蓸新川大纲勘误6.7_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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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曹新川讲商法经济法大纲修改后增补内容 曹新川 新浪微博: 商经知法曹新川 微信:caoxinchuan16 第一部分:军人保险法 考点 1:军人保险基本制度 项目内容 种类包括军人伤亡保险、 退役养老保险、 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特点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相适应。 经办 机构 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 2.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3.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 军人保险

2、待遇支付等工作。 4.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 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保险 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 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 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考点 2:军人伤亡保险 项目内容 保费来源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保费标准 1.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 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2.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 金标准,

3、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供十多校全程音频+视频+讲义同步更新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2 除外条款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役后的 工伤待遇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 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考点 3:退役养老保险 项目内容 退役养老 保险补助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基本养 老保险 的

4、军地 接续 1.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 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 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3.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 考点 4:退役医疗保险 项目内容 保费缴纳 1.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 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2. 义务兵

5、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 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医疗 保险的 军地接续 1.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 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 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3.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 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

6、供十多校全程音频+视频+讲义同步更新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3 考点 5: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项目内容 保障 范围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期 间的保 险待遇 1.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 由军队后勤 (联 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

7、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3.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 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休后 的保险 待遇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 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接受就 业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 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 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考点 6:军人保险基金 项目内容 种

8、类 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 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 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 计制度。 缴费 1. 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 等资金构成。 2.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3.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管理 1. 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2.军人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3. 军人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

9、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 理。 4. 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 变支出标准。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提供十多校全程音频+视频+讲义同步更新QQ:396242711(微信同号) 4 考点 7:保险经办与监督 项目内容 经办 职责 1.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2.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 3.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10、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 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其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军人 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 监督 职责 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 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2.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 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 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

11、、 瞒报。 保密 义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为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 考点 1:混淆行为 概念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 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使用户或者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定联系。 不正当 手段 1.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 的标识; 2.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 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

12、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 为。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供十多校全程音频+视频+讲义同步更新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5 法律 责任 1.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2.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考点 2:商业贿赂行为 概念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13、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 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表现 形式 1.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 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2.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 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法律责任 1.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

14、没收违法 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考点 3:虚假宣传行为 概念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 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方式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 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 责任 1.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15、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供十多校全程音频+视频+讲义同步更新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6 考点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概念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主体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表现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

16、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考点 提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 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 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为 名,实际上是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 表现 1.所设奖的种类、 兑奖条件、 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 影响兑奖; 2.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 6:诋毁商誉行为 概念 诋毁他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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