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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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世后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发展研究关键词: 入世后 欧盟 纺织品特保措施 立法 法律对策内容提要: 本文对入世后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的发展、立法原因、法律依据及有关条款进行了分析、研究和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纺织业应对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法律对策。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是伴随中国入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贸易措施。实施时仅针对中国的纺织品,而且启动门槛低,它已经成为后配额时代一些国家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的主要措施。因而研究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欧盟为中心进行分析,因为欧盟已经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立法和实践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一、欧盟

2、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的背景分析(一)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的原因1.为了维护成员国的社会稳定及纺织业的平稳转移。1欧盟是全球第一大纺织品出口国以及第二大服装出口国,平均年交易额约达2000亿欧元/年。2而中国纺织品对欧盟的大量出口势必会对其市场造成冲击。因而,欧盟希望凭借中国入世时签署的纺织品特保条款,缓和中国纺织品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给其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2.为了遏制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中国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出口增长的态势有增无减,使一些西方国家的政要忧心忡忡,“中国经济威胁论”更是甚嚣尘上。中国政治稳定、劳动力成本低,加之纺织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让某些仇视中国的人士不能袖手安坐

3、,必欲限制和打压而后快。因而,诚如有评论认为,美欧联手打压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深层次原因,是遏阻中国成为世界工厂。33.其他政治因素。一是“美国因素”。战后的历史告诉我们,无论是政治、外交,还是经济、文化等政策,先是西方国家、后是欧盟,在许多情况下往往采取“跟风”的作法,即追随美国的政策,在对华实施特保措施方面也是如此。欧盟担心中国纺织品无法销往美国就会转向欧盟,因而追随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限。二是欧盟内部利益的抗衡。在欧盟纺织品市场,制造商一直属于“强势力量”,他们的游说能力很强,对欧盟决策的影响力也极大;而零售商与进口商相对力量较为弱小。在对待中国纺织品出口欧盟问题上,前者竭力要求设限,后者坚决

4、反对。但在这种利益抗衡中,后者往往处于劣势。4三是欧盟的“地中海地区情结”。欧盟为笼络和稳固周边环境,时刻不忘对与欧盟邻近的地中海地区等发展中国家负责,千方百计想保住这些国家的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份额。这样一来,只有限制中国纺织品的涌入。(二)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的依据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立法依据来自中国入世时所签署的文件中的两个特别条款,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称“TPSSM”,又称“特保条款”),二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又被称为“242条款”)。“特保条款”规定,当原产中国的纺织服装产品扰乱了进口国的市场或对该种产品的

5、正常贸易构成威胁时,进口国可以在与中国进行磋商后,采取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贸易保护措施。纺织品特保条款的有效期为2008年12月31日。“242条款”规定:从加入世贸组织到2008年12月31日,进口成员可以针对来自中国的所谓“市场扰乱”,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配额限制。而且,“特保条款”还特别规定,到2013年进口成员可以针对包括纺织品服装在内的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欧盟希望凭借这些特别条款,筑起区域保护主义壁垒,以缓和价廉物美的中国纺织品给其市场造成的冲击。二、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的发展中国入世后,欧盟加紧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纺织品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

6、是在2005年,欧盟又陆续出台并实施了许多针对我国纺织品的特保措施。(一)欧盟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修正案2002年6月2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采取限制措施。该提案对原有的3285/94号和519/94号欧盟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有二:一是2005年前,欧盟将逐步废除目前实行的对中国鞋类、陶具和餐具等某些非纺织品类产品的进口配额限制。二是欧盟将实行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期特定产品保障机制”。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中国出口的特定产品造成极大的限制。5(二)欧盟委员会第427/2003号条例20

7、03年3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427/2003号条例,确立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并于2003年3月9日生效。该条例总计24条。第1条主要阐述制定该条例的根据。第2条是关于市场扰乱的界定。第3条是关于贸易转向的界定。条例还规定,对于经调查后确定需实施保障措施的,可以实施的临时保障措施包括关税措施或进口数量限制。临时性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如果实施正式的保障措施,首先欧盟将与中国政府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在接到磋商请求60日内,如果同中国政府的磋商未达到令双方满意的结果,正式保障措施或防止贸易转向措施应予启动。正式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长达4年。6(三)欧盟委员会修

8、订的第3030/93项条例2002年6月,欧盟委员会建议修订第3030/93项贸易条例,针对中国纺织品进口实施特保措施。2003年1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其贸易规则“3030/93”中第三国进口纺织品管理的一般规则作出修改。修改内容如下:(1)增加欧盟贸易规则“3030/93”的失效条款;(2)增加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条款。特保措施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原产于中国并包含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的纺织品或服装在下列情形下适用于特保措施。1)当上述产品扰乱欧盟市场时,欧盟委员会可根据欧盟成员国提出请求或自行决定与中国进行磋商。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

9、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欧盟市场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2)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欧盟委员会将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数量限制。其数量限制应以收到磋商请求时中国该产品的出口量为基础进行测算。其数量限制的期限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短时间,则此数量限制应在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的期限内有效

10、。3)除非欧盟与中国双方另有约定,在没有再次申诉的情况下该数量限制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实施特保措施,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为止。7(四)欧盟对华纺织品的两项指南1.针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的行动指南。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4月6日公布针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的行动指南(以下简称“行动指南”)。该指南就特保措施的实施程序和标准做出了规定,明确划分了在何种情形下考虑对自中国进口的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主要内容有:(1)“数据”的计算:根据成员国海关提交的实际进口数据进行计算。(2)“预警区”:设定预警区作为对中国纺织品是否造成市场扰乱的预先警告系统。若进口产品数量出现激增,或者任何一类产

11、品的单位价格出现突降,该类产品将有可能列入预警区。(3)“特保措施的调查程序及实施依据”:如果进口产品超出预警区的限定标准,欧委会有权自己展开调查,也可以根据欧盟成员国的请求展开调查,当需要提供保护措施的产业提供了明确和可接受的证据时,欧委会也可启动调查。在启动任何一种调查的同时,欧盟将会与中方进行非正式磋商。调查期问,利害关系方应在21天内提交他们对该调查的看法。调查活动及与中方的非正式磋商应在60日内完成。(4)“与中方正式磋商”:调查期结束,欧盟委员会会与成员国纺织品委员会磋商,以决定是否同中方正式磋商。从与中方提出正式磋商的15日之内,中方应将涉案产品的出口量控制到申诉前14个月内首1

12、2个月的纺织品出口量的基础上增加7.5%(羊毛制品为6%)。(5)“保障措施”:若中方对本国纺织品的出口量仍不予控制,欧盟委员会将立即依据上述标准对中方纺织品进口量进行限制,期限1年。(6)“紧急程序”:在中国纺织品进口出现大量激增以致即将对欧盟同类产业造成严重实质威胁,紧急程序将被启动。在与中方进行正式磋商前,不进行前置调查即可实施紧急程序。82.关于对欧共体适用纺织品特定保障条款指南。2005年4月27日,欧盟又公布关于对欧共体适用纺织品特定保障条款指南(以下简称条款指南)。其主要内容如下:第1部分是宗旨的介绍。第2部分是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TSSC)的描述,包括TSSC的启动要件,T

13、SSC的启动和步骤,以及对TSSC性质的阐述。第4部分是TSSC的实体法内容,规定了采取特保措施的基本条件为“市场扰乱”、“威胁纺织品贸易的有序发展”,以及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中国进口产品对其他供应商,特别是对较为脆弱的、依赖纺织品贸易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在共同体“公共利益”因素,如上下游产业、欧盟产业对中国的投资、消费者利益或贸易等,明显压倒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带来的积极后果的情况下不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等。第5部分是TSSC程序及执行的内容,规定了程序的启动、公告、调查及非正式磋商、正式磋商、紧急情况的处理、正式磋商期限,以及特别保障措施的执行等内容。第6部分是早期预警系统的规定。9(五)中欧纺织

14、品协议的实施办法欧盟于2005年6月23日发布了中欧纺织品协议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实施办法采取“两重审核”,即根据中国政府的官方出口许可,欧盟再次签发进口许可证。其主要内容如下:(1)谅解备忘录未涵盖的产品进口,管理体制不变。(2)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前的进口,维持现状。(3)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后,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的进口将遵从以下规定:1)2005年6月11日以前出运的货物,将不受谅解备忘录的约束,自动发放进口许可。2)在2005年6月11日之后、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前出运的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将自动发放,不受限制。但此类货物的

15、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2005年总数量限制中扣除。3)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后、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启动日(7月20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总数量限制中扣除。在此期间,如果进口数量超出了协议限制数量,将拒绝发放进口许可证。4)7月20日及以后出运的货物只有在提交了有效出口许可证,并核实仍有数量之后,才能发放。10(六)欧盟解决中国滞港纺织品的相关法律规定2005年9月12日,欧委会完成了与中国滞港纺织品解决办法相关法规的制订程序,该法规为欧盟成员国对中国滞港纺织品签发进口许可证提供法律依据。该法规于9月13日在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14日生

16、效。法规是根据9月5日中欧双方在北京签署的磋商纪要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如下:(1)2005年相关产品的进口水平已经被调整到足以解决所有卡关货物进口的水平。增量部分中,一半由中方通过调剂的方式解决,另一半由欧方单边增加可进口数量解决。(2)对于7月20日之前出运的相关产品,申请欧方进口许可证的截止日期延至9月20日。为避免这部分数量进一步扩大,确保进口许可证签证系统管理的有效性,9月20日后,任何此类的申请将不予考虑。11总之,从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内容日趋完备,可操作性极强,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危害巨大。三、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实施的危害枚举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的实施给中国纺织品出口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和巨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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