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内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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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内资企业法,第二章内资企业法,第一节内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法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内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法,内资企业概述 内资企业法概述,内资企业概述,内资企业的概念 内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者身份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组织。,内资企业的分类,内资企业的分类: 按财产所有制性质分:全民、集体、私营、混合所有制企业 按企业法律地位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按企业所属行业分: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企业等。 按企业法律形式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内资企业法概述,内资企业法概念: 是指调整投资者身份不含涉外因素的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

2、、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资企业法体系: 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我国于1999年颁布2000年元旦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 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特

3、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国一个自然人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

4、法律法规的总称。 狭义专指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守法原则 依法纳税原则 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原则 职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国家、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境外的自然人均不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2、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3、有投资人申报的 出 资。 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这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

5、没最低数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独资企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独资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独资企业的性质 企业的法律形式、自然人的特殊类型 原因在于: 第一 ,独资企业主对企业有完全的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和监督权,企业财产与个人财

6、产无法分清,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从法人团体的实质来看,它体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企业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分开,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处于单一所有权支配下,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为中国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一)、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人。 不可举办独资企业的有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

7、动的人 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有权 2、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3、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4、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5、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6、以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7、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4、保护环境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内

8、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方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的义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

9、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的内容,会计事务管理 用工事务的管理 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原因,概念: 指业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基于法定事由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失的行为。 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

10、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5日通知或公告,30天或60天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投资人或独资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的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基本

11、原则,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及特征,合伙企业的概念 1、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的种类 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的种类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特征 (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人组成 (2)以合

12、伙协议为基础 (3)企业内部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合伙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的原则,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

13、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14、;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 2、成立的基础,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一个自然人,合伙协议,无,3、责任形式 4、出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实际交付、约定的出资,没有要求,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

15、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事务执行权 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 聘请经营管

16、理人员,事务执行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事务执行的形式,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一种执行形式。,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 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查阅帐簿的权利 异议权 撤销权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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