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基础知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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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内审稽核部 叶莹 2015年9月21日,内容提要,一、洗钱的渊源、含义、三个阶段及危害 二、反洗钱的定义 三、反洗钱的相关法规 四、案例,“洗钱”一词的历史渊源,洗钱最早的渊源来自铸币时代。 20世纪初,美国黑手党金融专家“艾尔卡朋”的投币式洗衣店。 20世纪30年代,美国人迈耶兰斯基通过在瑞士银行开立账户以所谓的贷款方式贿赂路易斯安那州州长胡宜龙,被认为是最早的跨国洗钱活动。 20世纪70年代,“洗钱”作为一个术语开始适用于法律领域。,洗钱的含义,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

2、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的三个阶段,一、处置阶段 亦称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利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以及股票、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有的也将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到外国。 二、培植阶段 也叫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所得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在不同国家间进行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国内通过不同金融工具逐步模糊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性质,使得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 三、融合阶段 又叫归并阶段、

3、整合阶段,即将分散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饰,在犯罪所得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就能够自由的享用这些非法收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明显,有时发生重叠、交叉,或者集合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通俗来讲,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 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 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洗钱活动的类型和特点,一是有大量需要转

4、移或者投资的资金;(大额交易) 二是防止该资金的真实所有权被披露或被发现;(实际控制人) 三是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运作并最终提取现金;(网银、手机银行、提现等-客户交易记录保存) 四是完全掩盖该资金实际上的非法来源。(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保存),洗钱的危害,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 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

5、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反洗钱的定义,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法律框架,中国反洗钱法律:反洗钱法、刑法 反洗钱行政规章: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保存管理办法 4.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规,“

6、一法四法规”,(一)反洗钱法,规定了立法的宗旨,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实施预防、监控的行为主体,预防、监控的对象,预防、监控的内容,法律责任等。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监督管理行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具体义务的反洗钱工作原则要求以及法律责任。 (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报告的 内容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监管在经营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和作法。 (五)金融

7、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对涉嫌恐怖 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作了特殊规定。,反洗钱工作三项核心制度,三大支柱,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你的客户:基础地位不仅要了解客户身份,而且也需要了解客户交易。 客户身份识别 识别代理人身份 识别受益人身份 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持续识别客户身份,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是反洗钱的重要措施。其主要目的 作为履行客户身份和交易报告的证明 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 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反洗钱主要目的发现和甄别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线索

8、。,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流程,了解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实际控 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 登记登记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留存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内容,一、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九要素,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十五要素,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

9、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客户身份识别的几个工作环节,初次识别 持续识别-尽职调查 重新识别 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联合国及我国政府制裁名单,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

10、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个基本环节。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复函:对于无卡、无折存款业务,可比照一次性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办理;对于持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客户所办理的异地存款业务,可不作为一次性金融服务对待),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1、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 , 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资料 2、在账户使用的过程中 , 如果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更新,若超出合理期限,客户无合理理由又未更新

11、的,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出现以下情况时,各分支机构应该重新识别客户: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各分支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除核对有效

12、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回访客户 实地查访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以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案例分析,许某、余某等银行内部员工贪污挪用银行资金案 2001年9月,某银行在全行信息管理大集中以及资金汇划体制改革中发现,其下属某支行联行资金存在巨大缺口,并由此成立专项调查组展开调查。2001年10月,原该支行行长许某、余某等人潜逃境外。2004年4月,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余某被美国联邦执法机构遣返回国。2005年8月,法院公开审理余某涉嫌贪污、挪用

13、公款一案。2006年3月,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该案涉案人员、企业众多。许某、余某等人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了一个以该支行为核心,会计、信贷、联行管理要害岗位人员为骨干,辐射上级分行及外部企业人员的犯罪团伙。涉案企业近130家,人员多达250人,而且1993年至2002年期间,该支行3任行长“无一幸免”,内部中层业务骨干和经办人几乎都有牵连,部分地方党政负责人也涉及其中。 许某等人自1992年开始违规调用资金在境外炒作外汇期货,此后又从事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直至2001年10月“东窗事发”潜逃。该案涉案金额高达90

14、多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11多亿元、美元约9亿元、德国马克1亿多元,而且大部分资金现已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案例评析 作案时间长、涉案资金巨大是本案的一个特点 许某犯罪集团为持续清洗黑钱和转移资金,综合运用了多种洗钱手法。 (一)在境内自办公司(实体)以投资经营的名义转移、清洗资金 许某犯罪集团在境内先后共设立20多家公司实体,开立了大量账户,用于存放盗取的联行资金、为企业办理售付汇业务额外收取的手续费、截留账内贷款本息收入等,这些境内自办公司(实体)成为犯罪集团在国内的重要“中转站”和“临时小金库”。 (二)以银企合作、帮助企业经营为名,伪造贸易背景或放大贸易额,利用当地大型企业

15、集团账户直接将非法资金汇往其在境外设立的公司 1992年至2001年期间,该案中的巨额资金主要汇往A公司和B公司,这两家公司均由许某等人在香港设立。许某犯罪集团多次借银行客户账户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自办企业:通过B公司代理境内大型企业进口业务,一方面从中赚取进口差价,另一方面将盗取的联行资金、存款等借委托企业账户汇往香港;利用境内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设备之机,将900万美元进口款汇出,A公司收款后为委托公司购入价值290多万美元设备,其余600多万美元被许某等人非法占有。 (三)以外汇和股票交易“收益”为掩护,使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化 1998年间,许某等人多次以当地某公司购买汽配件名义办理虚假贷

16、款,2000年4月下旬,又将骗取的虚假贷款8000多万元人民币划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用于购买股票。另外,A公司、B公司还在境外从事外汇买卖、股票买卖等多项经营活动,并将收益以红利形式分配给各股东。1996年3月,许某就曾将6700多万港元的分红,分8次划入余某在香港的个人账户。2001年10月,余某逃离香港时,又将其剩余的2400多万港元和300多万美元分红汇往美国、加拿大。 (四)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出境 1998年以后,为逃避国家外汇管制,许某犯罪集团改用“地下钱庄”渠道非法洗钱。2000年6月,许某等人将某集团下属公司所欠该支行德国马克贷款折算成3000万美元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B公司。另据已查明案情统计,该案通过“地下钱庄”调汇出境资金折合港币8.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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