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1-广证恒生-45例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未通过并购重组委审核原因归纳分析_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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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例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未通过并购重组委审核原 因归纳分析 原创 2016-12-21 广证恒生 证券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 导语导语 11月3日,方大化工(000818.SZ)发布公告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员会审核通过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这也标志此次重大重组计划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 通过,重组计划失败。8月5日,方大化工首次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 的方式购买长沙韶光、威科电子、成都创新达三家公司的100%股权,共计作价19.925亿 元,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

2、1.57亿元。 2007年以来,按证监会审核口径统计,A股上市公司并购交易迅速扩大,成为我国资本市 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资本市场日益成熟,大量优质企业通过IPO实现上 市,以并购重组为核心的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目的 多种多样,主要有集团经营性业务整体上市、重组上市、同行业优质资源横向并购、产业 链上下游纵向并购、多元化发展的混合并购或者是其他需求。总体来说为了上市公司更好 的发展,支付对价的方式也日渐丰富,主要有自有资金收购、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以 股份和资产为对价收购、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收购、借助并购基金对外收购或其他并购方 式。 而当前监管层

3、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计划的规范性、合理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2015年1 月1日到2016年12月21日期间,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计划经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共有 574例,其中有45例未能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占比7.83%。本文将对这45个未过审案 例的原因进行归纳与分析。 45例重大资产重组未通过审核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三大类:1、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 存在瑕疵;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发展没有积极作用;3、不符合国家或证监会 相关政策法规。同时文中辅以对应案例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计划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通过共一、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计划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通

4、过共45例例 根据Wind资讯“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一览”中的数据,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21日期间,上 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计划经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共有574例。通过对已有案例的整合与分析, 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主要出于企业自身外延发展、产业背景变动及行业内竞争 格局变更背景下的几个动因: 在574个案例中中审核未通过有45例,占总数的7.84%,2015年有22例,2016年年初至11月18 日止有23例。 在这45例未通过案例中,有3例重组计划标的企业属于新三板企业,分别是:圣莱达圣莱达 (002473.SZ)收购祥云飞龙()收购祥云飞龙(837894.OC)的)

5、的100%股权;通达股份(股权;通达股份(002560.SZ)收购一方)收购一方 电气(电气(836067.OC)的)的80%股权;万家文化(股权;万家文化(600576.SH)收购青雨传媒()收购青雨传媒(832698.OC)的)的 100%股权。股权。 二、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统计二、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统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未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相关条例。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大部分公司是因为不 符合管理办法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分别达到了15次、

6、15次和22次。以下 是对这45次未通过案例做出的统计: 其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主要条款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具 体规定为: 第四条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 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 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7、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 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

8、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 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 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 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 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 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

9、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 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 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 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 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三、三、45宗未通过并购重组委审核案例原因归纳与分析宗未通过

10、并购重组委审核案例原因归纳与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 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 形;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 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 的法人治理结构。另外,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 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

11、同业竞争、增强 独立性等要求。 根据并购重组委公布的信息,45例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通过的主要 原因大致可以主要归结为以下三个大类、九个小类的原因: 3.1 原因一: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瑕疵原因一: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瑕疵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瑕疵是重大重组方案未通过审核的一类原因。其中主要包括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与上市公司违反公开承诺。 3.1.1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要求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 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12、漏。但是在实际 中,很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够完备,达不到并购重组委的要求,由此导致审核不能获得通 过。 (1)案例详情:相关协议未披露)案例详情:相关协议未披露 审核会议届次:审核会议届次:2016年第年第44次次 相关文件:关于不予核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文件:关于不予核准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申请的决定申请的决定 天晟新材(300169.SZ)在100%收购上海德丰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时,并购重组委给出 的审核意见为:“2015年12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吴海宙与本次交易对方签署了 关于约定本次重组期

13、限的协议,申请人未披露上述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案例详情:股东、关联方相关信息未披露)案例详情:股东、关联方相关信息未披露 审核会议届次:审核会议届次:2015年第年第113次次 相关文件:相关文件: 关于不予核准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易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关于不予核准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易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决定 智度股份(000676.SZ)在收购上海亦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猎鹰网络有限公司、北京 掌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Spigot, Inc时并购重组委给出的未通过

14、审核的意见是:申请材料未 能充分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关联方拉萨智恒2015年6月、7月入股标的资产猎鹰网络的价格与 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作价存在重大差异的合理性。 3.1.2上市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上市公司违反公开承诺 上市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案例详情:万鸿集团违反之前三个月内不筹划非公开发行的承诺案例详情:万鸿集团违反之前三个月内不筹划非公开发行的承诺 审核会议届次:审核会议届次:2015年第年第113次次 相关文件:相关文件: 关于不予核准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关于不予核准万鸿集团股份有

15、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决定配套资金的决定 并购重组委给出的未通过审核的意见是:“本次重组你公司违反公开承诺。” 2015年4月23日公司万鸿集团发布公告取消拟定增募资收购苗木资产计划,并承诺并承诺“三个月内三个月内 不再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再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时公告称改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申请继续停牌。4月23 日发布变更筹划事项并承诺不再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后不到20天,5月7日,公司公告披露 了该重大资产重组方向:拟发行股份购买能源服务行业公司的股权。7月16日,公司正式发 布“借壳”预案。该预案由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三

16、项子方案组 成。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1.54亿元,置入资产百川燃气的评估值为40.86亿元,差额的39.32 亿元,万鸿集团将以6.47元/股的价格向百川燃气定向发行6.08亿股,同时拟以8.32元/股向实 际控制人曹飞发行8500万股、向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百川资管发行2000万股,合计募集配套资 金8.7亿元,用于天然气工程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但是,该重组方案包含了非公开发行,违 反了之前承诺的3个月内不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根据此规定,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 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新规将之前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 短至1个月。 3.2 原因二:并购重组委判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对上市公司发展没有积极作用原因二:并购重组委判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对上市公司发展没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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