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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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 了解企业及企业法的基本知识;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债务清偿等有关的法律规定;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形式、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利润的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 企业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点。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种组织。 3)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二)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的成立条件: A、依法成立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法定程序 核准登记 根据法律、行政命令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制的核心,二、企业的分类,依照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依

3、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依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 (5)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适合资金需求较小、企业规模小、风险相对少的投资,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

4、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我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不得设立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15日之内作出决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及其法律效力 成立:营

5、业执照签发之日,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若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也意味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6、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7、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三)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花某于2005.3成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同年7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企业应于同年10月支付甲公司货款28万元,但一直未支付。2006.1该企业因故解散。2006.5年甲公司起诉花某,要求其偿还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因该企业已解散,甲公司债权消灭

8、B、甲公司可以请求花某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C、甲公司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得支持 D、甲公司请求还债的期限应于2008.1届满。,(四)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案例,2006.3.8,A出资5万元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同时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10.8.31,甲企业严重亏损,A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甲企业及A个人债权债务如下(1)甲企业欠税5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2000,欠丙8万元(2)甲企业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3)A个人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A 如何进行财产清偿。,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

9、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收益甚丰。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诉诸法院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问:(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不缴纳社保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5)刘某是否可

10、以解散企业?(6)若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黄某是否承担责任?,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不是法人,有别于公司 有别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

11、区分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 (1)公司与股东是相分离的两个主体。例如,公司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以此维护股东权益。合伙则不可。 (2)公司具有独立责任。股东出资以后,只在出资范围内为公司承担责任。合伙 可在出资范围外承担责任。 2、设立之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是以章程为基础的, 不能完全依股东意愿而定。 合伙是基于合伙合同建立, 所有订立协议的 合伙人都要遵守这个规定,对协议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 合伙协议的内容,在更大的程度上有任意性,由合伙人自己选择。 3、产权结构方面。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企业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但是, 合伙企业限制合

12、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任意处分,如抽回财产、分 割财产、转让合伙财产、设置抵押时有限制。 而公司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拥有股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共有权)。公司的财产是股东投资形成的,但是股 东无权直接支配财产,没有支配权。股权包括利益分配请求权,控制权(投票权,表决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解散时) 。,4、在内部及外部的法律关系方面,具有本质的不同。 (1)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 (2)公司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对内、对外行使公司的职权。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对合 伙事物的执行有同等权利,可以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他人执行。 (3)股东出资后不能退股,具有不同程

13、度的转让权。合伙对合伙人出资的转让,要求 严格,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以转让。 (4)公司的规模大,存续时间长。合伙规模小,人身依附性强,存续时间短。 (5)我国没有无限公司,所以,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也 是一个明显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 ,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 型合伙。 (1)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 ,而契约型合伙则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2)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要 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 (3)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也就是商号,而契约型合伙则不以具备名称为必要。

14、 (4)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比如以居住为 目,合伙购买房。 (5)合伙企业具有较为长期稳定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比如一 次性的合伙贩运货物。,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案例,A、B、C、

15、D,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一份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A以现金3000元和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2、B出资现金6万元,于企业成立内半年内付 3、C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不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仍由C使用和处置。 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企业成立满一年时再协商确定。 请评价这份协议。,(二)设立程序,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

16、企业成立日期,(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与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存续期间除非有退伙等法定事由,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合伙事务执行,可以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一般是一人一票并过半数通过。 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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