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因私往来港澳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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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保障办事指南一、申请审核的具体事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依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府令第138号)三、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

2、面积低于18平方米;(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说明:(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的认定: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二)从201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线为610元,今后有调整的,以新的

3、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三)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非本市户籍的);(四)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六)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二)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5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四)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

4、优惠政策。四、所需材料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三)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住房证明等; (五)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六)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新就业职工申请

5、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新就业提供);(二)毕业证明;(三)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五)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非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二)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三)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以上规定的

6、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五、办理程序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轮候意向登记摇号配租说明:(一)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年。(二)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镇(街)住建部门进行意向登记。(三)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四)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选房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六、租金标准(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

7、金标准每平方米1元收取;(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3.69元收取;(三)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说明:租金标准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七、受理部门受理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部门:户籍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 受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

8、部门:工作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注意事项(一)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腾退时,应当结清这些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二)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三)承租人有转借、转租、调换、破坏、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应当退回公租房。被责令退回的,处以补缴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等,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

9、连续2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被追缴累计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镇(街)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提出续租申请,但未按要求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或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给予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七)申请人通过隐瞒、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申请或承租公租房的,给予相应的警告,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罚款,公示等处罚,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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