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涉税问题-2019.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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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 大公资信结构融资部 联系电话: 010-51087768 邮 箱: dagongratings 研究背景 近年来,国内的证券化市场蓬勃发展,2018年ABS发行规模突破2万亿 元,年末存量突破3万亿元。企业资产证券化于2016年首次取代信贷资产证券 化成为发行量最大品种,自此保持领先地位,基础资产愈加丰富,交易结构日 益创新。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资产证券化参与方众多、涉税事项复杂,因此本 文梳理了相关交易各方涉税事项及税务处理,以帮助读者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 税务问题形成比较清晰的认识与把握。 研究报告 资产证券化 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涉税问题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涉税问题 原始权益人涉税问题

2、 3 管理人涉税问题 4 投资者涉税问题 5 各服务机构涉税问题6 目录 CONTENTS 2 1 交易内容涉税 企业资产证券化简介 1.1 交易结构图 计划管理人 专项计划 原始权益人 担保人 差额补足人 托管银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基础资产买卖协议 设立并管理 差额补足 担保合同 托管协议 基础资产现金流 法律关系现金流 认购资金 专项计划募集 资金 法律顾问评级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 监管银行 监管协议 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 登记结算服务 1.2 交易内容 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 认购协议,认购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的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 持证券,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3、; 计划管理人根据与认购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以及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 资产买卖协议 , 将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计划管理人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委托在托管人处 开立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负责管理专项计划账户,并执行计划管理人的资金拨付指 令; 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原始权益人在监管人处开立监 管账户,接受专项计划基础资产所对应的款款。监管账户收到的款项按约定划转至托 管账户。 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正常运营其业务、专项计划 基础资产收入回款的归集及向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的拨付以及相关文件、凭证的保存; 律

4、所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评级机构为本项目提供评级服务,会所为本项目提供审计服务, 评估机构为本项目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1 2 3 4 5 6 1.3 资产证券化税收文件 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 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涉税事宜时应当遵循哪些税收 法规,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对一般资产证券化进行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出台过资管产品增值税的一些文件,包括:财税 【2016】140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 号、财税【2017】90号。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信贷资产证 券化的税务处理出台过一个专门政策性规定。在税收实务 中,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涉税能否比照信贷资产证券 化,适用其各项税

5、收政策,目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信贷资产证券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6】5号 企业资产证券化 目前尚无专门具体规定 涉税环节主体涉税行为 税种 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计划管理人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向 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原始权益人资产转让 区分所转让资产 类型 需缴不征 运营过程中专项计划取得现金流计划管理人 取代原始权益人取得经 营收益 区分资产类型 当年分配的不 缴 - 投资人持有证券到期投资人 机构收益分配 分歧主要在于是 否保本 需缴- 个人收益分配 分歧主要在于是 否保本 代扣代缴- 投资人中途转让证券投资人转让差价所得需缴

6、需缴不征 托管人收取托管费托管银行托管费需缴需缴不征 监管人收取监管费监管银行监管费需缴需缴不征 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原始权益人服务费需缴需缴不征 律所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评级 机构为本项目提供评级服务,会所 为本项目提供审计服务,评估机构 为本项目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服务机构服务费需缴需缴不征 2. 交易内容涉税 3. 原始权益人涉税问题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

7、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 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 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 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 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 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

8、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 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税 【2016】36号文对于信贷资产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收益权转让的增值税处理未有明确规定。需要持续 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询问当地税务机关执行。 转让基础资产 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 提示 3. 原始权益人涉税问题 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 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 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

9、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原始权益人以平价转让方式转让相关基础资产,即基础资产的转让价款为基础资产账面价值。考虑到贷款的 性质以及时实价值,税务局是否会认为以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转让价款符合独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6】5号文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涉税问题,企业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需观注税法更新。 转让基础资产 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税【2006】5号 提

10、示 3. 原始权益人涉税问题 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 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 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如果转让构成出表,原始权益人在转让环节转让基础资产时已一次性实现收益或损失,并将该收益或损失并 入应纳税所得额。已转让的财产不会列示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原始权益人作为服务机构对收回的 债权本金和利息不享有实际收益权,其收回的利息并不体现在损益表上。鉴于上述情况,原始权益人有理由 不将收回的利息并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但如果转让不构成出表

11、,原始权益人就不存在所有权转让行为,后期收到利息收益当然纳税。 作为服务机构代收款 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税【2006】5号 提示 4. 管理人涉税问题 对于收益类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取代原始权益人取得经营现金流,在实践中原始权益人有可能需要向底层 债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存在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原始原益人就已开票的收入缴 纳增值税及附加的风险。 运营资管产品 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税【2016】140号、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财税【2017】90号 提示 税率 2018年1月1 日以后,资管 产品运营过程 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 以资管产品管 理人

12、为增值税 纳税人,暂适 用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 的征收率缴纳 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 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 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 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 (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 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 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 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销售额 自2018

13、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 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 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 资管产品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 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 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 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 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 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 算销售额。 4. 管理人涉税问题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自借款人处取得

14、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 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得税。 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 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财税【2006】5号文中没有明确信托资金在闲置期对外投资所得收益适用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财税【2006】5号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适用需询问当地税局。 运营资管产品(取代原始权益人取得现金流) 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税【2006】5号 提示 5. 投资人涉税问题 基础资产包筛选 蒙特卡洛模拟 证券买卖价差

15、 财税【2016】36号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 让外汇、有价证券、非 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 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 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 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 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 01 02 财税【2016】36号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 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 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 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 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 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 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

16、【2016】140号文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 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 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 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 收增值税。 03 财税【2016】36号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业务免征增值税 证券持有到期 个人纳税人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增值税 5. 投资人涉税问题 点击添加标题文字 点击添加标题文字 1 机构投资者 财税【2006】5号 征税对象:利息所得 税率:20% 征税环节: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 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各兑付机构 税务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 税务部门 参考文件 重点内容 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 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 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 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获得的差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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