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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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律师协会文件 苏律协发 2015 2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2015 年 1 月 18 日,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律协秘书处反馈。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1第二节管理人业务制度.1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1第四节管理人团队及工作机制.3第五节管理人工作原则.4第六节管理人报酬.5第七节管理人工作档案制度.

2、7第八节管理人的责任.8第二章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8第一节一般规定.8第二节建立管理人公章、印鉴及账户 .8第三节接管债务人.9第四节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10第五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12第六节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12第七节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13第八节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13第九节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18第十节接收及审查申报债权.18第十一节召开债权人会议.22第十二节提请裁定宣告破产或终结破产程序.24第三章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24第一节一般规定.24第二节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

3、事务.25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5第四节重整程序的终止.26第五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26第六节重整计划的执行.27第四章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和解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28第一节一般规定.28第二节和解协议的通过.28第五章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29第一节一般规定.29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方案.29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30第四节破产程序的终结.31第六章附则.321 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在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业务,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

4、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入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编入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接受管理人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 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适用本指引。第二节管理人业

5、务制度第三条【管理人业务制度】编入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 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 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 管理人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编入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 应当执行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第四条【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编入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团队中的律师应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编入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参加律师执业责任

6、保险。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2第五条【管理人的指定】编入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 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的指定。但是有本指引第三节回避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除外。第六条【管理人的回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一)与本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二)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管理人的主动退出】编入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时,发现自己有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主动不参与竞争。编入人民法院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民法院采取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时,发现自己有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不接受推荐。第八条【利害关系的认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本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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