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及其它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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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及其它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 维修安装及其他作业一般安全守则第一条 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条 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集团公司其他作业现场必须执行该区域相关安全规定。第三条 严禁进入装载机往复运行作业线及起重机吊钩运行线和回转范围。 第四条 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执行港区明火作业申报制度,并认真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执行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要认真

2、检查工属具,确认安全状况良好时,方可使用。第七条 设备停机修理前,要由生产调度人员或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对方现场修理主管人员联系,办理停机断电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八条 施工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必须请电工在指定的电源上接线。第九条 夜间无照明或照明不足时不准作业,使用工作灯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第十条 严禁在各种车辆的车箱板上和其它机械的危险处停留。第十一条 不准接触非修理设备的可动部件、安全装置、裸露导体及按钮开关等。第十二条 多单位、多工种和多种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要制定安全措施,做到专人指挥。第十三条 设备试车时现场人员要站到安全位置。第十四条 雨天或雪天禁止露天施焊。如确需施焊,必须采取切

3、实可靠安全措施。(二) 钳 工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维修安装及其它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使用手工工具时要注意: 1使用扳手,扳口尺寸应与螺母尺寸相符,不应在手柄上加套筒。 2检查手锤、大锤是否有掉头或裂痕,锤柄、锤头不得有油污,使用手锤、大锤不准戴手套,打大锤时甩转方向区域内不得有人、有物。 3禁止使用无柄的锉刀、刮刀和有翻边飞刺的錾子,錾削、磨削,装弹簧时不准对着人,工作台要有防护网。 4使用千斤顶时应遵守千斤顶安全操作规定。 5使用手锯时,锯条张力要调整适当,拉锯要稳,不要扭摆,根据工件软硬适当选择锯条和拉锯速度,工件将要锯断时要放慢速度,减轻用力。 6使用台钳时,不得在钳柄上用套筒或用锤

4、敲击加力,所夹工件不得超过活动钳上移动的最大行程。不准在台钳上用大锤敲打工件,要把易翻滚的工件夹牢塞紧,锐利的刃口不准露出钳口外面。 第三条 在大件和不规则工件上划线时,工件下面必须安放合适木垫或采取防护措施。 第四条 使用工作灯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要使用12v的工作灯,工作灯应有防护罩。 第五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应使用防爆型电器,使用的各种工具不得产生火花和静电。 第六条 多人同时作业要有专人指挥。与起重机配合作业要有指挥工指挥。 第七条 维修设备须停电时,要办理有关手续,确认停电后方能作业。 第八条 对于液压设备,修理、更换元件时,一定要待液压系统泄压后,方可

5、作业。 第九条 设备试车前,先清理设备上的工具和物品,有关人员要站到安全位置,然后由专人试车。 第十条 对于液压设备高压泵或电机修理,试车时一定采用点动,待判明旋转方向正确后方可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使用台钻,要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工作结束后整理好工具,清理现场可燃物及残留火种。(三) 内燃机钳工(汽车修理工)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维修安装及其它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维修现场禁止吸烟,必须整洁有序,装燃料油、润滑油、废油的油桶需存放在指定地点,并远离火源。 第三条 清洗机件现场周围不得有电(气)焊及其它明火作业。严禁用汽油清洗机件,拆卸机件必须使用气割时,应先清除油垢,必须配

6、备消防器材。 第四条 进行叉车、装载机等各类机械修理时,凡涉及液压系统,须泄压,各起升部件必须降至地面或采用安全措施。 第五条 在试车或车底作业时,要上下呼应,相互照顾,不准擅自起动或转动传动机构,未修理完的车辆应挂上“不准动车”的警示牌。 第六条 架修轮胎车辆时,应在轮胎上打好楔垫。 第七条 架车用的钢质支架必须平稳,顶部垫好木板或橡胶板。 第八条 使用镗缸机、高压油泵试验台、电器试验台前,要先检查线路、管路是否安全可靠。信号、限位、仪表是否灵敏可靠。设备或工件必须卡牢并经常检查。 第九条 试验发动机,如用手柄发动时,站位要正确,避免反转打伤。发动机在试运转中,不准调整传动部分。 第十条 轮

7、胎修理必须执行轮胎修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试车前要检查油、水等是否充足。试车时要先鸣喇叭,后发动车并随时查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四) 内燃机维修电工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维修安装作业及其它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检修作业前要熟悉汽车电路图纸,并做好应急措施。 第四条 检修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开动各种开关及进行其它操作。 第五条 更换部件要符合技术要求,不准随意改变保险装置的参数。 第六条 调整器件时要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 严禁用划火的方法检查电路。 第八条 检查高压电路时,要防止电击。 第九条 各种连线要捆扎牢固,并做好绝缘。 第十条 检修电路要确认连接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第十一条

8、试车前清理好工属具等物品,并指定专人指挥试车。 (五) 锅炉维修工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维修安装及其它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检修前必须在锅炉前和各操作盘上挂“禁止启动”的警示牌。 第三条 进入燃烧室或烟道作业前,必须进行通风等防毒、防火、防爆措施,炉膛温度低于60方可进入。 第四条 在锅筒内工作使用照明灯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l2v;在干燥的燃烧室、烟道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第五条 进入锅炉内检修之前,须把锅炉与蒸汽母管、给水母管、排污母管、热水锅炉的进出循环水管彻底隔断,在锅筒内温度小于40并有良好的通风时,方可进入。 第六条 在锅筒、燃烧室、烟道内作业时,外面必

9、须设专人监护,不得单独作业。 第七条 炉内作业完毕,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 第八条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在保压时间内禁止任何作业,待压力降到额定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九条 在拆装炉排或大件时需要多人或多工种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做到行动一致,并有安全措施。(六) 铆 工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维修安装及其它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铆接对孔时,严禁用手摸孔。 第三条 打过冲时,必须慢慢击打,上下要呼应,水平过冲时,要用挡铁挡住前冲路线,以免飞出伤人。 第四条 在天车吊起的工件下面,禁止进行任何操作。 第五条 在脚手架上作业时,要确认脚手架安全可靠,必要时要设有安全网,系好安全带。

10、第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作业时,要精神集中,注意协调配合,并要服从专人指挥。 第七条 使用手锤、大锤前要检查其是否有掉头或裂痕。锤柄、锤头不得有油污,使用手锤、大锤不准戴手套,打大锤时甩转方向范围内不得有人或障碍物。 (七) 热处理工 第一条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 确认操作间的通风设备良好;盛油槽防静电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条 检查箱式电炉闭锁装置、自动断电装置是否完好。 第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在允许的负荷范围内工作,不准超负荷使用。 第五条 不允许在控制屏和配电箱内放置其它物品。第六条 使用氧/乙炔火焰时,氧气瓶和乙炔瓶最少距离不能小于5m。第七条 在操作带孔工件热处理时,孔

11、口不得朝下,管状工件加热时,严禁管口对人。第八条 所有电器设备,均应做好保护接零(接地),且电阻不得大于4。第九条 禁止各种起重设备超负荷运行。第十条 使用电动葫芦时,必须遵守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八) 锻工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维修安装及其它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手工锻锤工和掌钳工应选用4560或120135的范围内操作,锤工周围1.5米内不得站立其他人员。 第三条 开工前严格检查,锤杆上下、砧铁有无裂纹,并加好润滑油。 第四条 冬季开工前应先用烧红的金属块将锤杆上下砧铁预热。胎模也放在炉口预热至150250。 第五条 冲孔放入少量煤粉时,不得将锤头提得过高或连击,防止冲头冲出伤人。 第

12、六条 经常清扫砧面上的氧化皮,铁砧表面必须绝对清洁。 第七条 选用合适的钳子,钳柄用合适的链环紧固,钳柄不准对着胸腹部,不要把钳口放在锤头行程的下面。 第八条 自由锻有下列情况时不准锤打: 1无指挥、口令、手势不清; 2低于700800和过烧的锻件; 3墩料、倒角不放在中心; 4冲孔时,冲子不正; 5切料时,切刀放不平,不稳。 第九条 反射炉周围5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加煤和通火时,必须关闭鼓风机风门;灭火时必须将加煤口挡好,并切断鼓风机电源。 第十一条 烧热的料坯和工件,应放在固定地点,以防烫伤人。(九) 铸 工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维修安装及其它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砂箱要在

13、指定地点码放整齐,造型前检查砂箱吊耳,如有裂纹严禁使用。 第三条 砂箱吊起翻箱后,禁止在箱下修型,如确需在箱下修型,必须用支架垫牢。 第四条 修炉时,修炉工必须戴安全帽。 第五条 装料时要严格检查炉料中有无爆炸物、炉料中不准有水、冰和雪块。 第六条 熔化时,随时注意冲天炉周围,不得有水及潮气。 第七条 堵出铁水口时,两侧不准站人。 第八条 浇铸用的铁水包、吊具,抬杆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如发现裂纹、弯曲,禁止使用。 第九条 吊运铁水包的吊车制动器使用前严格检查,定期试验。 第十条 盛铁水的大、小包要充分烘干预热。 第十一条 浇铸后剩余的铁水和渣子,要倒在固定地点,渣场不准有积水。 第十二条 用滚

14、筒清砂机清砂时,滚筒盖应盖紧。 第十三条 混砂机不准载重起动,运转中不准用手取样。 第十四条 使用喷灯时,应遵守喷灯安全操作规程。 (十) 化验工 第一条 认真执行维修安装及其它作业一般安全守则。 第二条 要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在做未知物料或性能不明试验时,要从小量开始并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第三条 凡能产生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或恶臭气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柜中进行。 第四条 加热易燃试剂时,必须用水浴、油浴、沙浴、绝不能使用明火。如果加热时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沸点,则必须加入沸石,以防爆沸。 第五条 凡装过强腐蚀性、易燃或有毒药品的容器,必须由操作者及时洗净。 第六条 所有剧毒药品,要严格管理,小心使用,切勿触及伤口或误入口内,操作结束后,必须仔细洗手。 第七条 含有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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