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08552190 上传时间:2019-10-24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问题1非法进入计算机相关犯罪解释.本项针对的是定罪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实体法。事例中包括阻止诸如“黑客行为”或“计算机侵入”以及未经授权进入系统并允许入侵者从计算机系统中获取信息数据的行为的法律。 成员国法律名称条款处罚状态澳大利亚刑法(scaleplus.law.gov.au)总则:478.1条款规定未经授权进入或修改计算机上的限制性数据视为犯罪。限制性的数据指的是被密码或其它安全措施保护的数据。 478.1 未经授权进入或修改限制性数据(1) 有下列行为的人将被视为犯罪:(a) 未经授权进入或修改限制性数据;以及 (b) 意图未经授权进入或修改;以及(c) 知道并了解此进入和修改是未

2、经授权的;以及 (d) 符合下列的一种或几种情况: (i) 限制性数据保存在公共计算机中; (ii) 限制性数据由公共机构拥有;(iii) 此进入或修改限制性数据的行为是通过无线服务进行的; 处罚:2年监禁。(2) 绝对责任适用于章节 (1)(d)。(3) 在本部分:限制性数据指的是: (a) 保存在计算机中;以及 (b) 进入受到与计算机功能相关的进入系统的控制的计算机。 2年监禁已生效中国刑法第285条3年以下监禁已生效中国台北刑法第358条未经许可进入他人计算机或用他人帐号密码控制的相关设备、破坏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措施或者探测计算机系统漏洞将被处以最高3年监禁、拘留或最高10万元罚款或两者

3、同时处罚。最高3年监禁、拘留或最高10万元罚款或两者同时处罚已生效中国香港电子通信条例 (www.justice.gov.hk/home.htm - 转到第106章)犯罪条例www.justice.gov.hk/home.htm (转到第200章)第106章,27A部分,利用电子通信手段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1)任何人藉电信,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20000元。(2) 就第(1)款而言 (a) 该人的意图不一定要针对 (i) 任何个别程序或数据; (ii) 任何个别种类的程序或数据;或 (iii) 任何个

4、别计算机所保有的程序或数据; (b) 任何人如无权控制对计算机所保有的程序或数据的有关种类的取用,且有下述情况,则他对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的该类取用,即属未获授权 (i) 他未获有此权利的人授权,使他获得对该计算机所保有的程序或数据的该类取用; (ii) 他不相信自己已获如此授权;及 (iii) 他不相信若他曾申请适当的授权,则他本已获如此授权。(3)第(1)款的效力,并不损害关于检查、搜查或检验权力的任何法律。(4)尽管有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6条的规定,关于本条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可在发生该罪行的3年内或检控人发现该罪行的6个月内(以最先届满的期间为准)任何时间提出。 第20

5、0章,第59和第60节,与滥用计算机相关的犯罪性财产破坏第59节(1) 在本部中,“财产”指 (b) 计算机内或计算机储存媒体内的任何程序或数据,不论该程序或数据是否属实体性质的财产。 (1A) 在本部中,“摧毁或损坏财产”就计算机而言,包括误用计算机。在本款中,“误用计算机”指 (a) 导致计算机并非如其拥有人或其拥有人代表对其所设定的运作方式运作,即使如此误用不会令该计算机的操作、该计算机内的程序或该计算机内的数据的可靠性减损亦然; (b) 更改或删抹计算机内或计算机储存媒体内的程序或数据; (c) 在计算机或计算机储存媒体所收纳的内容上增加程序或数据,而造成导致(a)、(b)或(c)段所

6、提述的任何类别误用情形的任何作为,须视为导致该项误用情形的作为。 (2) 就本部而言,财产须视为属于 (a) 保管或控制它的人; (b) 对它有任何所有人权利或权益(并非只由转让权益协议或授予权益协议产生的衡平法权益)的人;或 (c) 在其上有一项押记的人。(3)凡财产受到信托的规限,则该财产所属于的人,须视为包括有权利强制执行该信托的人。(4)单一社团的财产,即使社团的职位悬空,亦须视为属于该社团所有。第60节(1)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2)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不论是属于其本人或他人的)

7、(a) 意图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或罔顾任何财产是会被摧毁或损坏;及 (b) 意图藉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即属犯罪。(3)用火摧毁或损坏财产而犯本条所订罪行者,须被控以纵火。第200章,第161节,以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进入计算机(1) 任何人有下述意图或目的而取用计算机 (a) 意图犯罪(不论是在取用计算机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b) 不诚实地意图欺骗(不论是在取用计算机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c) 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计算机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或 (d) 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不论是在取用计算机的同时或在

8、日后任何时间),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2) 就第(1)款而言,“获益”及“损失”)的适用范围须解释作不单扩及金钱或其它财产上的获益或损失,亦扩及属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该等获益或损失;而且 (a) “获益”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获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获益;及 (b) “损失”包括没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损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损失。罚款2万港币最高10年监禁最高5年监禁已生效已生效已生效日本未授权进入计算机法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法(1999年第128号法律)(目的)第1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未经授权的计算机入侵以及通过制定针对上述行为且被首都或地方公共安全委员会接受的为防止上述行

9、为再次发生的刑事条款和辅助措施,防止经电信线路进行的计算机相关犯罪,维护由入侵控制功能实现的电讯相关程序,从而促进高级信息和电信社团的健全发展。(定义)第2条在本法中,“准入管理员”指管理与电信线连接的计算机(以后引作“特定计算机”)的使用(限于经相关电讯线路进行的上述使用;以后引作“特殊使用”)方面的操作的人。2.在本法中,“验证码”指的是经过准入管理员授权个人使用的代码(以后称为“授权用户”),该准入管理员应当管理一台有特定用途的特定计算机并将其用于此特定用途或是此准入管理员(以后在本款中,授权用户以及准入管理员均称为“授权用户等”)批准进入授权以确定授权用户等,并将后者与其他授权用户等区

10、别开来;并处理下列代码或任何下列代码的组合代码:(1)与准入管理员相关,不可被第三方知道的密码;(2)准入管理员采用授权用户等的图像的部分或全部、以及相关声音方式进行编写的密码;(3)准入管理员采用与授权用户等相关的签名方式进行编写的密码。3.在本法中,“进入控制功能”指的是由管理特定用途的准入管理员添加的一种功能。此功能被赋予一台特定的计算机或另一台通过电信线路与此特定计算机相连以自动控制此特定计算机相关的特定用途的计算机或在由人工在此特定计算机输入密码后去除全部或部分限制功能以使用相应的特定功能。此密码是一种身份密码(以此种方式编写的密码包括组合密码是由准入管理员使用一个身份码或身份码的部

11、分定义的;同样的内容也适用于第3条第1款涉及的物品(1) 和(2) )。(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的行为)第3条.任何人不得有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的行为。2.前款中提到的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的行为指的是下列的行为:(1)通过通信线路、他人验证码获得进入拥有进入控制功能限制的特定用途计算机上的进入控制功能的行为(不包括添加相关进入控制功能的准入管理员的同样行为,也不包括在准入管理员允许下或拥有验证码的受权用户批准的行为);(2)通过通信线路、任何信息(不包括验证码)或可以侵入由特定用途计算机的进入控制功能限制的区域的命令进入拥有进入控制功能限制的特定用途计算机上的进入控制功能的行为(不包括添加相关进入

12、控制功能的准入管理员的同样行为,也不包括在准入管理员允许下或拥有验证码的受权用户批准的行为);(3)通过通信线路、任何信息(不包括验证码)或可以侵入限制性区域的命令进入通过安装在另一台与其相连的计算机的进入控制系统进行准入控制的特定用途计算机上的行为。(禁止协助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的行为)第4条.任何人不得把与进入控制功能相关的用于特定用途的特定计算机的他人验证码提供给非准入管理员及非此验证码授权用户的第三方或在他人要求下提供验证码,除非此行为由准入控制管理员进行或者在准入管理员或授权用户的准许下进行。(准入管理员的预防措施)第5条.为特定计算机添加进入控制功能的准入管理员应该有责任正确管理与进

13、入控制功能相关的验证码以及用于通过进入控制功能用于确定验证码的密码,还应该一直负责验证进入控制功能的有效性,而且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应该负责立刻采取必要步骤保护特定计算机防止受到未经授权的进入,以及与进入控制功能相关的升级。第6条.首都及地方公共安全委员会(每个地区公共安全委员会(这里所说的地区指的是在警备法第51条第1款的主体部分(954年第162法案);在本款以后将适用同一描述),但不包括北海道地方警察总局:在本款中以后将适用同一描述)在一旦确认发现发生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的情况后,为了阻止此种行为的再次发生,与此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行为相关准入管理员可以要求协助;与此要求相关的任何可被认为具有参

14、考价值的档案或文件,例如在此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行为发生期间对此特定计算机操作和管理的信息,在被认为有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应该提供给准入管理员以便帮助。这些帮助还包括提供相应的材料、建议和指导,以便采取必要的紧急步骤正确应对此未授权进入行为或保护受到未经授权进入行为危害的计算机。2. 首都及地方公共安全委员会可以委托符合国家公共安全委员会管理规定的全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进行案例分析(也就是说进行技术上的研究并分析未经授权进入行为的手法,以及与进入相关的目的和原因;在本款中以后将适用同一描述),这是在前述章节中提到的提供协助所必需的。3.受首都及地方公共安全委员会委托从事执行案例分析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其已经知道的有关上述执行的秘密。4.除了前三款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