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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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复习思考题,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概述,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三、法律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一)列举式,(二)概括式,(三)折中式,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二)行政诉讼受

2、案范围的法律意义,(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意义,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影响着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序以及判决等规定,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二)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三)公民权利意识和主体性意识发展的程度 (四)国家的权力架构及运作机制,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一)正确处理社会进步需求与法治发展程度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第二节

3、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二、行政诉讼法(2014)及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二、行政诉讼法(2014)及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案件,3行政许可案件,4自然资源行政确权案件,5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7侵犯经营权案件,8排除

4、或限制竞争案件,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10行政给付案件,11行政协议案件,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案件,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三、我国行

5、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一)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二)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 原则上,凡是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行为侵犯的是政治权利,则由单行法律或法规另行规定。 (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法律法规的包括扩张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

6、务的行为。,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广义上的)。,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一)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二)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三)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五)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一、国家行为,二、行政规定,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四、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7、五、刑事司法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一)国家行为的界定,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一、国家行为,(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第一,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第二,国家行为具有整体性。 第三,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 第四,国家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一

8、)行政规定的界定,行政规定指的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行政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理由,二、行政规定,【案例21】张某诉某乡政府案,(二)行政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理由,3法院的承受能力,1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规定已经设有其他救济途径。,2行政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界定,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案例22】王某诉某市政府案,(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第一,我国行政诉讼

9、制度建立时间不久,经验不足,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上。 第二,我国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还不健全,法院审查有一定困难。 第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人民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事务通过审判程序来加以干预。,(一)终局行政决定行为的界定,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二)设定终局行政决定行为的理由,四、终局行政决定行为,(二)设定终局行政决定行为的理由,某一类行政行为涉及国家重要机密,一旦进入诉讼,将会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某一类行政行为不可能

10、或者极少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某一类行政行为专业性极强而且非常复杂,以至于使法官的审查徒劳无益; 某一类行政行为已有近乎司法程序的行政程序作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已有充分的能确保公正的救济手段; 因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使行政途径救济以外的司法救济成为不可能。,(一)刑事司法行为的界定,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刑事司法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五、刑事司法行为, 【案例23】刘某诉某公安局案,(二)刑事司法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第一,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刑事侦查等行为被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 第二,我国刑事

11、诉讼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侦查行为等刑事司法行为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一)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界定,1调解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2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1调解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2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1调解行为, 调解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主持的,在争议各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斡旋等活动,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2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法律规定

12、的仲裁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性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的行为。,1调解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第一,行政调解虽然由行政机关主持,但以当事人双方同意为前提; 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三,行政调解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当事人如对调解行为持有异议,可以就原双方的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进行行政诉讼的必要。,2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第一,仲裁机构具有相对于行政机关的独立性; 第二,仲裁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三,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性,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

13、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行政指导行为的界定,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过示范、提供咨询意见、建议、训导等方式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二)行政指导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七、行政指导行为,(二)行政指导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指导去做,也可以不按照其指导去做,违反行政指导行为不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24】董某诉某市政府案,(一)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界定,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14、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二)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二)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第一,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如果对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在事实上取消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效。,(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界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指的是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5、义务关系不产生调整作用的行为。,(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一、行政不作为,二、行政裁决行为,三、准行政决定, 【案例25】步行商业街拆迁案,一、行政不作为,凡是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不作为,除涉及国家行为、行政规定、内部行为、法律规定的终局决定行为等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的有关事项外,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二、行政裁决行为,(一)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就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行政裁

16、决的可诉性 1行政裁决行为是一种未被法律和司法解释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 3避免出现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存在的尴尬局面。 4在实践中,对特定行政裁决的可诉性,已被法律、法规所明确。,三、准行政决定,(一)准行政决定的含义 即行政主体通过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受理行为、通告行为、确认行为、证明行为等。 (二)准行政决定的可诉性问题 在准行政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且没有其他的救济方式可用的情况下,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复习思考题,1简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 2试述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因素。 3试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4简述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 5简述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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