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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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第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无论该介入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了异常行为,最终造成了结果;但结合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仍然具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或者异常的行为,但该异常行为属于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介入了被害人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了结果,如果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位的行为人的指示实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

2、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并不处于优势地位,而是被害人自我冒险导致结果发生地,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五,行为人实施行为后,介入的被害人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轻微作用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六,如果介入了被害人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介入第三者的行为第一,与前行为无关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的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

3、人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行为人实施行为后,通常或者必然会介入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实施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而没有防止危险,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要认定第三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五,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的第三者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二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3)介入行为人的行为第一,故意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过失行为造成结果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

4、的高度危险,介入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介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介入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不对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后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而且前行为通常不会引起后行为的,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前后都是过失行为,对结果的发生都起决定作用的,则前后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特殊身份(2)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案例: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即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可以构成丈夫贪污罪

5、的共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第三,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4)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进行“防卫”,分三种情形处理:第一,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第三,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以过失犯罪论。其二,财产性违法犯罪的特

6、例问题: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这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成立正当防卫。但是,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应由设立者承担(例如防卫装置导致无辜者伤亡的,设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防卫不适时(事前事后防卫)如果成立犯罪,根据情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根据案情,也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注意:如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则为法律所禁止,成立相应犯罪。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通说认为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既遂)。第一,彻底的行为无价值

7、论: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成立犯罪既遂。第二,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应分别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三,防卫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防卫: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保护人身安全是才存在特殊防卫)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行为人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从形式上说,被害人承诺有三种情形。但作为违法

8、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下述第三种。(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等。(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本质错误说(重大错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知道真相)就不会承诺时,该承诺无效。法益关系错误说: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

9、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受骗:例如,黑夜女以为是丈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承诺无效)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对象错误:只有1个对象。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

10、意犯罪既遂一罪。2打击错误:有2个以上对象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第一,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并不适用于因果关系错误,这两种学说适用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情形。3因果关系的错误所谓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

11、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 两种处理结论:1

12、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存在过失,而且刑法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则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例如过失诈骗不成立犯罪。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要么是缺乏认识因素(意外事件),要么是缺乏意志因素(不可抗力),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过失一定不希望结果发生的。注

13、意过失向故意的转化间接故意(明知)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1、合理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2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有的行为存在危险性,但该行为属于社会允许的范围3、监督过失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缺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的监督所构成的狭义的监督过失。狭义的监督过失,实际上是二人以上的过失竞合,即被监督者的一般过失与监督者的监督过失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二是由于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

14、成的管理过失不满18岁以下,应当减轻或从轻,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满16岁以上,对所有犯罪负责,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6岁以下,责令管教或收容所,过失不承担满14岁以上,对8罪负责,过失不承担不满14以下,不负责满75岁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中上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贩卖毒品”仅限于实行行为(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不应包括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犯罪预备,但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

15、以外的原因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着手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对对象具有紧迫危险性是是着手如果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且二者间的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极高的并发性,可能被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未遂: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1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心态,但加重结果没有实现;2另一种情形是加重结果出现,但基本犯罪未遂)二、犯罪未遂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甲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对方是熟人并非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即使对方是熟人,甲也可以继续抢劫,甲属于自动性放弃犯罪。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亲人犯罪的,一般都是中止,听到警笛的,是未遂。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行,不具有自动性,不是中止中止行为分为两种:1、 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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