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0878300 上传时间:2017-10-11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21.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导语】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我国物权法第 2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设定其它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规定内容相悖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自行约定,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发生物权效力。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 初中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