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林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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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南林业大学文件西南林教20157号关于印发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部门、各单位: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西南林业大学 2015年9月11日附件西南林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为了培养集“品德、知识、技能、个性”为一体、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西南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2、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

3、九月份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二周内按旷课处理。逾期二周仍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籍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

4、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校安排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实践类、体育类和选修类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该教学环节结束时进行或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的具体情况安排。培养方案中的各类必修课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安排考核。 第七条 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考核形式(开卷或闭卷、笔试或口试、报告、设计、综述、质疑等),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学院(部)主管领导审定,报教务处备案。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第八条 考核资格(一)学生在参加听课、实验、实习和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后,方能参加考核。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二)平时缺课超过规定学时(总学时的1/

5、3)或作业、实验未完成要求数量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三)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学生如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试前或者本门课程考核的次日内,凭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核签的书面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逾期不办理,按缺考处理。无正当理由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为“缺考”。(四)涉及选课的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具备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五)没有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未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及“缺考”者,该门课程无补考机会,必须报名参加重新学习。 第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

6、考场规则。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的,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并报有关部门按照西南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予以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第十条 考核成绩(一)理论教学成绩一般以考试卷面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40-30%的比例综合评定每一门课程理论教学成绩。某些特殊课程,由任课教师报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另行确定比例课程的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以及考勤登记等。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二)实践教学成绩实践教学成绩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或取得的实绩给定。 第十一条

7、 成绩评定学生的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录。学校采用平均成绩作为衡量学生一个学期或几个学期学习质量的指标,并按平均成绩排列学生成绩高低。平均成绩= 第十二条 统考课程的成绩,由教研室集体阅卷,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负责阅卷。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及卷面成绩)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理论教学在考核结束10天内,实践教学在教学完成5天内),通过教务处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网上录入,经检查无误,提交教务处服务器,并打印出成绩单(一式二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成绩评定原始材料保管人签字,一份交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留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者,可以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8、);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学分不超过16学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及教学单位认定,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第三章 成绩查询与更正 第十四条 成绩查询通过学校提供的网上成绩查询系统进行。学籍已注册学生登录校园网教务处主页,以个人学号和密码进行成绩查询。 第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将该学期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如学生家庭成员要求知道该学生成绩的,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将成绩告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有疑问时,可在该门课程考核后的第二学期开学后3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查

9、询申请。学生查询成绩应由本人提出课程成绩查询申请,交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秘书汇总后转送各开课单位核查。如因教师登分或录入等有误,应经教研室核实,成绩评定原始材料保管人签字,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并予以更正。学生逾期不办理查询手续的,学校不再受理查询申请,原成绩有效。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除获准免修外,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学习已注册修学的课程,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 学生每迟到或早退二次按旷课一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不参加上课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定期将学生出勤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以便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进

10、行教育或处理。 第十九条 请、销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学习中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请假要有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须附学校卫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不足一周的,由教学单位办公室主任或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教务处批准。需连续请假六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复课。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缺课处理。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本章有关规定的,视情况不同按照西南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分别给予处理。第五章 弹性学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

11、生学制为3至6年,基准学制4年。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均随入学年级参加课程学习及开展各种活动。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年限除外。第二十三条 在一学年内,学生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课程,取得所学课程学分,准予学习下一学年课程。第二十四条 对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提前学习部分课程。 第二十五条 因学习成绩以外的其它特殊原因,难以随入学年级学习时,由教学单位根据本人要求提出调整学习进程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按其申请学习进程安排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告诫、延长学制一年或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年中,所注册修学的课程总学分

12、中,未取得的学分达12学分以上,给予告诫处理。 (二)在一学年中,所注册修学的课程总学分中,未取得的学分达16学分以上,给予延长学制一年,同时允许跟班“试读”。 (三)在一学年中,所注册修学的课程总学分中,未取得的学分达20学分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四)在校学习期间,所注册修学的课程总学分中,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给予告诫处理。 (五)在校学习期间,所注册修学的课程总学分中,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8学分以上,给予延长学制一年。 (六)在校学习期间,所注册修学的课程总学分中,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6学分以上,给予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受两次以上告诫,给予延长学制一年处理。学生在校期间至多只能延

13、长学制两次,达到规定次数后又符合延长学制条件的,给予退学处理。告诫、延长学制一年、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告诫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并报教务处复核备案;延长学制一年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定批准;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学生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处理结果均须书面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向学生通报。达到告诫、延长学制一年条件或即将达到退学条件的,须对学生采取单独谈话、专业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敦促学生写出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 第二十八条 因延长学制一年或休学后申请调整学习进程的学生,

14、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需重新学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导师指导下妥善安排学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习计划报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需延长在校学习期限,须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第六章 选修、补考、重新学习和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根据西南林业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修学。 第三十一条 选修课程必须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程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已注册选定的选修课程,在规定的补改选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又不修学者,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60分以上记为

15、合格,补考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以“合格”记;补考后该门课程仍不合格的必须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重新学习成绩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仅限一次,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为避免补考、重新学习与学生课程考核时间冲突,学校在每学期安排“考核周”,集中进行补考、重新学习、缓考等课程的统一考核。 第三十六条 补考课程(除实践教学外)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课程结束学期后的第0周。课程的重新学习,由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注册,教务处根据注册信息在“考核周”安排重新学习考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在规定时间参加课程的实验和实习(即实践课程),实验和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申请重新学习本专业下一学年开出或相邻专业开出的实习实验课,考核通过方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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