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上之破产犯罪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六》第162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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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上之破产犯罪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 六) 第1 6 2 条之二 我国刑法上之破产犯罪研究 一一兼评刑法修正案( 六) 第1 6 2 条之二 一、破产犯罪及破产犯罪法益分析 李翔+ “破产”( 德语K o n k r u s ) 一词从拉丁文C o n c u r s u s 演变而来,原意为“竞 争”。英美法系则表述为B a n k r u p t c y 。在古代罗马和中世纪欧洲将“破产”行 为本身作为一种犯罪对待,并且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即奉行“有罪破产” 的原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破产已经成为商品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的 现象。但是,与破产有关的危害行为如逃废债务等虚假行为仍有作为犯

2、罪对待之必要。因此,破产犯罪也是现代工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犯罪,我 国台湾学者将其分为“常业破产犯”与“情况破产犯”,前者系一种常业经 济犯,以获取不法暴利为意图,参与经济活动,而得负巨额之债务,以行欺 诈性的破产;后者指通常之工商企业者,在其面临经济危机时,及时脱产或 隐匿其财产,而得虽经宣告破产,但仍旧保有相当的财产。 我国古代亦无有关破产犯罪之规定,直至1 9 3 5 年4 月,由中华民国国民 立法院民法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破产法,用专章规定了犯罪罚则,共8 条,其中规定了违反破产义务罪、破产欺诈罪、欺诈和解罪等。我国1 9 8 6 年 出台的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第4 1 条规

3、定,破产企业有 本法第3 5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例如,1 5 3 8 年法国颁布破产法令,重点规定了破产欺诈罪,其刑罚极严,称破产人为盗贼, 可处以死刑。 十二铜表法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在债务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拘捕债务人, 可以将他押解到庭以便执行,若债务人仍未执行,债权人可以将其带到私宅,给他们戴上足枷或者手 铐,其重量不轻于1 5 磅,当债务人在拘禁期间,有权与债权人谋求和解,但若不能和解,则债务人 应继续拘禁6 0 天。在此期间,他们须

4、在市集连续三次被带到会议场最高审判官前,并宣布判决他们 的金额。至第三个市集日,他们则被处以死刑,或售与国外,于台伯河以外。具体参见十二铜表 法,法律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9 1 2 页。 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载国立政治大学法学丛书( 十八) 1 9 8 4 年版,第1 4 页。 1 1 4 4 1 :r l ;遵 管; 卷蒺 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 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当时刑法上并无相关规定,因此,导致了该条内容事 实上根本无法施行。同时该法第4 2 条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 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的,依照玩忽职

5、守罪定罪处罚。1 9 9 7 年刑法第1 6 2 条规定了妨碍清 算罪,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 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 他人利益的行为作出惩罚规定。其中,对“妨碍清算行为的惩罚并不限于 破产过程中还包含破产过程前后的妨碍清算的行为。1 9 9 9 年的刑法修正案第 1 条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 0 0 2 年 1 月1 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审计署关于对“隐匿、销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 见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

6、9 9 9 年1 2 月2 5 日刑法修正案第1 条的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在没有进入破产清算之前,就以隐 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 从而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破产逃债之目的。这些行为,违背社会诚信, 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公司、企业管理,而且破坏经济 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予以惩治。针对在经济活动中 出现的采用隐匿、转移财产等欺骗手段,搞假破产、真逃债,严重损害债

7、权 人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拟在刑法中增加有关破产欺诈犯罪的规 定。这一规定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 五) 草案 初审时,已作了审议。2 0 0 6 年6 月2 9 日刑法修正案( 六) 第6 条规 定,在刑法第1 6 2 条之一后增加l 条,作为第1 6 2 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 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从而在我国刑法上明确了“虚假破产罪”。此外,我国刑法上涉 及破产

8、类犯罪的罪名还有第1 6 8 条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 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 6 9 条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从 而形成了我国刑法上现有的破产犯罪的惩罚体系。但是,2 0 0 7 年6 月1 日生 1 9 8 6 年破产法第3 5 条内容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 )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 )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 ) 对 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 ) 放弃自己的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2 0 0 5

9、年1 2 月2 4 日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1 9 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草案) 的说明。 我国刑法上之破产犯罪研究兼评刑法修正案( 六) 第1 6 2 条之二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内容及程序进 行详细的规定,该法第1 3 1 条概括性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我国一直以来关于破产犯罪的立 法模式争议。该规定出台于2 0 0 6 年8 月2 7 日,即在刑法修正案( 六) 之后,而刑法作为保障法,应以前置法规定为依据,也唯有如此,前置法所 规定的内容才不致流于虚置。因此

10、,应结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 法之规定对破产犯罪的法益、形态以及对刑事立法上有关破产犯罪条款之 完善进行分析。 破产是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 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债务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即利用法律上之方法, 强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及公平分配,使全体债权人满足其债权为 目的之一般执行程序。但是虚假破产行为社会危害严重,据统计,自1 9 6 2 年 至1 9 6 6 年之间,德国( 当时西德) 由于破产所造成的损失高达3 7 亿马克, 1 9 6 8 年破产犯罪造成的损失额为6 8 亿马克,至1 9 7 1 年则上升到1 3 亿马 克。 破产犯罪侵犯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分析破产犯罪的法益,应从 破产犯罪所造成的客观社会危害人手。我国当前涉及破产犯罪的罪名体系涵 盖范围较为广泛,关于破产犯罪的概念,国内学者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 种观点认为,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或在破产宣告前法律规定的期 间内,违反破产法之规定而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使破产的程序不能顺 利进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破产犯罪是指在 破产原因发生之时或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破产关系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而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使破产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依法应受到刑法处罚 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破产犯罪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 破产程序

12、进行中,或在破产前后违反破产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损害破产债权 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或妨碍破产程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 破产犯罪是指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故意减少破产财产,破坏破产程序,依照 有的主张要求在破产法里规定刑事责任,有的主张在刑法里规定,还有主张折中的观点,具 体可参见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2 年版,第2 5 9 页;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 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载政法论坛1 9 9 5 年第4 期。 W D a e b l e r :S i n nu n dU n s i n nd e rI n s o l v e n z d e l i k t e

13、,i n :S t u d i e nz u mW i r t s c h a f t s s t r a f r e c h t ,h r s gV J :B a u m a m mU G D a h n ,1 9 7 2 ,S 1 以及K T i e l e m a n nU C h S a s s e :D e l i n q u e n z p r o p h y l a x e , K r e d i t s i c h e r u n gu n dD a t e n s c h u t zi nd e rW i r t s c h a f t ,1 9 7 3 ,S 1 7 转引自

14、林山田:刑法论丛( 一) ,台 大法学院图书部1 9 9 7 年版,第1 7 3 页。 陈正云:破产欺诈及其防治,法律出版社1 9 9 7 年版,第8 7 页。 李伟:破产犯罪研究,载法律科学1 9 9 8 年第2 期。 邹节有:破产犯罪刍议,载法制论丛1 9 9 6 年第3 期。 |:=拶黪嚣一。嚣露=,簟。籀臻。r 蛰下。卷 黔。、, 1 4 4 4 l 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 破产法或刑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本文重点讨论修正后的刑法第1 6 2 条 所规定之破产犯罪。破产犯罪常常发生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但是,我国处在 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体制及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因此,“近年来在经济活动 中破

15、产欺诈的情况比较严重,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大多数虚 假破产行为都被当作民事上的债务不履行来处理了,民事的处理不能抗制越 来越严重的虚假破产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关于破产犯罪的法益,本文认 为,破产犯罪不仅仅侵犯债权人的财产权,而且对于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都 产生危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 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虚假破产,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 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行为人虚假破产可能造成在该公司、企业中工作的 人员失业,特别是大中型公司、企业,涉及人员面较广,虚假破产的

16、行为在 对他们利益造成侵害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虚假破产行为还在客 观上造成对国家税收等可期待利益的危害,由于行为人虚假破产,导致国家 应该征得的税款得不到实现,使公司、企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即修正后“严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罪状表述;虚假破产的行为,从广义 上说应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对社会信用关系造成侵犯,由于市场经济 体制下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行为人虚假破产的行为可能导 致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进入危机状态,形成连锁反应,因此,虚假破产行为 造成市场主体间的不信任,经济交易安全大大降低,从而客观上阻碍经济交 易,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二虚假破产行为及其竞合分析 刑法修正案( 六) 草案第2 条指出,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 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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