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北京财政局北京国家税务局北京地方税务局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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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科技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4 2468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机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459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增值税 印花税 车辆购置税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规费: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3-06-29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3-06-29时效性:有效主题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科技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4246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委、科委、发展改革委,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

3、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科技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

4、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

5、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

7、改革部门备案。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8、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四、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

9、知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沟通与协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反映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8日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

10、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 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

11、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 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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