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档案更改”引发的理论辨析及实践应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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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档案更改”引发的理论辨析及实践应用问题 一关于“科技档案更改”这一档案学理论问题,目前国内档案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在认为科技档案更改命题成立的同志看来,科技档案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求科技档案的信息内容必须能客观真实、精确无误、始终一致地与其相关的科技现象、科技活动、科技事物相对应。进而认为,当科技档案不能反映其所对应的客观对象或者科技档案所反映的客观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更改有关科技档案内容以使之与其所反映的客观对象始终保持一致,以便保证科技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当然,这种更改不是随意的,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在具体工作中力求做到“既要保持它的历史面貌和发展过程,又要反映出科技对

2、象或科技生产活动变化的现状。”受某些具有权威色彩的传统科技档案管理学著作中科技档案更改命题成立思想的影响,许多同志一直认为科技档案有别于其它档案,为了维护科技档案的准确性,只要履行一定的手续,科技档案可以更改、应当更改且必须更改。这一观点,我们暂且称之为“科技档案更改肯定论”。在认为科技档案更改命题不成立的同志看来,“档案是社会实践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历史不容篡改,否则历史将失去其本来面目”。 科技档案作为档案的一种,理所当然不容更改。“科技档案可以更改的观点是错误的。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并未认识到科技档案转化为现行科技文件这一事实”。 同时,所谓“科技档案更改”,也不是随意发生的,只有

3、在科技档案体现其依据作用时才能发生。其实是科技活动借用科技活动的科技档案,更改的是科技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的复制件,这一复制件又形成了科技活动的现行科技文件。对此观点,我们不妨谓之“科技档案更改否定论”。上述两种观点仅从语词表述上看,一个认为科技档案可以更改,另一个认为科技档案不容更改,显然是相互矛盾的。产生这一矛盾绝非偶然现象,既是一定的历史原因所致,也是科技档案管理学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在一般人看来,档案是神圣的,它不容任何形式的更改,更不允许随意篡改。何嘉荪教授在研究档案概念时发现,在档案学原理(概论)、普通档案管理学和除科技档案管理学以外的专门档案管理学的著作中,我们一直强调“

4、档案不容更改”,或者强调“档案是历史的真迹,必须保持它的特性,档案才能充分发挥它的效益。后人不能为了迎合现今的某种潮流或按照自己的观点和需要去篡改档案”。 而在传统的科技档案管理学著作里,却肯定科技档案的内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特殊办法作一些必要改动。他认为这两种观点也是相互矛盾的,只是由于不出现在同一著作和教科书中才避免了难堪。在他看来“有不少科技档案,由于实际上是现行文件,仍处于动态之中,当然就需要修改。否则后果就不堪设想”。 进而提出我国档案概念以非现行性为基础不合理,必须扩大我国档案概念的外延,将文件与档案概念等同,方能正确解释所谓的“科技档案更改”问题。然而,宗培岭、谭 培二位学者对这

5、一解释持不同见解,他们认为“科技档案更改”命题的正确性与否和对文件与档案关系认识密切相关,我国“档案概念以非现行性为基础是合理的”,与文件的现行性对应,“科技档案的非现行性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科技档案更改“仍属档案原始记录性的继续”。 他们认为我国已有的对文件与档案关系的认识是基本正确的,能够合理解释科技档案更改现象,没有必要不顾我国的国情和档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去扩大档案概念外延。而吴品才博士则坚决否定“科技档案更改”一说,他认为运用文件生命运动理论能够解释所谓的“科技档案更改”现象。因为科技文件除了纵向运动之外,还存在横向运动,这种横向运动使得“科技档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行科技文件”。

6、 所以他认为,所谓“科技档案更改”,是科技文件横向运动的结果,“必然是在科技档案转化为现行科技文件时进行,是为形成现实科技活动开展所需的现行科技文件过程中的修改,而且更改的不是原件,而是复制件。”在他看来,“科技档案和其他档案一样是绝不允许更改的”。 那么,“科技档案更改肯定论”与“科技档案更改否定论”孰对孰错呢?我们又该如何去看待这种不同的观点呢?二事实上,对“科技档案更改”简单地下肯定或否定的结论都是有失偏颇的,科学地认识 “科技档案更改”现象的本质才是关键。我们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作扼要的探讨。首先,必须认清理论上和现实科技工作中同时存在着的“科技文件更改”和“科技档案更改”两个概念。一

7、般而言,“它们在更改原因、更改主体与更改的后处理上均有所不同”。 人们认为它们的最大区别在于,科技文件未履行归档手续,而科技档案是已经归档了的科技文件。而从论理上讲,归档并非是文件和档案的分水岭,而是人为划定的文件工作和档案工作的界线。例如,档案界有人提出:“没有立卷归档的文件不一定不是档案;已立卷归档的文件未必是档案”。 按此说,实际工作中所谓“科技档案更改”是对归档后科技文件的更改,而不管这里的科技文件是否可以称作理论意义上的档案;理论上的“科技档案更改”则仅包括对半现行和非现行期的科技文件的更改,而不管其是否归档。对于档案人员来说,我们主要是对科技文件归档后的所谓“科技档案更改”实施必要

8、的指导和监督。其次,“科技档案更改”与“科技档案篡改”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科技档案更改”有合理的更改原因、严格的更改权限、规定的更改程序及更改要求和更改方法,它根本上是为了使科技档案与所反映的事物始终保持一致;而“科技档案篡改”则不然,它总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逃避正义力量的合理控制,而采取非法手段改变档案真实内容的。由此可见,有些同志在档案学理论研究中,简单地将“更改”理解成“篡改”,并将二者等同起来,进而将“科技档案更改”理论加以全盘否定是不足取的。再次,所谓“科技档案更改”有其理论上的缺陷。第一,所谓的“科技档案更改”理论并不是针对所有类别需要更正的科技档案而言的,

9、有其逻辑推理上的缺陷。我们可以看到,科技档案需要改动的情况有二:其一,科技档案形成过程中与所记载和反映对象发生偏差,即科技档案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其二,科技档案记载和反映对象由于某种需要发生新的变化,即科技档案本身不会随其反映对象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存在着后天性不足。而科技档案内容和与其相对应的客观事物不一致的情况比比皆是,它可能出现在任何种类任何载体的科技档案中。而现实工作中的所谓“科技档案更改”则有其针对性,一方面是针对基建、产品、工艺、设备等类别科技档案;另一方面是针对上述类别科技档案中的图样科技档案,而非包含表格类、文字类、声像类科技档案。也就是说,所谓的“科技档案更改”是从个别推论一般,

10、并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说并不应该称之为“科技档案更改”。第二,“科技档案更改”理论有违反档案学的基本原理和概括不全面的地方。所谓“科技档案更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内容改动较少的在原件上进行;二,内容改动较多的,但可以利用原件大部分的,复制原件并在复制件改动。在科技档案原件上更改,虽然有其方便的地方,但在一定程度上很难真正做到维护档案的真实历史面貌,这正是许多同志对所谓“科技档案更改”提出异议的原因。而对内容改动较多,但又不好套用原件的,在充分利用原件的基础上,重新制作文件来实现对原件的改动的这种情况,“科技档案更改”理论并未包含。最后,“科技档案更改”尽管在理论上有缺陷,在实践中有不足,但

11、它在长期的科技档案工作实践中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尽管在理论上或者口头上表达“科技档案可以更改”,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并没有真的恶意地去改变科技档案的某些内容,反而更注重维护科技档案的真实历史面目。比如在反映科技档案相对应的客观事物现状的同时,在科技档案复制件上进行更改,或者重新制作科技文件,并保留更改过程一般不在科技档案原件上更改,只有极少部分单位在改动较小情况下在原件上更改。事实证明,这样做除了在原件上更改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科技活动的真实历史面目外,总体上是有利于科技活动的进一步开展的。通过对所谓的“科技档案更改”问题的简要分析,我们不难得知过去乃至现在的科技档案工作中,“科技

12、档案更改”只不过是由于受人们认识水平限制而延袭下来的一种习惯表述。理论意义上的“科技档案更改”不仅应包括对已归档科技档案、科技文件的更改,还应包括应该归档但尚未归档被称作为科技文件的科技档案的更改;不仅应包括对被称作科技文件或科技档案原件或复制件的更改,还应包括另行制作科技文件对科技档案内容的修正。从“科技档案更改”具体工作的诸多限制我们不难看出,“科技档案更改”和“科技档案篡改”不同,它并非鼓励人们去改变某些科技档案的真实内容,恰恰相反是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维护科技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仅因为看到科技文件更改是无可厚非的,就试图通过扩大档案概念的外延,将文件与档案概念等同起来,

13、以此来说明对“科技档案的更改”就是对“科技文件的更改”,并试图用科技文件更改来代替“科技档案更改”,回避业已存在的所谓“科技档案更改”引发的问题,不仅回避不了,反而会造成认识上的更大混乱。由此可见,该法并不足取。用文件生命理论来解释 “科技档案更改”问题似乎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是仅就相关科技活动、同一科技活动的前后阶段,后者套用前者的科技档案并将之复制后作部分更改转化为后者的科技文件的事实,仍然不能合理解释全部的“科技档案更改”现象。科技文件横向运动理论只能解释图样类的科技档案复制件更改后转化为现行科技文件的部分事实。对文字类、表格类和声像类科技档案内容需要改动就难以合理阐述。按照科技档案内容需

14、要更改的情况,假若某些基建档案中,发现施工日志与所记客观事实有出入,无疑需要更正。我们是找有关人士重新追记,力求档案与事实相符,还是非得将之复制后,转化为复制件后再找有关人士修改。显然,后者有些荒谬,既行不通,也有违情理。由此可见,想通过扩大档案概念的外延和借助文件生命运动理论来解释所谓“科技档案更改”现象都是行不通的。三笔者认为,“科技档案更改仍属档案原始记录性的继续”的认识,除了“科技档案更改”这一表述欠妥外,对所谓“科技档案更改”现象的阐述基本上是正确的。科技活动结束,相应的科技档案不一定会全部形成或全部准确,为了保证科技档案与其反映事物始终一致,我们必须逐步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科技档案内容

15、。这也说明科技档案的产生、积累、形成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这一更正范围不能也不应当仅限于图样类科技文件,还应当包括表格类、文字类和声像类科技档案。唯有如此,科技档案才能不断臻于完整、准确、系统。整体而言,科技档案的形成并非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必须有延续性的科技档案去补充,这种延续性的科技档案的产生可能套用它以前形成的科技档案,也可能不套用。如同人事档案要求“档如其人”一样,人们去要求科技档案“档物相符”。例如,在人事工作中,当我们发现对某同志的处分过重时,我们并不是将其处分材料从其人事档案中直接更改或复制后更改,而是另外行文重新作出正确的结论归档保存。当然这个新的结论的作出,必

16、须利用原来的处分材料。这其实也是对原来人事档案内容的必要更正,但我们并没有说人事档案因此而可以更改。我们应当强调“档档平等”。在科技档案家族内,图样类科技档案,应当和表格类、文字类和声像类科技档案一样不容更改;基建、产品、工艺、设备等科技档案应当获得和其它类科技档案同样的地位;科技档案在档案大家族内,也应当和其它类档案一样不容更改。科技档案不仅在实际工作中和其它类档案一样,在档案学理论上也应当获得不容更改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档格”。鉴于“科技档案更改肯定论”与“科技档案更改否定论”主要是在表象上、在语词表述上互相矛盾的,但在指导科技档案工作实践中维护档案历史原貌这一根本问题上是基本一致的。同时,尽管科技档案更改和科技档案篡改在本质上有区别,不过由于受思维中固有的“档案是真实的历史记录,为了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档案不容更改”这一命题的影响,“科技档案更改肯定论”与“档案不容更改”在逻辑上仍然是相互矛盾的。为了便于社会认同和科技档案术语规范化,我们建议,在理论上淡化并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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