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 本文“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租赁合同”由注册会计师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你想了解更多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的资讯吗?那就继续关注吧! (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2、,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 【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MsoNormal style=mso-pagination:widow-orphan;text-align:left;line-height: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