时,露天与地下的下降速度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确保露天作业不在地下移动范围之内进行。59.0.5在底下开采移动或陷落影响范围内的露天边坡角应

2、适当降低。59.0.6露天矿的开拓运输坑线,应设置在地下开采移动影响范围之内,否则须留保安矿柱。59.0.7露天或地下爆破影响对方安全时,爆破前必须将爆破地点、爆破药量、影响范围通知对方,爆破时,确认对方已采取安全措施,人员撤离危险区,方能起爆。59.0.8规模较大的爆破设计,应论证对地下(或露天)的影响程度,并激情对方参加方案会审,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施工。59.0.9露天与地下的大、中型爆破,禁止同时进行。露天与地下的正常爆破应规定在统一的时间内进行,以减少相互影响。59.0.10露天爆破接近地下有用的井巷20米时,必须严格控制爆破规模,并应采用分段或微差起爆。59.011在露天开采范围内的井巷、矿柱形状和位置,充填料位置等应绘制复合图及剖面图;废旧井巷及采场在距露天采剥工作面20米时,应事先充填或超前爆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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