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具体施工安全常识普及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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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常识普及教育读本实事建设安全科选编目录编制说明3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5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第三节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7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8第一节安全生产基本概念8第二节建筑施工安全常识10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常识12第一节高处作业的基本类型12第二节高处作业安全技术常识13第三节脚手架作业安全技术常识15第四节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常识16第四章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全常识17第一节电气安全基本常识17第二节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20第三节手持电动机具安全使用常识22第四节触电事故分析23第五章施工设备使用安全常识25第一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

2、安全常识25第二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常识29第三节中小型施工机械使用安全常识29第六章模板、土方及拆除工程作业安全常识33第一节模板工程作业安全常识33第二节土方工程、基坑支护作业安全常识35第三节人工挖孔桩作业安全常识37第四节拆除工程作业安全常识37第七章其它工程作业安全常识39第一节金属焊接、气焊作业安全常识39第二节爆破工程作业安全常识40第三节钢筋工程作业安全常识40第四节油漆、防水工程作业安全常识41第五节砌体和抹灰工程作业安全常识41第六节搬运及辅助作业安全常识43第七节混凝土浇筑作业安全常识44第八章文明施工44第九章急救基本常识46第十章项目部管理和班组管理58第十一章事故案例

3、64一、支模架坍塌1、北京西西工程楼盖浇筑模板支架坍塌事故642、南京某演播厅屋盖模板支架坍塌事故67二、施工事故现场图片及分析:土方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焊割爆燃.68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本读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3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于2012年7月1日实施。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80建工劳字篇24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

4、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于2011年12月1日实施。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编制,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规范有出入的地方,按法规、标准、规范执行。二、编制目的:为了有效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

5、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一线作业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编制本读本下发,作为分公司、项目部、班组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民工学校的教材使用,也可作为管理人员和民工的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宣传资料使用。三、编制背景:一、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由于建设规模和从业人员大量增加,安全管理比以前有所提升,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发生的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企业发展、员工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二、对安全事故原因分析,1、外部大环境的影响。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建筑业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一旦

6、经济过热,国家行政干预,出台政策对信贷、房价调控,房地产不景气,工程款不到位,工程做做停停,人员频繁调动,给现场安全管理带来新的不利因素。物价上涨,人工工资上调,导致建安成本增加,影响安全资金投入。2、施工企业普遍存在A、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内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有效落实,企业管理层对项目部约束力有限。B、项目部安全技术措施缺失、落实不到位,生产和安全矛盾突出得不到有效改善。C、一线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民工安全意识淡薄、操作技能低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服从管理,“三违”现象普遍得不到有效遏制。3、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重效益、

7、轻安全,安全费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未有效落实。建设单位无合法施工手续,要求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违法肢解分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科学规律。4、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根据事故统计,由于一线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占事故总量的80以上,主要表现在:作业周边环境、使用设施设备检查不细,安全防护措施不全,分工不明,从事不具备相应要求的作业,上下立体交叉作业,习惯性违章,采取不正确动作,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5、预防安全事故的三大对策:A、安全工程技术对策。是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使生产设备、施工工

8、具达到本质安全的重要手段。B、安全教育对策。是提高人的安全素质,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基本保障措施。C、安全管理对策。对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以及人员的行为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

9、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10、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

11、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节建设

1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

13、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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