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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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税收优惠及过渡期安排-第四章及第八章 征收管理-第七章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及第八章 税收优惠及过渡期安排,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原税制优惠政策设计过于宽泛、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 在税收优惠方面,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享受的面更广,数额更大,从而实际税负更轻。 优惠形式以直接减免税为主且主要用于新办初期 以投资者来划分内外资企业,“返程投资”“曲线投资”,加大征管难度,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调整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3、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4、有利于促进区域经

2、济的协调发展 5、有利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实施,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实现了两个转变: 地区产业 企业项目,四、,税收优惠的方式由以直接减免税为主的优惠方式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税法采取四种方式对现行的各种税收优惠进行了整合:一是“扩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设备投资抵免的范围限制

3、为环保、节水设备;同时按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二是“保留”。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军嫂、下岗再就业等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四是“取消”。取消了区域优惠,取消了新办三产

4、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取消了对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优惠。,二、优惠方式及内容-免税收入,(一)免税收入-针对特定收入(收益) 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二、优惠方式及内容-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区别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由于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5、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二、优惠方式及内容-免税收入,免税收入计算顺序的变化 新旧税法比较(内资) 原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亏损-免税收入 新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亏损 比较: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优先扣除 好处:优惠政策充分落实;税基更加明确,二、优惠方式及内容-免税收入,举例:收入100(免税收入20),扣除90 原规定:应税所得=100-90-10=0 新规定:应税所得=100-20-90=-10 亏损的重新定义(免税收入不需要弥补当期经营亏损),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是指

6、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八十二条)。 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不包括外国政府债券,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一),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要点:仅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净价交易,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一),例:某企业于2007年8月1 日购入三年期国债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2.5%。2008年8月1日该企业将该债券以104万元的价格售出。交割单中显示应收利息2

7、.5万元,净价101.5万元。 本例中,该企业售出国债时应收利息2.5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国债转让所得为1.5万元。,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居民企业相同处理)。 (法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二),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

8、产或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 主要形式: 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 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 3、投资者投入资本但不参与管理 4、购买股票,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二),直接投资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实际联系 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以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八十三条),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二),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三),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 自治性、志愿性 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符合):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9、活动;,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三),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 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 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 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三),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条例第八十四条)

10、,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收入(三),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八十五条),优惠方式及内容-减税免税,(二)减税免税优惠特定项目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税免税-农、林、牧、渔业(一),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例86条)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

11、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珍禽) 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减税免税-农、林、牧、渔业(一),减半征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近海和内陆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条例第八十六条),减税免税-公共基础设施(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

12、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相关部门根据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不断调整)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减税免税-公共基础设施(二),减税免税-公共基础设施(二),限制性条款: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环境保护、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起始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 减免期限:三免三减半 (条例第八十八条),减税免税-环境保护、节

13、能节水项目(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条例第八十九条),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管理,(四)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条) 尚需解决的问题:多头转让、多层次转让,减税免税-技术转让(四),减税免税-技术转让(四),税收优惠的管理,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

14、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 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 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条例第九十一条),减税免税-非居民企业(五),税收优惠方式及内容-低税率,(三)低税率针对纳税人企业: 法第二十八条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2、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

15、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条例第九十二条) 1、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微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3、规模: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税收饶让,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3%; 5000万元-2亿元 4%; 5000万元以下 6%),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

16、(二),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大专学历:30%;研发人员:20%)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二),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二),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是基本税率吗? 不是,是优惠税率.,优惠方式及内容-加计扣除,(四)加计扣除特定支出项目 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条例95条:加扣50%,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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