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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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 件浙工商市200928 号2009 年 06 月 03 日关于修订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深入推进我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对市场创星工作的指导,促进我省商品交易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省工商局对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附件:1.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2.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网上市场)二九年六月一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2、 为规范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以下简称星级市场)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市场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星级市场的申报、核查、验收、 评审 、认定、 动态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第三条 星级市场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第四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机构是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三、四、五星级和省局直属分局申报的星级市场;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认定本辖区一、二星级市场,并将认定情况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各扩强县(市、区)负责本辖区一星级市场考核认定,认 定结果报省、市两级局备案。省、市和各 扩强县(市、区)工商

3、行政管理局应分别设立星级市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星级市场的考核验收和评审工作。第五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 9 月至 12 月进行。必要时 可增加组织评审和认定。第六条 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改。星级市 场考核验收依据该标准进行,采取分类对照标准的方法,对通过各市工商局审查申报的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第七条 星级市场是创建省级示范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的组成部分,已列入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考核内容。第二章 申报与 验收第八条 申报星级市场应按照星级市场标准,认真对照,合理定位。新开办市场

4、应在开业满一年,且市场运行正常、交易兴旺、有盈利后方可提出申报。第九条 申报市场应在自查合格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填 报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附件一)或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申报表(网上市场)(附件二),申报表一式 2 份,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明。(一)新申报星级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登记证、市场名称登记证及有关许可证复印件;2、申请报告及开展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情况介绍;3、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4、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5、上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

5、况;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7、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二)网上交易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法人登记证、网上交易市场名称登记证、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复印件;2、星级市场创建工作情况报告;3、市场各项交易规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市 场 内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5、交易规模、 辐射力、交易服 务体系、信誉以及在同 类市场中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6、其它相关材料(五星级市场需要提供影像资料)。(三)延续确认的市场应提交下列材料或证明:1、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2、申请延续确认的市场情况报告,主要是三年来市场发展情况和保星工作情况;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其它相关材料

6、。 第十条 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申报星级市场要认真组织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市场申报表一同上报省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建立五星级市场预申报制度。由各市工商局将年度内全市拟申报创建五星级市场的名单及其申报表,于当年 4 月底前上报省工商局。第十二条 对申报创建五星级的市场建立辅导期制度。辅导期原则为一年。辅导工作由市场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具体负责,省、市工商局参与指导并督查。第十三条 辅导内容按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规定,

7、根据不同市场类型和特点确定。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第十五条 省、市和各扩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星级的市场, 应统一 组织由工商和星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考核验收组,对申报的星级市场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第十六条 考核验收组应对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对申报星级市场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如实记录和反映市场创星情况,并与申请人交换意见,指出存在问题。考核验收组应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地做好星级市场的验收工作。考核验

8、收组成员要严格纪律,自觉遵守廉政规定。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综合各考核组意见,提交以下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议。(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核查意见的申报表;(二)申报星级市场的情况介绍和其他相关材料;(三)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情况及初评意见。第三章 评审与 认定第十八条 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会应于会议前五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各评审委员会委员。第十九条 评审会程序:介绍市场考核初评情况(高星级市场播放影像资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可向考核验收组人员提问;署名投票表决。评审的星级市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

9、将意见反馈,否则视为无效。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及表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认定机构。第二十二条 认定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评审年度内决定是否予以认定。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构对星级市场的认定结果负责。特殊情况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直接认定或降低、撤销星级市场。第二十四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星级市场认定决定后,由省级认定机构统一牌匾制式,按照“谁认定,谁发 牌、谁落款”的原则,三星级以上市场牌匾由省工商局制作、颁发。一、二星 级 市场牌匾由市工商局制作、颁发,落款为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扩强县(市、区)认定的一星级市场牌匾由其制作、落款、颁发 。第

10、二十五条 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申请延续确认,每次延续确认有效期三年。星级市场认定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确认的,由评审委员会核查后, 报原认定机构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星级市场期满不申请延续的,或申请 延续未被通过的,自动失去星级市场称号。第二十六条 星级市场因正在提升改造等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延续确认的,经认定机构批准,可 暂缓延续确认一年,参加下一年度考评。第二十七条 星级市场考核评审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评审认定:(一)市场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市场内发生火灾的;(三)市场发生经营户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四)发生其他

11、事件,对市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第二十八条 已认定的星级市场申请升级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已认定的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滑坡。第三十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上市商品质量、品牌经营、经营者信用等情况。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市、县(市、区)工商局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将处理结果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检查

12、发现星级市场因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符合原星级标准的,由原认定机构根据“ 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降低或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第三十三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降低星级市场称号。1、凡被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 报批评的星级市场,未按要求整改的;2、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较大问题的;3、市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第三十四条 星级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星级市场称号。(一)市场设施陈旧破损,交易秩序混乱,卫生状况差,市场举办单位管理不到位;(二)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三)市场因违法经营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或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突出

13、问题的;(四)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经省文明办考核检查,星级市场存在严重问题的;(五)市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恶性刑事案件的;(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问题的。第三十五条 被降低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降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被撤销星级市场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市场认定。第三十六条 星级市场被降低、撤销或未被延续确认星级的,由原认定机构直接或委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换或收回星级市场牌匾。第三十七条 星级市场的认定与市、县工商局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由各市或县(市、区)工商局认定和延续确认的星级市场,因把关不严,市场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不到位而被省局直

14、接降星、撤星的,将在当年度年终考核中酌情扣分。第三十八条 星级市场考核验收和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浙工商市200825 号同时废止。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为使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考核验收公开、公正、公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认定办法制订本标准。申报市场符合本标准,经考核验收,评审通过后,可以认定为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一

15、、工业消费品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一星级标准(一)布局要求 1、封闭式室内市场, 场内经营者 50 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 5000 平方米以上); 2、按商品类别划行归市,分区经营,区域 标志明显; 3、每个商位柜台面积不小于 1 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 5 平方米; 4、通道宽敞,通风、采光较好; (二)设施要求1、商位、营业房、柜台、货架设置统一;2、有通风设施、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厕;3、经营户统一配置保洁桶;4、有宣传公示栏、投 诉服务台和物业管理用房;5、停车场占市场建筑面积 10%以上;6、市场内无明火,有消防灭火设备、安全出口和安全防盗设施。(三

16、)管理要求1、市场举办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者证照齐全,亮照经营;2、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并明码标价;3、与经营户签订“ 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4、建立重要商品进货台帐制度,实行索证和供证制度;5、建立预赔金制度实行先行赔付;6、年成交额 1000 万以上,批发市场 1 亿元以上;7、商位、营业房内外卫生整洁,市 场内通风无异味;8、商品陈列有序,无乱堆乱放和占道扩摊经营现象;9、物业管理、商品 质量、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制度健全,有落实,有记录。二星级标准市场在布局、设施、管理方面除达到一星级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布局要求1、场内经营者 100 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应达到 8000 平方米以上);2、商位采用柜台式、营业房式设置, 设计合理、 统一、美观;3、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设在次要道路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保证 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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