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虚假学历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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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提供虚假学历被解雇案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茂林。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因与被告唐茂林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冠龙公司诉称:被告唐茂林于 2002 年 3 月以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和采用虚假陈述的欺诈方式,使原告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

2、同。此后,在原告每次要求员工更新人事资料时,被告均以欺骗方式填写了虚假信息。公司接到相关举报后查实了上述事实,并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存在虚报合同价格从中赚取差价的违规行为,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影响了公司的声誉。鉴于此,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2010 年 7 月和 8 月,被告、原告先后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同年 9 月 17 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 1860、2188 号裁决,该裁决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与事实。被告以欺诈的方式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且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原告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被告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被告未做满 2010 年第二季度,原告不应支付其第二季度奖金,故请求依法判令原告:1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1 866 元;2不予支付被告 2010 年第二季度奖金 32 213 元;3被告应返还原告 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 5 月向公司暂支的款项及借款共计 28 500 元( 包括暂支的业务费 10 000 元、借款 15 000 元、暂支茶叶款 2000 元、以工作站房租押金名义暂支的 1500 元) ;4被告应返还原告租房款项 8190 元;5被告应退还三个月的汽车保险费用 69775 元。同时,对仲裁裁决的其他内容表示认可。原

4、告冠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嘉劳仲 (2010)办字第 1860、2188 号裁决书,旨在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2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暂支单四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于 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 5 月期间向原告预支、预借过四笔款项,共计 28 500 元;4支付凭证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已将 2010 年 5 月 22 日至 11月 21 日的房租 81 900 元支付给被告唐茂林,但被告事后未提供租房合同;5购销合同二份、苏泵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证明、现金支票存根及原告冠龙公司律师与需方经理田冬的笔录各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与客

5、户签订阴阳合同,从中赚取差价;6被告唐茂林向原告冠龙公司提交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及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的证明,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的行为;7任职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经承诺“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如有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故原告冠龙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82007 年版的员工手册及被告签字的 认知确认书,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被告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9原告冠龙公司原华东业务部经理马玉新书写的情况说明及马玉新的职务调动文件,旨在证明虽然马玉新在 2008 年 8 月知晓被告唐茂林学历造假一事,但因职务调动原因其未向公司报告亦未进行处理;10汽车保险支付凭证,旨

6、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为被告唐茂林支付了 2791元汽车保险费;11聘用与奖惩制度 和 2003 版员工手册,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招聘业务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被告唐茂林辩称,虽然被告进入原告冠龙公司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但 2008 年时原告公司已经知晓实情并对被告作出了处理,且 2008 年 12 月原告又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原告考虑到被告的业务能力较强故不予计较其学历造假一事。故 2010 年 6 月原告又以被告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在 2010年 6 月 30 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故双方劳动关

7、系结束于 2010 年 6 月底,被告已做满第二季度,原告应支付该季度奖金。关于原告提到的暂支款项和借款 28 500 元,其中 10 000 元业务款已经花费了 6922元,故同意返还 3078 元;15 000 元系被告以私人名义欲向原告预借的款项,但因领导未签字同意,故被告实际未取得该笔借款,不同意返还;茶叶款 2000元,系被告拿其领导杨成心的茶叶送给客户。领导要求被告向公司暂支 2000元后找发票冲账,但被告一直未找到发票;关于以工作站租金名义暂支的 1500元中有 1300 元系房租押金, 182 元系电费。因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工作站使用的房屋提前退租造成违约,上述两笔款项

8、不应返还,现同意返还剩余的 18 元。租房 8190 元系经原告副总签字后同意支付的 2010 年 5 月至 11月的房租,故不同意返还。三个月的汽车保险费用 69775 元,被告同意返还。另,由于原告以无锡市最低缴费基数为被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要求原告以被告的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为其补缴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7月无锡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差额。被告唐茂林提交如下的证据:1被告唐茂林与马玉新、潘如娟的录音资料各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早在 2008 年即已对被告学历造假一事进行了处理;2电费发票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所在工作站在 2010 年 6 月应缴电费为 1

9、82 元,该款包含于被告在 2010 年 5 月 31 日向原告冠龙公司预支的1500 元内;3支付凭证二份、出差旅费报告表一份、发票六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在 2009 年 12 月向原告冠龙公司暂支业务费 10000 元后已花费了文娱费、餐费、差旅费等共计 6922 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唐茂林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 2002 年 3 月 1 日唐茂林进入原告冠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唐茂林向冠龙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其本人于2000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2002 年 3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

10、合同约定 2002 年 3 月1 日至同年 8 月 1 日为试用期,此后双方每年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 年 12 月 25 日,唐茂林签署 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2008 年 12月 23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约定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顺延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冠龙公司在南京、无锡两地均设有办事处,后在常州开设工作站(受无锡办事处管辖),由唐茂林任工作站站长,无其他工作人员。冠龙公司允许唐茂林以个人名义租赁房屋作为办

11、公地点开展工作,租房费用由公司承担。2009 年 10 月 25 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支付汽车保险费2791 元。 2009 年 12 月 25 日,唐茂林向冠龙公司提交暂支单(有部门主管杨成心签字)并支取业务费 10 000 元,2010 年 1 月 7 日唐茂林花费了文娱费、餐费、差旅费等共计 6922 元。2010 年 2 月 11 日唐茂林填写了暂支事由为“借款”、暂支金额为 15 000 元的暂支单,但该单据未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2010 年 4月 23 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支付了 2010 年 5 月 22 日至同年 11 月 21 日的房租(含税金 )8190 元。2010 年

12、5 月 31 日,唐茂林填写两份暂支单并经部门主管杨成心签字确认后向冠龙公司支取了工作站房租押金 1500 元及茶叶款 2000元,在关于茶叶款的暂支单上记载有“找发票冲账”的字样,事后唐茂林未向冠龙公司提交茶叶款发票。2010 年 6 月 28 日,冠龙公司向唐茂林出具退工证明,但唐茂林不同意接受,2010 年 7 月 2 日唐茂林收到冠龙公司的律师函,其中载明“鉴于你在求职时向冠龙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且在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业务指标,没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规章,故从即日起冠龙公司对你开除,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落款日期为 2010 年 6 月30 日。冠龙公司

13、未支付唐茂林 2009 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剩余差额2049389 元,未支付唐茂林 2010 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119840 元及第二季度奖金(提成)32 213 元。此外,在 2008 年 8 月,唐茂林的上级主管领导马玉新(冠龙公司华东业务部经理)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一事。2008 年 12 月 1 日后因工作调动,唐茂林所在辖区不再受马玉新管理。冠龙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陈述,办事处招聘员工,实际操作中由办事处主任进行核实和担保,办事处主任再向公司提供员工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就可以了。2010 年 11 月 1 日,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在原告冠龙公司出具的被告唐茂林毕业

14、证书复印件上书写“2000 届毕业证中无此人 ”的证明字样并敲章确认。冠龙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如下规定:“新录用的员工报到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的正本供人事部门复核,同时交复印件一份供人事部门存档:(1) 身份证;(2) 学历证明”“ 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对以上内容,唐茂林已签字确认知晓。2010 年 7 月 19 日、8 月 11 日唐茂林与冠龙公司分别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返还暂支款项等事项向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2010 年 9 月 17 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 (2010)办字第 1860

15、、 2188 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冠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1 866 元、2009 年第四季度奖金(提成 )差额 20 49389 元、2010 年第一季度奖金(提成 )119840 元、2010 年第二季度奖金(提成)32213元,合计人民币 235 77129 元:二、唐茂林应一次性返还冠龙公司 2009 年12 月 25 日的业务费暂支款 10 000 元、2010 年 5 月 31 日购买茶叶暂支款2000 元、2010 年 5 月 31 日的工作站房租押金 1500 元、2010 年 2 月 11 日的借款 15 000 元、汽车保险费 69775

16、 元,合计人民币 29 19775 元;三、对唐茂林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四、对冠龙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冠龙公司不服部分裁决内容,遂提起诉讼。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唐茂林在入职时向原告冠龙公司提交虚假学历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冠龙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欺诈的认定标准之一为相对方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原告冠龙公司的马玉新系管理公司华东地区所有办事处的业务部经理,其对所辖办事处员工招聘、解聘等工作系其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2008 年 12 月,在马玉新知晓被告唐茂林提供虚假学历的情况下,仍然作出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表明冠龙公司已经知晓唐茂林学历造假仍继续予以聘用,即不予追究唐茂林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且冠龙公司对销售人员的学历设置准入资格应为保证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唐茂林于 2002 年进入冠龙公司后双方一直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从侧面证实冠龙公司对唐茂林的工作能力予以认可,故冠龙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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