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招待费处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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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业务招待费处理的几个问题2007/2/1 11:33:13问:关于业务招待费,我首先有这么一个问题:记得财务会计上有一个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具体标准,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又有一个税务上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这两个标准究竟是什么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该依谁而行?答:关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目前确实有两个核算标准。一个是财务会计上的标准,即将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分为四个档次。具体是:第一档次,全年营业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 5;第二档次,全年营业收入在 1500 万元(含 15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之间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 3;全年营业收入在 50

2、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之间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上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列表图示如下:财务会计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逐级推算法) (单位:万元)级别 全年营业收入额 比率 可列支绝对数10A1500 5 A521500=A5000 3 A335000=A100002 A2410000=A1A1财务会计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速算法) (单位:万元)级别 全年营业收入额比率速算增加数10A15005021500=A500032.99835000=A10000 2 7.9974 10000=A 1 17.996另一个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就是税务上的计税

3、扣除标准。它是在 2000 年 5 月 16 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首次提出来的。它分为两个档次:全年营业收入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 5;全年营业收入 1500 万元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 3。列表图示如下:税收规定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单位(万元)级 别 全年营业收入额 扣除比率 绝对扣除数1 1500=A0 5A52 1500=A 3 A3那么,作为企业,面对有两个招待费的标准,该如何应对呢?我们应该记得这句话: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是一切依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当我们在进行常规会计帐务处理时,应按财务准则的标准执行;而当我们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

4、清缴,在作纳税调整时,就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来执行。在这里,请注意区别:前一个是进行帐务处理;后一个是进行税收计算而不涉及帐务。 问:两个标准一比照,好象税收标准对招待费的规定要稍宽一些?答:不能这么理解。中国有句俗话:车走车的路,马走马的路。现代熟语中也有一句,叫作: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财务标准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它主要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如果对业务招待费不作限制,就会影响到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资产拥有者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平日会计的记帐及利润核算一定要按这个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要将这个标准具体地落实到会计科目上。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某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净额是 2000 万元,

5、从理论上说,它所作的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分录汇总起来最多(当然可以少于)就应是: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8.998 万 贷: 银行存款 8.998 万。(提示:如该企业的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则企业入帐的业务招待费可不受这个数额的限制)而税收上规定的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标准,它只在年终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时用作参照物(它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对比计算使用一下,而且也不能去改变企业已作的会计处理。仍以上例说明如下:假如这个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全年实际支出数是 10 万元,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也同意,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全数入了帐。那么在年终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时就应计算调整数为:(1)2000 万3=6 万(可

6、扣除数)(2)10 万-6 万 = 4 万(应调整增加数)超出扣除标准的这 4 万要作为纳税调整时的增加项处理。问:这两个业务招待费的标准之不同方面的应用,我全明白了,但还有一点我仍不明白:财务会计标准的规定与税收标准的规定,它们各自的作用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它们的针对性体现在哪里?答:你提的这个问题很深刻,也很有价值。财务会计规定的标准,它的意图只有一个: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永远只能限定在标准之内,以维护企业资产实际拥有者的切身利益。就以上例来说,它要求企业的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全年记录的数据,只能控制在.998 万以内而决不允许超支。超出以后,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是 不答应的,就要视为违反

7、财经纪律。而税收上关于业务招待费标准的制定,它的意图也只有一个:不管你企业会计帐上记录了多少,也不管你实际开支了多少,我只按我的标准来与你会计帐反映的支出数来对照,超过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就行了。 问:这么来说,好象是税收在实际上是可以允许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而财务上是不允许超标的?答:从原理上来讲是这样的。问:说到此,我想起一件事。几年前,我曾参加过一次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其中有一道题,是涉及业务招待费的。原题为:企业超出规定标准支出的业务招待费,应记入( )科目。A、 制造费用 B 生产成本 C 管理费用 D 经营费用最后的标准答案是 C 管理费用。根据这道题对答案 C 的选择来推理,好象企业

8、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是可以记入 管理费用科目的。答:决不可以的。这道题应该说出的不科学,不严密,因而是没有意义的。而从财务方面来讲,它本身的命题就是错误的。因为,前面我们已经讲过,按企业财务准则规定,企业招待费本身是不允许超出标准入帐的。不过,根据它对答案 C 的选择来推测,它出这道题本是想考一个会计方面的疑难知识。如果真是这样的本义,那么,应该加一个补充说明:经企业上级财务主管同意或该企业无上级财务主管。那就成立了。问:这道题涉及的原理我理解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是很大的,肯定要超过规定的标准,而财务制度又限制的这么严,这个矛盾怎么解决?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9、企业应该有什么好的办法来应对? 答:当然,前面我们所作的很多分析都是从理论上来讲的,也就是说,是从财经政策、法规、制度本身规定出发的。而实际经济生活却没有这么简单划一,现实情况确实是如你所袒露的那样,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在许多企业里是超出标准许多。对此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一点:即超出标准的部分只要取得企业的上级财务部门(即该企业的实际资产投资人)认可(同意或批准)就行。这样,才能既不违反财经纪律,又能作好会计处理。因为单从税收方面来讲,实质上就不存在什么限制。税收制定的标准仅仅是在纳税调整计量方面的限制;而在可不可以开支的定性方面就不存在什么限制。具体到某个企业的所有制属性上来说,全民所有制的国有

10、企业限制最严,因为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家,企业真正的财务主管是财政部,任何一级的财政管理部门都不大可能对企业超支业务招待费予以认可。其他非国有单位则相对比较好办,要取得其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或认可比较容易。另外的私营企业和无上级主管的企业则就不存在这个问题。问:从纳税检查方面讲,税务机关对业务招待费的核查重点是在哪几个方面?答:税务机关对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纳税检查,主要抓这么几点: 第一、业务招待费的费用支出性质是实报实销制。因此,既不允许以预提方式作计提,也不允许将没有发生的费用作纳税调整的计算依据。(即使未超出标准限额)第二、有效凭证的检查。必须是正式的有效的支出票据才可以据实列支,非正式

11、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则不能列支。第三、业务招待费计算时的基数是:年营业收入净额。它有两个含义:一是收入中要剔除折扣与折让、已办理的退货部分;二是收入净额体现在会计科目上,包括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科目所记载的合计数。除此而外的收入类科目则不属于营业收入净额范围之内。问:关于业务招待费,我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去年,税务机关对我单位进行纳税检查时,经过核算,认定我们的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列支 12 万元,随即按 12 万33%的计算结果,让我们补交了 3.96 万的所得税。这样处理对不对?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是一句话就可以答复清楚的。首先的一点是,要看你们单位在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12、中,是否已经自行作了超出部分的纳税调整。如果自己没有作纳税调整而被税务机关查出来,那么就是另一种处理办法。如果已经作过了纳税调整,那么,这个调增的数额汇总并最终进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后,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这个数额之前,原先是负数;加进这个调增数后,总数仍然是负数。这样,当然就不会有什么税负了。第二种情况:没有这个数额之前,原先是正数,加进这个调增数后,总数自然还是正数。这样,应纳税所得额就比原先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 12 万的调增数自然就会成为增加3.96 万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它当然是按全额计算负担了税收。第三种情况:没有这个数额之前,原先是负数,加进这个调增数后,总数变成

13、了正数。这时,就会按汇总相加后所得出的新的数额来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出应交纳的税金。在这种情况下,12 万既不是全额计算负担税收,也不是完全不负担税收,而是仅仅只有其中一部分负担了税收。为了证明这三种情况的存在,我们不妨通过列举实例来加以验算推导。1、假如在没有作纳税调整之前,你单位的会计利润是-60 万,现在加进这个 12 万的应调增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48 万。这样你们的 12 万的超支业务招待费就不会纳税,仅仅是将亏损数额由 60 万调减成现在的 48 万。2、假如在没有作纳税调整之前,你单位的会计利润是 15 万,对 12 万的超支数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就成为 15 +12 =

14、27(万)。这样你们的 12 万的超支业务招待费也就必然地按 33%的负担率来纳税了。3、假如在没有作纳税调整之前,你单位的会计利润是-5 万,对 12 万的超支数作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就成为-5+12 = 7(万)。则这样一来,超支的业务招待费中只有其中的 7 万元,而且是按27%的税率来计算纳税。总结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简明地将其归纳为两个要点。第一、对于超出规定限额标准的支出数,不能单就这一项来孤立地看待,必须将它放入整个的纳税调整的体系中去,(其他如:利息费用、工资费用等同理)如果在纳税检查中查到此类问题,一定要首先看企业是否自己已经在汇算清缴中作了纳税调整。如果已作了纳税调整,则不存在什么问题,也就不能对超出标准的数额作任何处罚。第二、如果企业未曾作纳税调整,而在纳税检查中被查出来,对于查获数额的处理可以单独进行计算,予以补税或罚款。(具体处理方法见本章之第八节对虚报亏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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