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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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届世界养生大会论文集 老年人福利制度 日本全国健康保险协会西川隆久教授 I 关于介护保险制度( 2 0 0 0 年正式实施) 1 建立介护保险制度的背景 在日本,随着出生率低下及人均寿命的大幅延长,人口的老龄化发展迅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时 日本的老龄化仅为1 4 ,但是到了今天已经猛增至2 2 ;另据预测,这一数字到了2 0 2 5 年前后可能会 超过3 0 。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推进,需要介护的老年人的绝对人数也必然会大幅增加。2 0 0 0 年,日本需要 介护的老年人是2 8 0 万人,这一数字在2 0 2 5 年时预计会增至5 2 0 万人。 另外,由于家庭规模的缩小、老年人和子

2、女共同生活比例的降低、孤老人数的增加、女性就业比例 的增大等因素,由其它家庭成员来负责老年人的介护工作事实上已变得非常困难。也就是说,传统的家 庭式介护很难再发挥重要的作用。 再有,由于寿命的增加及医疗技术的提高,引发了介护持续时间日益延长、介护工作强度加重等趋 势。由此,老人的家人身心被迫背上沉重的包袱;故有必要建立新的可以减轻这些家庭成员负担的制度。 有鉴于此,日本政府于1 9 8 9 年制定了“老年人保健福利推进十年计划”( 又名黄金计划) ;由此开 启了介护服务制度基础建设的序幕。 随后,在1 9 9 4 年,日本政府又上调了原计划的最终目标,经过修改颁布了“新黄金计划”。按照计 划,

3、达到这些目标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国家财政来负担,但在国家财政日益吃紧的现状之下,纯粹的国家 财政全补贴方式已经面临极限;如何开发并确保一个稳定的财政来源成了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2 建立介护保险制度的目的 ( 1 )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迅速推进,对于老年期最大不安因素之的介护问题,应以“全社会来支持 的方式”来减轻家庭成员在介护方面的负担。 ( 2 ) 要以即使达到需要介护的程度之后,老年人也能够享有拥有尊严、尽可能自立的高品质生活为 目的来进行援助。 ( 3 ) 以前的做法是,有关行政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来决定老年人入住到哪一家设施里面的一种忽 视老年人的主体性的做法。与之相比,通过让老年人自由地

4、选择自己心仪的设施( 也就是服务) 并通过 合同最终达成协议的做法是尊重和保持老年人主体性的制度。 ( 4 ) 为了确保预计将会大幅增加的介护财政支出能有稳定的来源,应采取以社会连带之思考方式为 前提的“社会保险模式”( 即以缴纳保险金的方式来维持的模式) 来对应。 3 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运作模式 ( 1 ) 保险人 介护保险制度的运作主体“保险人”是市镇村( 计划单列市以下) 。 12 。 第五届世界养生大会论文集 此外,作为保险人的市镇村的主要的职能是,介护保险相关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被保险人资格 的管理、对需要接受介护或支持的对象作出认定、对已被认定的要介护及要援助对象支付保险金、 对6

5、5 周岁以上老人( 已退休老人) 征收保险金。 ( 2 ) 被保险人( 同为运作主体) 被保险人,指加入介护保险制度、支付“保险金”、在发生符合享受介护保险服务规定的支付事由 的情况下接受“保险支付”( 即介护服务) 的对象。被保险人分为第1 号被保险人和第2 号保险人。 第1 号被保险人指6 5 周岁以上人士。 第2 号被保险人指4 0 周岁以上6 5 周岁以下的“公费医疗保险的加入者”。 第l 号被保险人和第2 号被保险人,在关于应缴纳保险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征收方法等方面有所区 别。关于保险金的支付问题,只有当第2 号被保险人伴随年龄增加而罹患特定疾病( 如癌症、关节萎缩、 脑溢血等) 、

6、从而处于要介护或者要援助状态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保险服务。 亦即是说,有义务缴纳保险金的年龄是4 0 周岁以上的人士,有资格享受保险服务的对象则原则上 是6 5 岁周岁以上的人士;这是因为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本来就是“针对老年人的介护保险”而建立的 制度。 今后,下调享受保险金的年龄标准及扩大被保险人对象范围等都将成为继续探讨的课题。 ( 3 ) 要介护的认定 为了利用介护保险服务,被保险人须经过认定确认处于“要介护”状态或“要援助”状态。 各市镇村作为保险人,派出“认定调查人”负责实施当面测评调查。 根据该调查结果而做出的“第一次测定”,参考各市镇村分别设有的“认定审查委员会”( 约由5 人 左

7、右的专家组成的非官方背景的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主治医师意见”及“认定调查人特别注明”做出 “第2 次测定”,鉴定该当被保险人是否处于要介护( 或要援助) 状态。 此时,若该当被保险人处于虽不需要介护程度、但需一定程度生活援助时,则会被鉴定为“1 级援 助”或“2 级援助”。2 0 0 0 年该制度正式实施伊始,一度并不区分“1 级援助”或“2 级援助”,但到了 2 0 0 5 年的制度改革时开始做出区分。 ( 4 ) 保险支付( 介护服务) “要介护人”可以任意选择“居家服务”或“设施服务”。但是“要援助人”只能享受居家服务。 居家服务是按照介护级别来决定可享受服务的总量( 服务提供上限量)

8、 。请参照后述( 6 ) 如选择享受设施服务,则因设施的种类、介护级别各异可报销的介护费额度又有所不同。 ( 5 ) 介护报酬 介护报酬,是指对于居家或设施提供的介护服务作为回报支付的报酬。因服务的种类、 介护级别、行政区域不同国家各有计算标准,该标准每三年修订一次。 ( 注) 根据各地区工资水平的差异,全日本被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一般城市、农村等五类区域, 以此来应对地区经济发展及工资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 6 ) 报销额度 居家服务,根据介护级别决定报销额度。 如在报销额度内,接受什幺形式、怎样搭配的介护服务( 套餐) 可自由决定。另外,超过报销额度 接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 各介

9、护级别单月报销额度明细) 一级援助4 9 7 0 0 日元 二级援助1 0 4 0 0 0 日元 一级介护1 6 5 8 0 0 日元 】3 第五届世界养生大会论文集 二级介护1 9 4 8 0 0 日元 三级介护2 6 7 5 0 0 日元 四级介护3 0 6 0 0 0 日元 五级介护3 5 8 3 0 0 日元 ( 7 ) 利用人负担 介护保险服务的利用人,原则上只须支付服务费用的一成;居家服务及设施服务负担比例原则上都 是一成。 对于低收入人士,通过另行规定负担额度来减轻其负担。 设施服务中,伙食费、水电煤及住宿等各项费用自2 0 0 5 年l O 月1 日起由本人自行负担。 上述各项

10、费用由1 成负担变为全部自理的主要理由是,为了保持与选择接受居家服务人士之间的公 平性。另外,对于这一部分费用,针对低收入者也有负担减轻措施。 利用特别老人养护设施的人士,包括伙食费、水电煤费、住宿费在内的标准收费约为9 万日元月( 但 如住宿单人间,则住宿费用酌情上调4 5 万日元阴) 。 ( 8 ) 保险财政( 保险金) 介护保险的费用支出的财源构成如下:5 0 为公费负担( 税收) 、余下的5 0 为保险金收入。5 0 的 公费负担当中,国家、都道府县( 省或直辖市) 、市镇村( 计划单列市以下) 分别负担其中的2 0 、1 7 5 、 1 2 5 。 前述第1 类被保险人( 6 5 周

11、岁以上) 和第2 类被保险人( 4 0 周岁以上6 5 周岁以下) ,关于保险金 的算定方法和征收方法有所不同。 第l 类被保险人( 6 5 岁以上) 根据各所在市镇村、个人收入水平其所需缴纳的保险金被分为6 个级 别。保险金的额度也由市镇村的服务水平不同而各有差异。亦即是说,服务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所需缴 纳的保险金也较高。 保险金的缴纳额度每三年改定一次。原则上每月可得1 8 万日元或以上的养老金的人士、其须缴纳 的保险金由其按月所得的养老金里面自动扣除;其它人士的保险金由各所在市镇村负责征收。 至于第2 号被保险人( 6 5 周岁以下4 0 周岁以上) ,则由其所属医疗保险人( 如健康保险

12、协会、共济 协会、市镇村国民保险等) 和医疗保险金一并征收后向所在市镇村缴纳。另外,第2 号被保险人( 即在 职职工) 的保险金是与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一样,由所在单位和本人各承当一半。 4 介护保险涵盖的服务项目 ( 1 ) 设施服务 老年人介护福利设施( 特别老人养护设施) 老年人介护福利设施是指,负责对由于卧床不起或者患有老年痴呆症需要全面护理的老年人的沐 浴、排泄、用餐及其它日常生活各方面提供照料、康复训练、疗养的“生活型设施”。 根据老年人福利法,上述设施被称为“特别老人养护设施”。 该类设施应有的工种,除了设施长以外还包括,介护人员、医护人员、生活咨询( 谈心) 专员、营 养师、康复

13、师、介护援助专员( c a r em a n a g e r ) 、医师( 不必常驻) 。入住老人和( 介护人员+ 医护人员) 的人数之比应为3 :1 ;规模为1 0 0 床以上的应配备不低于3 人的医护人员。 o 老年人介护保健设施 老年人介护保健设施是指,负责向刚刚出院、病情处于稳定期、但无法马上回家( 回归社区) 的老 人,在医护和医疗的环境之下,提供介护、康复训练及其它日常生活照料的“过渡型设施”。 该类设施的职工配置规定如下,入住人士和( 介护人员+ 医护人员) 的人数之比应为与前述特别老 1 4 。 第五届世界养生大会论文集 曼曼曼曼曼曼曼曼量曼曼曼I 一 一 ; 一 一l i r

14、 a I 曼曼曼量 人养护设施相同的3 :1 ;规模为1 0 0 床以上的应配备不低于1 0 人的医护人员( 医护人员所占比例应为 介护人员与医护人员总人数的7 2 左右) 。 另外,医师、理学疗法师( P T ) 及作业疗法师( O T ) 等康复人员也至少需要1 人专职常驻。 o 介护疗养型医疗设施 介护疗养型设施,是对指患有中风等疾病、经过急性期的治疗病情无法稳定、需要长期治疗的老人, 提供进行医护或医疗管理所必需的介乎等照顾及必要的医学治疗的疗养型设施。 至于人员配置,由于属于医疗机关,必须符合医疗法规定之在配齐医师、药剂师、营养师的基础上 医护人员与前述各工种人数之比不得低于6 :1

15、 。 ( 2 ) 居家服务 上门护理( h o m eh e l p e rs e r v i c e ) 为了在日常生活上援助需要介护的老人,上门护理员直接到老人家里为老人提供沐浴、排泄、用餐 等“身体方面的介护”,清扫、洗衣、烧饭等“生活方面的援助”,有关介护服务利用的“咨询及建议” 等方面的服务。 上门医护 医院和上门医护调度站的医护人员( 护士等) 访问居家生活、病情处于稳定期的要介护老人,根据 主治医师的医嘱为老人提供疗养方面的照顾和诊疗方面的辅助服务。 上门沐浴介护 直接到居家生活的要介护老人的家中使用便携式浴缸为老人提供沐浴服务。服务时须护士1 人及介 护士2 人在场。 上门康复

16、 理学疗法师( P T ) 及作业疗法师( 0 T ) 等康复人员,到居家生活、病情处于稳定期的要介护老人 家中,为了恢复和维持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正常状态,实现日常生活上的自立而进行理学疗法和作业疗 法治疗活动。在重视老人残存能力的同时,对其家人提供关于介护方法、居家设置福利用具、房屋改造 等方面的建议。 日托介护( d a ys e r v i c e ) 要介护老人到老年人日托设施( 即老年人日托所) ,享受沐浴、用餐、排泄等介护,功能训练,以 及提供生活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服务。日托设施还提供接送服务。 针对老人的日托服务也同时具有通过为老年人提供与同龄人交流的机会防止他们孤立于社会,并减 轻老人家人在介护方面负担等功能。 日托康复( d a yc a r e ) 病情处于稳定期的要介护老人到老年人保健人设施或医疗机关去,以恢复和维持生理和心理的正常 状态为目的,接受实现日常生活上的自立所需要的作业疗法学上的功能训练。 赞助型生活介护( s h o r ts t a y ) 要介护老年人到老年人特别养护设施、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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