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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计委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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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计委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资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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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指南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目 录基本原则………………………………………………………1 一、首次注册………………………………………………………2 二、变更执业地点…………………………………………………4二、变更执业范围…………………………………………………5四、医师多机构备案注册…………………………………………7五、医师执业证书补办……………………………………………8六、医师执业证书注销……………………………………………9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10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12九、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13十、外国医师申请短期行医………………………………………14十一、其他情形……………………………………………………15注:新《医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令)21基本原则(一)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不得超出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医师执业范围详见《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及说明》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特殊情况之外(详见其他情形),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三)申请个体行医的临床、口腔、中医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同一专业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一、首次注册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蓝底或红底彩色照片1张;3、医师资格证书;4、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体检地点:包头市疾控中心;体检时间:工作日8:30--10:00体检;联系:0472-5171565;地址:青山区林北路康乐小区东50米); 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明确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请示》包府发〔2016〕14号附件七第54条。

注:1、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款)2、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需提交除“首次注册”材料外,还需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证书3、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时,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依据: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文件第六条); 4、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地点限定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并至少执业5年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依据《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方案》第九条)5、1998年、1999年资格认定的医师现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申请执业注册时间截止至1999年9月30日;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截止日期前申请的,可以延期至1999年12月31日依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二、变更执业地点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3、医师资格证书;注:1、医师执业地点变更至包头市外,申请人直接去拟执业机构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属于本辖区内的,申请人直接到拟执业机构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执业范围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3、医师资格证书;4、医师注册后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医师注册后在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接受同一类别专业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两年,并持有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本人执业单位不作为培训进修医疗机构) 5、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依据:(1)、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4]103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 6、为缓解院前急救和儿科岗位专业人员匮乏的现状,根据岗位实际工作需要,自2015年起,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院前急救和儿科岗位从业人员,开展加试相关专业内容的加分考试考试通过的医师可以变更执业范围(系统默认)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加试专业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医考委办发[2015]5号)。

7、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注册儿科专业所需材料:(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3)医师资格证书;(4)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2016年5月16日—2017年5月1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组织培训1年的合格证书(1个月的理论知识和11个月的临床实践技能培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6〕224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区转岗儿科的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函〔2017〕493号) 四、医师多机构备案注册 1、申请办理医师多机构备案注册(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4)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1)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2、注销医师多机构备案注册 (1)医师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 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注: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依据:新《医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令)第十条、第十七条 五、医师执业证书补办 1、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市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 3、医师资格证书; 4、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六、医师执业证书注销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 3、选择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3)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医疗诊断文书; 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注册(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蓝底或红底彩色照片1张;(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4)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体检地点:包头市疾控中心;体检时间:工作日8:30--10:00体检;联系:0472-5171565;地址:青山区林北路康乐小区东50米);注:注册时不填写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其他内容,并在“备注”页填写“规范化培训信息”。

2、变更(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医师执业证书;(3)医师资格证书;注:(1)规范化培训前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进行变更注册时,只需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填写“规范化培训信息”,不需要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等内容上述“规范化培训信息”包括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培训基地名称,样式为“xxxx年 x月x日至xxxx年 x月x日在xxxxx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同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2)规范化培训期间,学员可以按照取得的医师资格类别,根据培训计划在培训基地不同科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轮转,其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3)医师完成规范化培训后进行执业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其中,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在其医师执业证书中补充填写“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其余内容不变依据:《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号文件) 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2、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5、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8、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9、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注: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港澳医师在内地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九、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1、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2、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4、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5、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6、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8、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9、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4、5、6、7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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