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20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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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防治职业病 切实关爱劳动者,严格贯彻职业病防治法,2015年4月,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企业超过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亿人,有两个职业病集中的重点人群:一是约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在现阶段,这些人群既是我国的劳动力主体,也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对职业病的防治和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适应,职业病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在全国报告的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占到80%,其他急慢性中毒约占20%。据统计,

2、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58万多人,这个数字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其中已经有14万多人死亡,现有患者44万多人。 有关专家同时指出,由于现在厂矿企业劳动者的体检率低,报告不全,因此估计实际发病要比报告的例数多10倍,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卫生部门正在加强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使越来越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获得基本的职业健康保障。,现状,概 况,职业病防治法 共七章90条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3、修改决定。,修改着重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1)强化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职责; (2)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问题; (3)监管体制不顺畅问题。,职业病防治法 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 ; 预防:前期预防(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三同时”、宣传教育等制度,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过程防护(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安监部门监管责任); 控制: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标准(安监部门监管及服务促进落实责任)。,概 况,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

4、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十大类115种 (正在组织修订),概 况,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共90条(增加11条),安监部门职责 共35条,35条中,由原法中“卫生行政部门” 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5款; 修改为卫生、安监部门共同负责11款; 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7款; 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1款; 新增7款。,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一章 总则(共13条,其中3条相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

6、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配套法规和文件: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编办104号文件)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工程控制 职业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设施,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

7、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总局令第48号,2012年) 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1180号),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

8、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7条,其中6条相关)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

9、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配套法规和文件: 建设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2012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20119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1

10、24号 )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模式,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竣工验收,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0号,2012年),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 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 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2002年 )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

11、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2012年)(企业的主体责任31条),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50号,2012年),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23条,其中6条相关)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配套法规和文件: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49号,20

12、12年),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配套法规和文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安监部门监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定期检测评价、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和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看起来简单,却是安监部门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落实以上三条职责,我们还缺乏实践以及相应的规章,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上述3条都是即时处置权,也就是行政

13、强制权。 目前缺乏实践与相应规章,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第五章其余三条分别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包括安监)执法品行、执法权力和执法能力方面的要求。,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说明:除上述条款明确提出安监部门的职责以外,还有相当多的条款(尤其是第三章)虽然没有提及安监部门,但仍然存在需要履行的职责。如: 第二十一条,对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如何保证实施?资金来源和比例如何规定? 第二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标准如何要求(尺寸、位置等)?设置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

14、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等等,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 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部门片面追求,忽视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 监管体制不畅,部门之间监管职能分散,缺少协调配合,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职业病防治能力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低下; 多种原因导致劳动者维权艰难。,新法赋予安监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任重道远。,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条款解读

15、,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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