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1---李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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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李金梅,劳动争议仲裁,李金梅 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高级经济师,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之后,即开始从事劳动争议仲裁的研究及处理工作,长期在仲裁一线工作,曾任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资深劳动争议仲裁专家,具有丰富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经验,现任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简介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得到逐步恢复和发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我国第

2、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的形式确立了目前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单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简介 三、目前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人民法院,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劳动争议协商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协调,以消除矛盾,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第三方或由争议有关各方共同组成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诉讼外调解制

3、度,第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三、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专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四、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的规定,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一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一、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成的独立行仲裁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

4、常工作,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主体范围 1、用人单位 (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国家机关 (5)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 (7)其他,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主体范围 2、劳动者 (1)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 (2)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3)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3、一些特殊主体的受理问题:第一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第二类、童工;第三类、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工主

5、体;第四类、个人承包经营者;第五类、外国人、台港澳劳动者;第六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机构的在校学生;第七类、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第八类、证券经纪人;第九类、家政保姆,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内容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

6、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二)管辖的原则 1、以地域管辖为主的原则。 2、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原则。 3、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三)目前我市管辖的规定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注册资本在5000万美元或相当于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中央驻津企事业单位及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7、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4、在津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5、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三)目前我市管辖的规定 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劳动者在本区域内与跨省市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申

8、请仲裁,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管辖,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参加人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共同当事人。 4、仲裁代表人。 (二)仲裁第三人 (三)仲裁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3、指定代理人,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三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 2、当事人自行提出 3、当事人自行决定申请事项,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三节劳动人事争议

9、仲裁办案程序 (二)仲裁申请的形式 书面形式为仲裁申请的一般的、主要申请形式。 当事人书写仲裁申请却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三)仲裁申请的内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除上述内容之外,仲裁申请书还应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三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一)一般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10、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1、仲裁时效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中止,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比如当事人患病住院期间,该住院期间属于时效中止的情形。,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三、审查与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否为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2、申请人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理内容; 3、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管辖; 4、

11、申请人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三、审查与受理 (二)审查后的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 2、不予受理,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四、案件仲裁准备 (一)组庭 在仲裁受理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组成仲裁庭,一般为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简单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二)回避 1、回避方式:(1)自行回避;(2)当事人申请回避。 2、回避范围: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员

12、、勘验及翻译人员,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二)回避 3、回避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庭审辩论终结前 4、回避情形: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 5、回避的处理:一般仲裁员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仲裁委员会决定,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四、案件仲裁准备 (三)申请书副本与答辩 1、送达申请书副本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2、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13、,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四)通知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延期开庭和未按时出庭的后果,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第二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般规定 五、仲裁审理 (一)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准备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2)宣布开庭、案由、仲裁庭组成,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2、庭审过程。 (1)申请人明确仲裁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 (2)围绕争议事项进行事实调查和举证质证。一般采取仲裁

14、员询问的方式进行,调查中,应当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应当充分调查。包括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质证询问事实、理由。 (3)双方当事人辩论。在仲裁庭组织下,当事人依据庭审调查阶段查明的案件争议事实和证据,提出各自的主张、陈述意见,相互辩驳和论证的活动。,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4)询问最后意见。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分别询问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最后意见。 (5)当庭调解。首先询问申请人是否有调解愿望,然后询问被申请人,如双方同意,可询问双方的调解条件。 (6)签阅庭审笔录。庭审进行完毕时,仲裁庭应当宣布庭审结束,要求当事人审阅和签署

15、庭审笔录。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签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证明对象事实是否存在所依据的资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二)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含义 2、举证期限由仲裁机构指定 3、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

16、2)用人单位的单方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仲裁机构指定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证据的审核认定 (1)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2)对案件证据的综合审查及证明力的判断。,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七、仲裁结案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结案方式有六种:当事人撤回申请、移送案件、撤销案件、终止审理、仲裁调解、仲裁裁决。 (一)当事人撤回申请 1、双方和解当事人撤回申请 2、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移送案件 (三)撤销案件 (四)终止审理,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七、仲裁结案方式 (五)仲裁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职能和办案程序,七、仲裁结案方式 (六)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期限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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