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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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人员招聘与聘用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第四章 工资待遇第五章 社会保险第六章 技术职称、工人技师评审及聘任第七章 劳动纪律、奖惩、考勤、请假第八章 职工培训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 维护适应本单位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指导思想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第二条 劳动人事科是单位劳动人事和职工教育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日常劳动人事管理和职工教育,其工作具有管理、指导、监督职权,并直接对主管领导和队长负责。、 本办法适用全队职工。第二章 人员招聘与聘用第四条 招

2、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坚持组织人事部门宏观管理、结合用人单位需求统一规划的原则,按照上级机关下达的招聘计划,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录用。第五条 招聘对象及条件:1、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能力。第六条 招聘方法:严格按照河北省人事厅规定的招聘程序。1、 报名;2、 资格审查;3、 考试、考核;4、 体检;5、 录用。第七条 按照河北省招聘 计划招录的在编人员,一律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招聘单位发现招录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或招录人员提出解除

3、劳动关系的,在一周前通知对方,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第八条 遵照先招聘后聘用的原 则,在招聘计划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从社会上聘用人员。聘用人员不在单位编制计划之内。第九条 聘用条件:干部岗位:全日制普通类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已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工人岗位:高中(中技)以上学历,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履行聘用岗位的职责能力和技能。第十条 聘用程序:用人 单位向人事科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聘用的岗位,人事科应首先在本队职工中调剂,确实没有适合岗位的人选,经大队领导研究同意后,可以从社会上招聘。被聘人员必须在用人单位

4、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应对试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以文字形式向人事科报告,经大队领导研究批准后,聘用人员和大队签订聘用合同,人事科负责办理人事代理和加入各种社会保险手续。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聘用人 员与大队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科书面报告是否续聘,需要续聘的经大队同意后,人事科办理续聘手续。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人事代理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各种保险缴纳的规定均按邢台市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出现亏损或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失误给

5、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聘用人员的工资。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方案规定的,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第十五条 在聘用期内,如聘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合同,未经单位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第三章 劳动用工与人员调配第十六条 各科室和二 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任务,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岗位设置,确定人员编制。第十七条 二级单 位在人员定编的基础上,将富余人员划拨出来,重新分配,定员不足的,首先通过人事科安排下岗职工上岗,上岗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下岗职工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从其他单位

6、调配,经调配确实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可以雇用临时工。第十八条 二级单 位如需雇用临时工,雇用前应向人事科写报告,说明用人的条件、数量、岗位、期限和待遇,报大队批准后方可雇用。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退休人员,但必须书面报告大队批准,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报人事科备案,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用人 单位没有经过大队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人事科不予审批工资。发生工伤事故,大队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第二十三条 职工

7、调入,必须是单位紧缺人才,大专以上学历,经大队领导批准可以上报局人教处。第二十四条 职工调出,原则上单位紧缺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调出,确实有实际情况需要调出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和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特繁工种的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特繁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原则上要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如有职工调出、退休、劳保等自然减员时,应首先通过人事科在下岗职工中补充或在其他单位调剂,必须减一个补充一个,保证足额编制。没有经过人事科调令调动的职工,其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等由原单位负担。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

8、政治思想教育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学习,通过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职工的行为,职工有错误可以采取奖罚等措施给予批评和处罚,不能因为职工有缺点错误就下岗,要本着先教育后惩罚的原则,给职工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严格杜绝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人成本,将职工退回大队而雇用临时工的做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确实身体有病,经过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休病假治疗的,应在所在单位休息治疗满六个月后,方能退回大队。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焊工等特殊岗位安排职工,必须经过安全科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第四章 工资待遇第三十条 单位按国家工资政策,建立职工档案工资,并随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档案工资做为职工办理退休或伤病时确定本人工资待

9、遇和退休费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在岗职 工工资待遇:在岗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1、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基础工资标准,并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单位出现亏损或经济效益不好时,必须保证基础工资的发放(基础工资不包括野外津贴、加班费、夜班津贴和井下津贴)。2、年功工资:依据每个职工的工作年限(虚年)分段确定标准。年功工资每年一月份调整一次。3、技术等级津贴:根据职工按国家政策评审、考核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和工人技术等级确定标准计发技术等级津贴,技师按大队的聘任证书发放技术津贴,没有聘任的技师按高级工标准发放技术等级津贴。4、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变薪变,同岗同酬,

10、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时,岗位工资可以适当减发。为体现岗位工资向二级单位适当倾斜的政策,二级单位职工可适当调高岗位工资标准。保留待遇人员按现所在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档案工资按保留待遇的职务确定)。岗位工资随单位经济效益的增减而调整。5、绩效工资:根据大队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数额(绩效考核办法另行文)。6、野外津贴、夜班津贴、井下津贴按大队规定标准执行,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制定标准。第三十二条 新招录大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间工资待遇新招录大专以上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地勘主系列(包括矿山专业)专业的统招生,不执行见习期工资,大专学历比照技术员确定工资,本科

11、学历比照助工确定工资,硕士研究生学历比照工程师确定工资。其他专业和成人学历非统招的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工资按同学历、同岗位定级后各项工资标准之和的 60%计发,基础工资按 100计发。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期间工资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并按照工伤保险条列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超过六个月后,可退回大队并由大队支付其工资和其它费用。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12、规定,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退出工作岗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费用。4、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根据本人鉴定级别,依照本人档案工资按比例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也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不能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也可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6、如果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 1 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按 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不再享受这两项补助金待遇。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六个月内,按原岗位享受工资待遇,绩效工资不发,基础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按 100%计发,岗位工资根据工作年限按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及以上发 100%;工作年限满 16 年至 19 年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1 年至 15 年

14、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6 年至 10 年按 70%计发;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下按 60%计发。如果病休职工所在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减发工资,休病假的职工也按同岗位职工减发后的工资标准,按比例计发病假工资,但最低不能低于基础工资标准。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满六个月以上,按劳保工资待遇。以本人档案工资做为基数按工作年限计发劳保工资:工作年限满 20 年及以上 75%;工作年限满 16 年至 19 年 70%;工作年限满 11 年至 15 年 65%;工作年限满 6 年至 10 年 60%;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下 55%。第三十五条 产假、婚假、丧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女职工休产假、职

15、工休婚假和丧假期间按原岗位发放工资,绩效工资不发。以上假期超过时间按事假待遇。第三十六条 事假:休事假按休假天数扣发工资。日工资计算按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四项之和除以 21.75 为标准。休事假期间绩效工资不发。第三十七条 内退职工和非因个人原因下岗待业职工待遇:内退职工和下岗待业职工按工作年限和性别划分生活费标准,并随国家工资改革政策和单位的经济效益而调整。第三十八条 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待遇:副处级以上干部提前离岗休息期间工资待遇按局发文件执行,科级干部提前离岗休息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大队文件执行。第五章 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第三十九条 凡我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加入养老保

16、险,并按国家规定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在职职工缴纳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的 28%,其中,单位缴纳 23%,个人缴纳 5%,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缴纳本人全部离退休费的 23%,个人不缴纳。第四十条 新增职 工和职工调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需办理养老保险加入和养老保险转移或停保手续。第四十一条 在职职 工去世或出国定居,需办理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包括利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二条 职工升学、入伍、 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等,需办理停保手续,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保管,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保局保留并封存。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犯罪被判刑或拘役的,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保局审核后封存,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不退不转。第四十四条 职工养老保 险手册由人事科保管,并负责对每年的个人账户对账单进行核查和保存。、医疗保险第四十五条 凡我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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