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法律救济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8439123 上传时间:2019-10-24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18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三章法律救济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第十三章法律救济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第十三章法律救济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第十三章法律救济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第十三章法律救济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十三章法律救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三章法律救济(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初一学生王某是一个比较调皮的学生,一天,他在教学楼的走廊上踢球,打破了教室窗户的玻璃,被班主任狠狠地批评以后,当场赔偿了修复窗玻璃的款项,并表示,今后一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可是,当其他任课教师听到这个学生又犯错误时,纷纷到学校领导处要求,不可如此轻饶他,应新账旧账一起算,抓住机会,给他严厉的处分,好好地“教训”他一下。于是,学校领导在教师的一致要求下,给了这个学生记过处分。,这个学生本以为事情已经处理完了,可没想到第二天一进校门就看到了关于处分自己的布告。他突然感到老师欺骗了自己,学校领导也在对自己发动突然袭击,于是怒火万丈,冲上去一拳打碎布告栏的玻璃,撕掉了布告

2、,然后,飞奔到办公楼,闯进校长的办公室大骂起来。他犯了更大的错误,受到一个更大的处分,被学校校长以严重违反校规为由,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教育法学认为,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权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给予补救,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当前,建立健全法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对于消除教育法律关系中各方地位不对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法律救济概述,什么是法律救济呢?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英

3、国的一句法谚说: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救济的特征 (一) 是宪法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 以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三) 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 (四) 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法律救济的渠道 (一)行政渠道 (二)司法渠道 (三)仲裁渠道 (四)调解渠道,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一)事后救济 (二)职权专属 (三)正当程序,法律救济在教育法制中的重要作用 (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

4、)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三)促进学校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四)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包括: 教师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赔偿,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三大特征 法定性 专门性 行政性,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教师申诉? (1) 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职务聘任、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3) 认为当地

5、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了自己教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教师申诉应该向谁提起? 、如果是对学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该是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对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上级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注意:提出申诉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而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书要包括哪些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 申诉要求,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其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申诉理由,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其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

6、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 附项,写明并附交相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对于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处理分成三种情况: 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教师申诉学校的几种不同处理结果: 学校管理行为如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原处理结果; 学校管理行为中如果存在有程序上的不足,则要求其加以补正; 学校如果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则要求其限期改正; 学校管理行为如果是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则

7、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的部分; 学校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撤销原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定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6)学生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学

8、生申诉的对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被申诉人则限于该学校教育机构; 如果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些学校、学校工作人员或教师将作为侵权主体成为被申诉人。,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的程序一般是: 1、提出申诉; 2、等待主管机关的受理审查; 3、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提出学生申诉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的两种形式。,学生申诉能否被受理的几种情况: 1、受理机关对属于自己主管的申诉,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对不属自己主管的申诉,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 3、受理机关对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告知学生不能申诉; 4、受理机关

9、对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申诉,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几种处理情况: 学校、教师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将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如果处分或决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将被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限期改正; 处分决定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事实不清,将责令退回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处理或决定所依据的校纪校规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将被撤销原处理决定; 学校、教师的确有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将责令侵权学校、教

10、师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学生如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与教育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只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象。 5对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4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般不是终局

11、决定。 3、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提请教育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它要符合行政复议法对一般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2、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教育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教育关系。,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包括五个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决定 5执行,教育行政复议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办案快等优点,但由于它是在行政框架内解决问题,容易产生“官官相护”的问题。 教育行政诉讼则体现了法治国家“司法高于行政”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对教育行政复议不服,均可提起教育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来体现最

12、终的救济作用。,教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并对其裁决的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就是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只受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只要行政相对人“ 认为 ”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地说,行政诉讼法的第11条列举了应该受理的8种具体行政行为;第12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4种情况。,教育行政诉讼的几个基本程序 1起诉 2受理 3审理 4判决 5执行

13、该诉讼的每个环节都有比较严格的时限要求。,第四节 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赔偿的组成部分之一。,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1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 4承担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教育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存在。 (二)、有明确的侵权行为主体。 (三)、执行职务的过程

14、中有违法行为。 (四)、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目前,我国将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局限于侵犯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