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秦汉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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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秦朝的法律制度,本节知识点 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 云梦秦简 秦朝的主要刑名、罪名及量刑原则 秦朝经济立法的有关规定 秦朝的司法制度,一、秦朝的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正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先后统一政令,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并 进行军事扩张。公元前207年灭亡。 二、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思想 、法令由一统,有二层含义,一是全国都要 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以 法为教,”凡事皆有法式。 、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这是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续和发展。,(二)、云梦秦简

2、的法律内容: 、秦律十八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经济、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效律:是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 、法律问答:主要采用答问方式 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与立法意图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 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秦律杂抄多种行政法规 、为吏之道规定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三)、秦朝的法律形式 、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 、诏令:命、制、令、诏,法律上,没有什么区别 、式:程式、格式,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法律答问 、廷行事:秦中央政府汇编典型案例,形成固定判例,用以比附解决同类的案件,三、秦律的

3、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刑罚的种类 (1)死刑: A、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 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B、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属 C、定杀:即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D、阬:即活埋,(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劓、剕、宫、笞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和劳役并用的刑名。 (3)作刑(徒刑):A、城旦舂 (4-6年) B、鬼薪白粲 C、 司寇 作如司寇D、罚作、复作 3、作刑:城旦和舂 鬼薪和白粲 隶臣和隶妾 司寇和作如司寇 候 4、笞刑:秦以前已有,用竹制刑具击打罪犯的轻刑。 5、迁刑:类似于后世的流刑,是赦死的替代刑。 5、赀刑

4、和赎刑:财产刑。 概括: 主刑-笞、徒、流放(迁)、肉、死 附加刑-羞辱型、经济刑、株连刑,秦朝的主要罪名 1、危害政权罪: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罪、 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 、投书罪 2、侵犯人身和财产罪:贼杀伤罪 、窃盗罪 、强盗罪 3、职务犯罪:见之不举、不直、失刑、纵囚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逃避赋税罪、逃避徭役罪、逃避兵役罪 5、妨害婚姻家庭罪,3、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不同性 别有不同的规定(约6尺5寸)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犯 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叫“端”,过失叫“不端”。 故意从重

5、,过失从轻。,(4)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 一起处罚的原则。 (5)从重与从轻原则: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 (6)计赃论罪: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 (7)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事连坐及职务连坐。 (8)诬告反坐,即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 人,使无罪者入于罪,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者,依律处以相应的刑罚,即“罪其罪”。,(二)、经济法律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1)春2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 (2)不到夏天,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捉取幼兽,鸟 类等。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规定下了及时雨和

6、谷物抽穗时,要书面上报。遇到灾害,也要上报。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规定每年定期评比耕牛。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对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定额、劳动力调配方法、徒工培训等都做了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对价格、质量标准都有规定。,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1)秦朝皇帝掌管最高司法权 (2)设有“廷尉”,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诏狱和疑狱,2、地方司法机关 (1)郡守、县令兼当地司法长官 (2)乡设有啬夫、三老、游徼等乡官,负责本地治 安和调解工作。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秦朝的诉讼形式大体有三种: (1)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

7、似于今天的公诉人 (2)告诉,是平民当事人赴官府告发被告,类似于今 天的自诉人。 自诉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有审判权的官府必须受 理,这类自诉受国家保护。,“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司法机关不受理。若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罪”。 (3)犯人自首,刑事被告主动到官府投案自首 2、 秦朝的审讯制度 (1)审讯前: 司法机关要作“爰书”:秦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 (2)审讯的程序: A、听取当事人口供 B、根据口供中矛盾和不清处提出诘问 C、对多次改口供,不老实认罪者施以刑讯, (3)审讯后:作出

8、判决并“读鞫”即宣读判决书。当 事人若称冤,可请求再审,叫“乞鞫”。可 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第二节两汉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两汉王朝的建立与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公元前206年,秦朝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推翻,曾参加起义的刘邦称汉王。经过四年的楚汉战争,刘邦于公元前202年正式称帝,建立汉朝,定都长安,史称西汉。公元8年,外戚王莽一度取代西汉政权,建立新朝,但不久即被绿林、赤眉起义推翻。公元25年,西汉宗室、南阳豪强地主刘秀利用农民战争的果实,重建汉朝政权,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两汉巩固发展了秦始皇创立的统一事业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

9、盛的王朝,也是中华民族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方面蓬勃发展的时期。就法律制度而言,在西汉初期,秦律的一些具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汉代沿袭,所以西汉前期法制的特征是“汉承秦制”。但西汉中期以后,由于儒家学说成为正统的思想准则,使得汉律的基本精神和一些具体制度都带上了浓厚的儒家色彩,影响并决定了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汉朝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本章知识点 两汉的主要法律形式 汉朝的定罪量刑原则 汉代的主要罪名 汉初的文、景帝刑制改革 汉代的民事立法和婚姻立法 汉代的诉讼制度,一、两汉时期的法制思想 1、西汉前期- 汉承秦制。 2、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发展成“

1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汉王朝建立后,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制定九章律。 它是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户律”、“兴律”、 “厩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 傍章律是叔孙通制定的关于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或朝贺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有关朝见皇帝的制度礼法(朝会正见律),(二)主要法律形式 、律:是经常适用的、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法典和单行法律 、令:是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

11、诏令,是根据特定事 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其效力比律高,可 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科: (1)判处之意,“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2)法律文书,“科谓事条”,、 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春秋经义:是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根据。(春秋决狱),、法律解释:盛行于东汉。西汉时有杜周、杜廷年父 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 “小杜律”。这些解释如符合要求,也被 采用为断案的根据。,三、刑事立法 (一)指导思想: 、约法省禁: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德刑并用(礼刑并用)

1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汉武帝认为法令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要 想治本,必行“仁义”,就是要把刑和礼结合起来 使用 、顺天行刑:这一思想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 纳, 即在霜降以后,司法机关开始断狱行刑。,(二)刑罚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景帝于前141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汉律直接以年龄确定,而且有最低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点为后世封建法采纳。大体分为8 80;7 70;或7 80;10 80,在此年龄下或上,根据罪行情况,一般都处以轻刑或免刑。 、关于法律时效和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以始

13、犯法时的律令论罪。,、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容隐原则) 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内容:“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 (1)先自告除其罪(谋反罪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上请原则 如贵族官僚犯罪,治狱之吏通常须上请皇帝裁决, 然后再下法司。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从 而体现封建贵族的特权 上请的范围 :从令郎中到600石到墨绶长吏均属上 请之列,6、故意犯罪从重、过失犯罪从轻 7、共同犯罪-首犯从重、从犯从轻。 8、允许正当防卫-无防卫过当之规定 9、严惩诬告,(三)

14、刑罚制度 、死刑 沿用前朝的枭首、腰斩、弃市,同时出现“殊死”, 即斩首。 、肉刑,沿用秦制,汉初的墨、劓、非、宫、笞 宫、斩右趾、笞(文景刑制改革后) 、徒刑, 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 出现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 放回家,每月出三百钱,(四)汉文、景帝刑罚改革 1、改革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能性 2、改革的过程与内容 起因:缇萦上书 内容: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文帝)笞200(景帝) 笞100 斩左趾笞500(文帝)笞300 (景帝) 笞200 斩右趾弃市,箠令颁布:规定笞杖长5尺,面宽1寸,末端厚半寸, 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受刑部位及中 途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

15、的意义 这一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标志着古代 刑制由野蛮进入较文明时代的转折点,也为奴隶五 刑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五)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即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 党,中央朝 臣外附诸侯为附益 (2)事国人过律罪。即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3) 非正罪。即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要免为庶人 (4)僭越罪。两汉的器用、服饰等,诸侯、臣下各 有规制,“逾制”即构成本罪。 (5)出界罪。即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 (6)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的犯罪 (1)欺谩、诋欺、诬罔罪 (2)非议

16、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罪:左道,就是邪道,以左道蛊惑民众者 依律处死刑 (5)废格诏书罪:就是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1)不敬、大不敬罪。就是对皇帝轻蔑失礼。 (2)阑入宫门罪。即无凭证擅自进入宫殿。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专政方面, (1)大逆无道罪 (2)群饮罪 (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4)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况,当向导,提 供饮食。 (5)见知故纵罪:即见有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 即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四、民事立法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为公家服徭役至 56岁,景帝二年改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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