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样本合同之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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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郑州博远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地 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开发的“ ”项目(下称“本项目”)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项目概况及乙方销售代理范围1.1 项目座落: ;具体位置见附图;1.2 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的房产范围为本项目预售许可证确定可销售房产,具体包括:1.2.1 建筑面积暂定约 平方米;房屋的套数约为 套,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局的预测绘面积为准;1.2.2 委托项目可销售面积及具体房号经

2、甲方确定后,列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建筑面积为暂定面积,实际可销售面积应根据预售许可证确定;1.3 甲方有权自行销售房产或以抵债、互换等方式处置房产,但住宅不得超过 套;商业房不得超过 万;甲方自行销售/处置的房屋不列入委托销售范围,不计算整个小区的均价,需在乙方进场后一个月之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确定,乙方不计算代理费用,但配合甲方办理上述关系户的买房手续,但此部分房产面积应从可销售总面积中扣除。第二条 代理期限2.1.2 本合同的执行时间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协商续签销售代理服务合同,若双方就续约事宜未达成一致,则本合同

3、到期自动终止;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双方约定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第三条 甲方应将下列证件之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由乙方留存备案以保证项目销售的合规性3.1甲方: a、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b、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施工许可证 f、商品房预售许可证g、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第四条 委托内容4.1 营销策划服务4.1.1营销策划服务内容:a、项目建议:项目的市场调研与市场分析;提供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报告;b、项目的主题定位建议:根据项目的市场情况为甲方进行项目产品定位;C、项目整体规划风格建议:提出对项目主题规划、建筑景观风格

4、和组团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以及后期广告推广主题的阐释;d、目标客群定位:目标客群分析,目标市场设定,客户定位及消费心理分析;广告及销售费用投入预算;e、销售策划:制定可行的行销方案,营销策略建议,营销渠道建议,营销计划建议,价格策略建议:包括广告、宣传、及销售周期以及进度;以及根据市场状况拟定的价格表;4.2 销售代理执行根据本协议约定代理销售房产。第五条 乙方代理销售目标5.1 住宅销售目标:第一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3个月):乙方住宅销售面积应达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40%(此系数为目标指标,下同);本阶段保底指标为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30,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 套,若乙方住宅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

5、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 套,则甲方在结算代理佣金时,可留10%作为销售保证金;第二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6个月):乙方住宅销售面积应达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65%;本阶段保底指标为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55,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 套,若乙方住宅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 即实际套数小于 套,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一阶段的销售保证金不再退还;且留第二个阶段应结佣金的10%作为销售保证金;第三阶段(该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9个月):乙方住宅销售面积应达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90 %;本阶段保底指标为住宅可销售总面积的85,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 套,若乙方住宅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 套,则甲方有权解除

6、合同。且留第三个阶段应结佣金的10%作为销售保证金;5.2 门面房销售目标:第一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5个月):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应达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20%(此系数为目标指标,下同);本阶段保底指标为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15,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 套,若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 套,则甲方在结算代理佣金时,可留10%做为销售保证金;第二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8个月):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应达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50%(此系数为目标指标,下同);本阶段保底指标为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40,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 套,若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 套

7、,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一阶段的销售保证金不再退还;且留第二个阶段应结佣金的10%作为销售保证金;第三阶段(项目正式开盘之日起11个月):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应达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75%(此系数为目标指标,下同);本阶段保底指标为门面房可销售总面积的65,即实际套数需大于等于 套,若乙方门面房销售面积未达到保底指标,即实际套数小于 套,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留第三个阶段应结佣金的10%作为销售保证金;5.3 项目开盘条件:a、售楼处落成;b、甲方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5.4上述乙方销售面积系指:乙方通过与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销售房产面积之和(仅指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指的是房管局预测

8、绘的面积;不考虑实测建筑面积引起的面积差异)。计算乙方销售业绩的具体条件如下:a、一次性付款:乙方与购房户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甲方收到的乙方每月的回款额;b、按揭贷款:甲方按该合同之规定收到购房款的首期付款(含定金);在当月若没有办理正常的按揭手续,可先结算首付款部分;若甲方的按揭款在乙方与购房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个月还未到账,则甲方应把购房户的按揭款部分正常给乙方结算销售代理佣金;c、公积金贷款:甲方按该合同之规定收到购房款的首期付款(公积金的首期款部分),在当月若没有办理正常的公积金手续,可先结算首期款部分;若甲方的公积金贷款在乙方与购房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

9、同2个月还未到账,则甲方应把购房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正常给乙方结算销售代理佣金;5.5若乙方连续两个阶段未达到销售目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6若乙方超额完成销售目标,各阶段超出销售目标部分业绩可顺延计入下阶段的销售业绩。第六条 销售价格6.1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60日内,根据甲方测算出的本项目开发成本共同协商编制销售底价明细表。项目的销售底价随房地产市场情况和项目配套情况(项目核心价值点体现)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不得低于底价销售房产,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2房屋销售价格表及客户优惠幅度需由双方协商后决定;6.3 项目的

10、优惠政策、优惠策略、价格明细表由乙方制定,甲方无权干涉,但乙方必须确保项目的销售底价。第七条 代理费用7.1 乙方的代理费用包括“前期策划费”、“代理佣金”和“溢价款分成”。代理佣金及溢价款分成均按照每月回款额为标准计提,若因房屋实测面积误差导致房屋总价款变化,代理佣金及溢价款分成均不做调整;7.2前期策划费为支付乙方对项目前期提供市场调查、项目定位、策划方案、销售提报、销售推广方案等费用,支付金额为:每月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 、00元);每月支付一次,因本项目的特殊情况,前期策划费用可在甲方为乙方结算的前二笔代理佣金中扣除。7.3代理佣金7.3.1代理佣金按照委托销售房产售出底价总和

11、乘以1.6计算;7.3.2房产不得低于底价销售,若乙方因优惠客户出现该房屋售出金额达不到底价时,可由乙方自费补足该户底价差额,该户以房屋底价金额计算代理佣金;7.4溢价款分成若每户房屋售出金额超过每户房屋底价金额时,超出部分金额为溢价款,每户溢价款总和为总溢价款。甲方分取可分配溢价款的70,乙方分取可分配溢价款的30;7.5除非因甲方迟延交房/或交房时房屋质量问题等甲方问题或者甲方相关的第三方问题造成退房,否则其余退房行为均不得计算该房产的代理佣金、溢价款及销售业绩,若乙方已经实际收取,应退还甲方/或从未结算款项中扣抵。但退房房产仍由乙方负责销售,若重新销售应据实计算代理费用和销售业绩;7.6

12、房产销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定金全部归甲方所有;卖卡的卡费归乙方所有;大型活动产生的门票收益甲方分取70%,乙方分取30%。第八条 代理费用的结算与支付8.1 代理费用(包括代理佣金及溢价款分成)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销售业绩报送甲方,甲方根据收款情况核算确认代理费用,并与乙方共同签署书面确认文件;8.2 代理佣金的支付 8.2.1 前期策划费的支付时间:协议签定后5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首次策划费用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在项目未正式销售前(项目未取得正式的预售许可证)甲方需在每月10号前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若甲方未

13、按合同付款,乙方可等甲方付清正常款项后开展相应的工作;若因甲方未按合同付款造成的乙方工作滞后,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如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并应赔偿乙方损失。若甲方延迟付款时间在40天以上,双方合同自动解除,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和相关费用;8.2.2 乙方进场超过1年甲方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双方合同自动解除,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和相关费用;8.2.3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一次,代理佣金按照委托销售房产售出底价总和乘以1.6计算;甲方以乙方每月回款额作为结账标准,支付比例为当期应付代理佣金的100%;乙方于每月8日前凭双方共同确认的当月结算文件向甲方请款

14、,甲方根据结算文件于当月10日前放款。若甲方延期付款在10天以上,乙方可等甲方付清款项后再开展正常工作,如有损失和产生相关费用,甲方应予赔偿;若甲方延期付款在40天以上,则合同自动解除;乙方的前期策划费用可在甲方为乙方结算的前二笔代理佣金中扣除,如有不足部分,甲方需另行补足赔偿;8.2.4甲方在每个月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时,支付比例为当期应付代理佣金的 100%;若乙方未达到本阶段的“销售目标”,则甲方在本阶段最后一个月可保留10%做为销售保证金;若乙方在第二阶段达到了本阶段的“销售目标”,则甲方应在本阶段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前一阶段销售保证金支付予乙方;第三阶段按本阶段终了之日业绩进行考

15、核,若按时或提前完成,则甲方应在十日内将留存的全部销售保证金支付给乙方。阶段的销售目标指的是保底指标;若乙方连续两个阶段无法完成销售目标,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留存的全部销售保证金,佣金按前佣金支付办法结算;8.3 溢价款分成的支付溢价款分成部分不当月支付,预留作为乙方完成业绩的“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按以下阶段支付给乙方,具体如下:8.3.1 乙方累计完成住宅部分销售比例大于等于20%,即大于等于 套,(删去“开始”二字)支付住宅部分溢价款分成的80%;8.3.2 乙方累计完成住宅部分销售比例大于等于40%,即大于等于 套,支付住宅部分溢价款分成的90;8.3.3 乙方累计完成住宅部分销售比例大于等于60%,即大于等于 套,支付住宅部分溢价款分成的100;溢价款分成于乙方达成上述销售目标后十日内由甲方支付。若乙方未达到上述销售指标,不得申请领取溢价款分成;8.4 若购房者于本协议有效期内签订意向性购房文件/并预缴定金,且该房产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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