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管理计划各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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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如何处理各种关系律师公共关系的实证分析律师成天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在一定程度上说,律师工作的核心就是处理纠纷,协调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律师与官方关系、律师与同行同事的关系。关系理顺了,工作起来就得心应手,八面来风;反之则举步维艰,寸步难行。当然,这里的关系,是指律师公共关系,并不是庸俗关系。律师公共关系目前尚未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一提起关系,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走后门几个字,很少有人认真研究过律师公共关系。在阐述律师公共关系之前,我要先说个与此相关的一个话题:律师办案要不要找关系?找关系存在哪些利弊?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并非在此唱高调,而是实实在在地想论证一下找

2、关系的可行性、风险性和性价比。先说找关系是否可行,有多大作用?在注重人情关系的中国,当事人一有事,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找律师咨询,而是考虑在公、检、法有没有熟人?由此也影响到一些律师的思路有的当事人与律师洽谈时,常常问律师有没有关系。有的律师为了接住案子,就轻易承诺,留下无穷后患。我的意见是关系不是万能的,它只能管点小用:即对哪些可左可右的案子管点用。法律赋予公检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大,对于那些事实很明确,证据优势在一边的案件,若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硬要找关系,被找的人也得顾及自身安全,为保饭碗或乌纱帽不会轻易给你办,就算答应你了,也未必能办成,办成了也存在巨大风险。一、找关系办案的风险首先,

3、你不一定能找对人,当你病急乱投医之时,难免遇到形形色色的骗子。来我这里咨询的当事人中,上过骗子当的大有人在。就算你运气好,人家实心实意为你办事,但是没有直接托到管事的人,中间托了一层又一层,风险亦随之增加。就像一串链条一样,只要断了其中任何一环,整个链条就断裂了。其次,从监督机制看,且不说官方监督机制,就是诉讼对方的监督也够你喝一壶的。人在利益面前都极其敏感,一有什么风吹草动,都极容易被感知。正所谓“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旦为对方所知,对方也许会同样找关系,与你抗衡,结果是弄得两败俱伤,谁也没有捞到多大好处。即使对方是弱者,没有背景,没有关系,但是他可以利用媒体,利用网络,将你们的内幕交

4、易暴露于天下。此时广大的网民、读者、观众、听众将站在正义一方,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可能把你所利用的关系撕得粉碎。在我们这个多变、发展的社会中,强者和弱者的地位和关系也是在不断转换的。开胸验肺的张海超、断指自证清白的孙中界、爬吊塔讨薪引来媒体聚焦的民工,都是在艰辛的维权过程中经历了由弱变强的过程,当舆论千夫所指,对郑州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上海组织“钓鱼执法”的部门、财大气粗的欠薪包工头口诛笔伐时,这些平时不可一世的强者们,一个个都像霜打过的茄子蔫了。第三,找关系都是暗箱操作,我们无法监督被找的人是否实实在在给你办事,这就为骗子行骗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不少当事人因此上当受骗。骗子们收钱时大包大揽,

5、事情办不下来时,却找出种种借口不肯退钱;就算催得紧,碰上稍有良知的骗子,给你退费,也不可能原银奉还。他们至少要以请人吃饭、洗澡花了不少钱为由,扣除很大一部分款项。但真正是否请人吃饭、洗澡,只有天知道。找关系除了可行性小、风险性高之外,还存在性价比低的问题,即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关系不是白给的,说白了关系是建立在金钱、利益基础上的。一找人就得花钱,人家凭什么违背原则冒风险给你办事?不就利字当头,盯着你口袋中的孔方兄吗?凡是那些敢违法乱纪之徒,莫不利禄熏心之辈。有时候,你花钱花得海了去,最终却没捞回多少利益来,甚至捞回的利益还远远不及你投入的钱多。或许有人会说,我找关系就成功了,也没花多少钱,争取了

6、可观的利益。那我说你可能是高官的亲戚,如果这些都不是,那你就是凤毛麟角的幸运儿,你的“成功”案例不具有普世价值。二、律师的公共关系说了庸俗的关系学,我们该言归正传,回过头来说律师的公共关系了。律师成天周旋于形形色色的人群中间,在一定程度上说,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协调处理各种关系。近年来,我一直在写文章呼吁学者们和司法实务各相关部门重视律师公共关系研究,将其纳入重点课题项目。在此我先抛砖引玉,把自己对律师公共关系的些许观点陈述如下,以期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总体上看,律师公共关系可以分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官方关系、律师与同行的关系三方面。(一)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这是律师各种关系中最核心的关

7、系,也是律师工作中最大量、最难处理的关系,其他所有关系都围绕这一关系而展开。有人说当事人当事的时候是人,不当事的时候不是人;有人说律师的最大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诸如此类的说法不一二足,这种看似偏激的观点中却包含部分的片面真理:处理好你与当事人的关系,你就少了许多的麻烦!这包括与己方当事人的关系和与对方人的关系。1、与己方当事人关系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为其办理法律事务。我将律师与自己当事人的关系定位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合作就开始了,双方首先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怎样尽快把对方拖欠的款项要

8、回来?怎样减轻被告人的牢狱之灾、让他尽快回到亲人身边或者保住他将可能要落地的项上人头?怎样把久拖不决的离婚马拉松走到终点?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在争取上述利益的过程中,双方在认识和策略上难免出现偏差,怎样的利益算最大利益?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哪些策略能用、哪些不能用?哪些是律师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律师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是完全听命于当事人还是保持自己的相对的独立地位?因此在联合中也是包含斗争的。以下几点建议对于你处理上述问题将有所帮助:(1)以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经验和勤勉高效的工作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不是自己能力所能胜任的案子就别接,如果接了这样的案件,就应该邀请懂

9、行的律师“领衔主演”或者向他们请教把关,总之是不能把戏演砸了。当事人把案子交给你,并不是为了给你一个练手的机会,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利益。没有过硬的专业水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很多当事人像久病成医的患者一样,多少懂得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的还相当专业,你想糊弄他是不可能的。就算他不懂,也能从你的表现中看出你是否内行。我想刚做律师的大多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不太内行,准备不足,自己能感觉到;准备得再差些,法官能感觉到;在准备得更差时,当事人能感觉到。如果老是这样,恐怕连饭碗就难保了。勤勉高效的工作作风也是取得当事人信任的重要法宝。当事人往往是下了很大决心,穷尽各种救济,在万般无奈之际才想到

10、请律师打官司的。从目前律师收费的情况看,当事人请律师的确是高消费。律师唯有以专业、勤勉、高效的工作才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对得起当事人所交纳的律师费。而且当事人事先无法直接监督你的准备工作,律师工作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不像装修工,客户能直接看到他什么时候进料、什么时候刷墙、什么时候铺地板、什么时候装水管、这些活是否干得好,顾客都能看得一清二楚,而律师的工作基本是背对当事人,由律师独立完成的。如果你不给当事人及时汇报,他是无法了解你是否给他及时立案了?你是否去会犯罪见嫌疑人、被告人了?你是否去调查取证了?你是否交答辩状了?你是否知道开庭的日期了?你就本案开庭提出几种应对策略?如果没有及时做好上述工作

11、,你老说你一直在努力、在研究、在准备,人家能信你吗?如果给当事人留下个收钱不办事的印象,那麻烦就离你不远了。(2)既要给当事人以信心,又要防止大包大揽,拍胸脯夸海口。当事人找律师,最想知道的就是,我这个官司占不占理?能不能赢?此时律师手头只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只听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无法洞悉全案,因此你对当事人的答复前,应提醒他你的答复仅就他所提供的材料做出的判断,并非对案件下的最终结论。有的官司表面看来是百分之百稳赢的,但也有可能潜藏败诉的风险。我自己就有一个深刻的教训,下面这个案件是我终生难忘的:经营涂料生意的吴伯清向李大发多次供货,每次都采用到本批货时付上批货款的结算方式。后来李大发找

12、到新的供货商,不再从吴伯清那里进货了。拖欠吴伯清20万货款经多次催要未给付。吴伯清打算起诉李大发,拿着李大发打的20万元的欠条以及供货单找到我,问我这种官司肯定能打赢吧。我问他欠条及供货单上的名字是否李大发本人签的?打欠条后是否一直没有给你还款?你能否保证没有给他打过什么条?当这三个问题都得到他的肯定回答时,我说打赢这个官司没问题,像这样简单的案件用不着请律师,我给你代书一份起诉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自己去打就可以。吴伯清说自己忙生意,没时间,还是委托你给办。接受委托后,我抓紧去法院立案,法院也很快就通知开庭。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都没亲自到庭,都委托律师出庭。被告律师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

13、认被告曾欠原告20万元,但说被告在接到传票和起诉书后就及时联系原告,并把全部欠款都结清了,现在只欠原告三个空桶。接着他拿出一张条,说这是原告给被告打的条,证明货款已结清。我拿过条一看:“以前所欠货款全部已结清,还欠三个桶。吴伯清 2005年3月2日”。由于以前没有听当事人说过这个条,我征得法官同意,赶紧到法庭外打电话核实一下。吴伯清在电话中非常肯定地说:“这不是我写的条,我绝对没给他打过这个条,他也没有结清货款。”回到法庭,我否定了那张条,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该条笔迹进行鉴定。法官指定公安部二所为鉴定机构,双方都同意。法官说要交三千元鉴定费,被告律师马上掏出三千元,说他们可以先垫付。这一细节

14、引起了我的极大怀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申请鉴定,理应由我们垫付鉴定费,被告律师怎么如此积极交鉴定费?而且律师一般不会主动帮当事人垫付费用,莫非他们早有预谋,当事人先给了律师一笔鉴定费?休庭后,带着种种疑惑,我又给我的当事人打电话,要他再仔细回忆一下,到底有没有打过这样的条。吴伯清还是非常肯定说没有。在我满腹狐疑开车回律师事务所的途中,突然接到吴伯清的电话,他着急地说:“哎呀!黄律师,不好了!我想起来了,我的确打过这样一张条,但不是打给被告的,是给被告的小舅子打的条,因我与他小舅子也有买卖,他小舅子欠我一千多元尾款,上个礼拜他小舅子叫我过去说给我结清尾款。给完钱后,他小舅子要我打这样一

15、张条,说是以免以后有什么纠纷。现在我估计他小舅子把这张条给了他,他再把这张条拿到法庭上来。”我叫他赶紧来律师事务所看看这张条的复印件,商量下一步对策。吴伯清一见这张条的复印件就说:“没错!这就是我给他小舅子打的那张条。”至此,我觉得大势已去,申请笔迹鉴定对我方不利,与当事人商量后,给法官打电话要求取消鉴定,安排二次开庭。在第二次庭审中,我虽然据理力争,说我们这有被告签署的欠条,如已结清,欠条早就应为被告收回或销毁,当事人也声嘶力竭地企图说明事情的真相,但因被告的小舅子不愿到庭作证(其实他们早已串通好,就是到庭也不会说实话的),而对方的抗辩又振振有词:因原告来被告处结账时没带欠条,被告怕以后有纠

16、纷,才叫打了这么张条。条上虽没写给谁结款,但条在谁手中就视为给谁打的。原告主张这条是给被告小舅子打的,并没有证据证明,纯属无稽之谈。庭审至此,法官的倾向性现已明显,主持调解不成,法官劝原告撤诉,这样可以节省诉讼费(减半收费),也为日后找到新证据后重新起诉留有余地。否则判决原告败诉,将成定局。吴伯清虽然一百个不情愿,但也只能接受撤诉的无奈选择。尽管我的当事人没有抱怨我,但这样的案件给我的教训显然是深刻的,眼看百分之百稳操胜券的官司却在没有为当事人争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不得不撤诉,看着自己的当事人被对方活生生地涮了一把,自己却无能为力挽救危局。这种难以言说的苦衷令人刻骨铭心!这也提醒后来人:单从一方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就算是铁证如山,就算是他指天发誓全部陈述属实,否则天打雷轰,你也不要给他承诺案件的胜败结局。须知诉讼途中荆棘丛生,危机四伏,什么样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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