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ppt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8422478 上传时间:2019-10-24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26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ppt(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一中院 严耿斌,当前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实务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整体评析,涉及决议效力、知情权、利润分配、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 强化公司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保障 强化程序衔接,利益冲突与保护策略一,所有者与管理者,控制与非控制股东,公司与债权人,公司设立,公司体外,公司消灭,解散纠纷,公司设立纠纷,自行解散,申请公司清算,司法解散,清算责任纠纷,申请公司破产,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公司变更登记,利益冲突与保护策略二,控制与非控制股东,表决权,治理,救济,平等待遇,知情权,分红权,侵权赔偿,认购权,退出权,赔偿权,申请解散,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优先购买权,利益冲突与保护策略三,所有者

2、与管理者,忠实勤勉义务,治理,救济,资格与义务,股东出资,股东资格确认,任免权,信息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损害股东利益责任,利益冲突与保护策略四,公司与债权人,资本三原则,治理,救济,维持,确定,不变,股东出资纠纷,增资减资纠纷,合并分立纠纷,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深石原则,抽逃出资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八部分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45、股东出资纠纷 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47、股东知情权纠纷 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49、股权转让纠纷 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

3、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51、公司设立纠纷 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53、发起人责任纠纷 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 259、公司合并纠纷 260、公司分立纠纷 261、公司减资纠纷 262、公司增资纠纷 263、公司解散纠纷 264、申请公司清算 265、清算责任纠纷 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隐名股东,发起人,股东(老),股东(新),实际控制人 董、高、监 清算义务人,债权人,公司,公司纠纷案件结构示意图,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4、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违反公司法 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涉及国有资产、场外交易、境外公司股权),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支付对价 请求变更登记(解释三/23条) 交接资产、经营证照 债权债务分担(谁主张) 股权回购(对赌条款)世恒、海富案,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重复转让、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股价显失公平与商业判断 瑕疵股权构成欺诈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得单独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

5、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

6、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

7、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股东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

8、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

9、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涉优先购买权示意图,“转让”要件审查,转让要件通知,同意权审查,对受让人的违约责任,股东放弃转让审查,行使期限审查,拍卖,对股东的损害赔

10、偿,对股东缔约过失责任,通知要件抗辩,支持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审查,优先购买权,产权交易规则,未过半数不同意,必须购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善意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优先购买权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股东优先购买权中涉及四个主体,三种法律关系。四个主体分别是转让股东、其他股东、非股东第三人和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 三个法律关系分别是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间的股东关系,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间的股权转让关系,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间的优先购买权关系。 涉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是:优先权股东为原告,转让股东为被告,非股东第三人及公司为第三人,股东出资纠纷,(1)虚假出资纠纷。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

11、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2)出资不足纠纷。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股东出资纠纷,(3)逾期出资纠纷。逾期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期缴足出资的情形。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股东首次出资符

12、合法律规定及约定,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首期出资之后的分期出资义务。 (4)抽逃出资纠纷。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收回。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股东设立公司时,验资后将出资转出,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出资;公司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未按规定处置该股份;公司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先行分配利润;公司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等。,股东出资纠纷,处理股东出资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2631条、第36条、第81条、第8385条、第92条、第94条、第200条、第2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10条的规定。,公司清

13、算案件示意图,清算 义务人 责任,清算责任 (法第184条),清算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18/1、19、22条),直接清偿责任 (解释二第18/2、20条),债权 请求权 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 诉讼时效,起算点: 知道或应当知道(举证倒置) 强制清算并非前置程序 无法清算的事实状态 2008年5月19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决议效力纠纷,管辖审查(民诉26、民诉解22),主体范围审查,诉的利益,主体适格,原告甄别 公司被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担保,诉请固定,手段诉讼,成立即生效,形式要件瑕疵,内容要件,形式要件不具备,撤销,有效?,无效,不成立,知情权纠纷,管辖审查诉26、诉解22,

14、主体范围审查,诉的利益,主体适格,一般:现股东例外:老股东,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查阅对象,可能或曾为他人通报、实质竞争,内容审查,目的审查,一年两次,持股期间,前置程序,书面正当目的15日,判决主文,会计账簿,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 (初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履行辅助人,董高忠实勤勉责任,不正当行使的赔偿责任,反向规制,财务会计报告,行使方式,固有权利,特定文件材料,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管辖审查诉26、诉解22,主体范围审查,诉的利益,主体适格,现股东,无分配方案,查阅对象,根据当事人诉请裁判,数额、时间,审查决议效力?,内容审查,可实施性审查,滥用股东权利,有分配方案,老股东给付之诉,资本维持原则,确定分配期限,变相分配,隐瞒转移利润,可分配,有盈余,公司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诉讼151/1,确定诉讼代表人,前置:股东向子公司董监申请,双重代表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子公司母公司为第三人,公司为第三人、 董监高为被告,公司承担股东支付的合理费用,胜诉利益归公司,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151/2,吾家洗砚池头树 朵朵花开淡墨痕 不要人夸好颜色 只留清气满乾坤 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小学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