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ng[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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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的内容总体上包括三个部分,即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实务,本教材属于第三部分的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是指国际间商品交换或买卖的作业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交换的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两类,近年来又将技术贸易从服务类中分离了出来。本教材讨论的内容为国际货物交换实务。全书的框架主要由合同内容、交易与履约活动及各种贸易方式等部分构建而成。,第一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 程和适用的法律,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世界各国(地区)之间在商品和服务方面的交换活动。 对外贸易 (Foreign Trade):从单个国家(地区)的角度出发,

2、一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1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英国、日本、中国台湾等也把这种交换称为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国际货物买卖业务的特点,复杂性,风险性,法律性,出口业务流程图,进口业务流程图,back,国际贸易中所涉及的三类法律法规,2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的合同种类,与国内供货方订立 购货合同(供货合同); 与承运方订立运输合同(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与保险公司订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与银行订立托收货款或支付货款的国际结算合同; 与国外商人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条约,国

3、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如公约、协定、协定书等。 国际条约只对缔约方有约束力,而对非缔约方无约束力。,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的条约与协定,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海牙

4、规则(1924) 维斯比规则(1968),汉堡规则(1978),华沙公约(1929),海牙议定书(1955),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国际货协(1951),国际货约(1961),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 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1930) 统一支票法公约 (1931) 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1933) 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 伯尔尼公约(1971) 世界版权公约 (1971),二、国际贸易惯例

5、,1.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与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由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制定的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和解释。 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2.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法协会为解释CIF合同制定的。 该规则规定了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本规则共解释六种贸易条件: 现场交货Ex (point of origin) 运输工具上交货FOB 各种运输工具边交货FAS (Free along

6、 side) 运费在内C&F 运保费在内CIF 码头交货Ex Dock 注: 该修订本为一些美洲国家采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 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的各自义务并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 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不同版本中作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合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关于国际货款的收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2007) 托收统一规则(522号,1995),关于运输与保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中

7、国保险条款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国内法,合同法 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四、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的关系,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 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只有经缔约国立法才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非强制性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一、国际商品市场调研 1、国际商品市场环境调研 政治环境 经济环境 文化环境

8、地理环境 技术环境 竞争环境,2、国际商品市场行情调研 经济调研:目标出口国的生产与消费情况 市场调研:市场规模、销售价格、 营销调研:消费者、营销方式、销售渠道 3、客户调研 欲与之建立贸易关系的国外厂商的基本情况 (经营历史、资金规模、经营范围、组织情况、信誉等级等),间接出口 国内进出口公司 国外进口商 合作出口 直接出口 公司的出口部 出口子公司 国外经销商、代理商,国外生产 合同制造 交钥匙工程 许可证贸易 海外合资 海外独资,二、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三、制定方案,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国内货源情况 国外市场情况 确定贸易地区和客户 经营计划安排和措施落实,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进口数量

9、 进口市场 交易对象 价格 贸易方式 交易条件,第三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一国企业为出售或购买有形商品而订立的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就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货款的有关事项的协议。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国际性。 合同的标的是跨越国境流通的货物。 适用法律具有多样性。 具备买卖性质,二、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合法与尊重社会公德,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

10、、电传、传真 2.口头形式 面谈、电话 3.行为形式 发运货物、预付货款 4.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四、书面合同的形式 1.正式合同 2.确认书 3.协议 4.备忘录 5.意向书 6.订单 五、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2.正文 3.约尾,第二节 进出口交易磋商,一、洽商的形式 口头 书面 行为,各种交易会、洽谈、贸易小组出访及邀请客户来华洽商交易等,另外还包括双方通过电话进行的交易洽商。,通过信函、电报、传真、EDI等通讯方式进行业务洽商。,虽然形式不同,但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通常的交易中以书面居多。,拍卖,二、洽商的内容 品名、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支付; 运输、保险; 商检、索赔、仲

11、裁、不可抗力等。,三、国际货物贸易洽商的程序,交易磋商的程序可以分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一)询盘(Enquiry、Inquiry) 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商务法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 买方询盘:邀请发盘 (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卖方询盘:邀请递盘 (Invitation to make an bid),例:买方询盘:“请报东北大豆最优惠价格最快交货期,请速电告”。 “Please cable offer northest soyabean most fav

12、orable price earliest delivery promptly ”.,(二)发盘 offer 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即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递盘(bid),兹发盘5000打运动衫,规格按3月15日的样品,每打CIF纽约价为84.5美元,标准出口包装,5-6月份装运,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订购50公吨干酵母粉,含量约30%,89千克纤维包

13、装,8月或9月装船,每公吨500美元CIF几内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5月30日我方时间复到有效。,1.有效发盘的构成条件 公约第14条第1款对“发盘”的规定: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构成发盘的四个条件: 1、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无保留和限制); 2、发盘人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4、发盘送达生效;,公约第十四条(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商业广告?,公约第15条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

14、效。,“十分确定”的含义是指在发盘中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还可以只规定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 “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 ,或 “有权先售 ”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六项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2.发盘的有效期的规定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发盘限5日复到 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HERE (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起讫问题和非营业日问题) (3)没有规定有效期 通常理解为“合理时

15、间”各国的解释并不统一。,3.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在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 (2)发盘的撤销 根据公约规定 发盘撤销的条件:发盘人的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公约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不可撤销的发盘: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4.发盘的终止或失效 (1)有效期已过; (2)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被撤回或撤销; (4)发生不可抗力; (5)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三)还盘 (counter-offer) 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四)接受(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公约采用“送达生效”原则) 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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