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材料法律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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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理性,作为人的社会属性,它不仅是人类的进步象征,同时也是维护和推动人类文明文 化和社会发展的原因所在。因此说,凡有利于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切现象,无不体现人 类的理性。作为法律既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又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同时也是人类理 性的体现。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就理性与法律的关系曾这样说:“由于人的利己天性,( 如竞争性、安全感、名誉感三种因素)人类在理性的帮助下,使人订立契约倾向于和平。 理性认识了自然法,使人类社会从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他说:“自然法的根本内 容 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就是人类理性的利他性特 征。他在这里说的是人类的理

2、性对自然法的认识和需求。而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 产生却又更进一步。他说:“自然法根植于人的生命本质,根植于理性。法的精神就是普遍 理性的体现。”因此说,理性是产生法律的思想基础,而法律却是理性的体现。关键词: 法律,理性,关系目录第1章 前言- 3 -第2章 法律的起源- 3 -2.1法律起源的诸因说- 2 -2.2中古法的源流- 3 -第3章 法律的理性特征- 6 -3.1 民本意识- 6 -3.2 法礼之争- 6 -第4章 法律与理性的关系- 12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8 -第1章 前言理性是法理学的永恒主题。现代法理学的理性话语经历了从“理性法”向“法律理性”的转向

3、,这实际上是法理学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向。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体现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法律是行为的正当理由”、“法律是实践性信息”等命题。同时,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也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基础在于实践商谈。早在远古时代,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就已存在了,人类选择法律的目的是要给人自己带来福音,使其命运和未来具有可预测性。法律史向我们展示,法律的确给人带来了秩序、安宁和效益,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 。为了使法律在规范社会生活中发挥其优势,避免其不足,就需要发挥理性的指导作用。因此,对法律和理性关系的探究,成为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课题。而探究法律和理性的关系,

4、就必须先分析各自的涵义,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两者的关系。第2章法律的起源 法律的起源是法律在人类历史上的形成过程。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产生而产生的。法律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 来才出现成文法。对于法律的起源西方国家说法较多,我国古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 一个相当曲折的过程。2.1法律起源的诸因说 关于法的起源,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法的认识不同,对法的起源也存在不少说法。有的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有的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产生的;有的说,法的产生是“神的旨意”。到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才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法起源于人们订立的社 会 契约;再

5、一种认识就是认为,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即人们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受人类 理性和正义的自然法支配。针对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人们便互相订立契约,于是产生了 法。英国哲学家、法学家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象狼一样,在那时每个人的 私欲和其他人的私欲发生冲突,由此而产生“一些人反一些人的战争”。为了解决冲突人们 不得不以理性作指导,以契约的形式建立一种共同的权力,于是产生了法。这种认识既有道理,也比较切合实际。 法律的起源问题,是一个多角度问题。 从时间概念来说,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从 社会规范来说:法是一种衡量尺度,是判断是非的准则,是区别罪与非罪

6、和处刑的根据;从整个人类社会的阶级划分来说,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这是因为在无阶级社会以前,如原 始共产社会没有剥削之说,没有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因此不需要法律,自然也不需要国家 和政府机关。但到整个人类社会消灭了阶级,人的思想觉悟,人的道德修养和理性程度都达 到很高水平,没有为私利而互相争夺,甚至互相残杀,到那时,也就不需要法律来解决这些 问题。自然也就不需要法律了。因此说,法律就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也是伴随整个阶级社会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人类阶级社会的一种文化形体。从社会心理来讲,法律的产生是由于 社会存在不平等的原因。这是因为随着人类智能的发展不平等方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 ,而私有财产的

7、出现和人类风俗的败坏,则是产生不平等的主要原因。由于不平等,人们发生了争夺和残杀。使人类的生存受到了威胁。为了摆脱人类互相残杀,避免人类的毁灭, 人们便要求订立契约,把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交给整个社会,使其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 之下,从而使自己获得切实保障的社会权利。这就是实在法(或叫成文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原因。但就法律自身应有的职能,如保护全社会人的利益和公正、严明来说,它确实是反映了人们的意愿。出于人们的社会需要,自然也是人类的理性表现形式。2.2中古法的源流 中国是世界上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国的法律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开始,有四千多 年的发展历史。中国夏代已进入奴隶社会,并有了国

8、家和法律。夏代法律古文献称作“禹 刑”禹刑的具体内容虽已无法考证,但从左传所引的夏书片断如“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可以看到夏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罚适用原则。夏作为一个阶级王朝,习 惯法仍占重要地位。所谓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未成文法 的一种。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继夏而起的是商。商是奴隶制大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有关汤刑的内容和墨、劓 、宫、大辟五刑制度,在古文献中有较早记载。商代的 刑制以完备著称于世。商后是周 。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教导诸弟子如何统治商族遗民时,强调要“用义刑义杀”。即在公正 的前提下从轻处罚。 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法制发展的最高峰,也是

9、法制比较进步的时期,周初在“明德慎罚 ”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一套断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罪疑从赦。 以此避免冤假错案和量刑不当的问题。公元前554年郑国卿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布,限 制了当时贵族临时定断、任意出入人罪的特权,成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创举。另据史料记载:周代确定的“同姓不昏”,和“嫡长子继承”制度,对后世的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 。 春秋战国近八百年间,即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也是法律思想非常繁荣 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纷纷兴起,百家争鸣,其主要争论的问题是如何达到国治民安的问题 。所谓百家争鸣,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家,即儒家、墨家、道家、法家。 儒家的

10、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他们重视道德和礼貌的作用。要求实行“礼 治”、德治、和“人治”。认为德礼教化比政刑会有更好的效果。即所谓“导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用行政或法律 的 手法会使人失去自尊,这样反而更不好管,如果用德和礼的方法指导人、教育人,会使人知 耻辱,按规距办事。 荀子,即荀况,虽然也是儒派人物,但他主张的“礼治”与孔孟的“礼治”不尽相同, 他说:“礼也,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认礼中有法,法出于礼。荀子的学说,开 创了以后主张礼刑合一,儒法合流的学派。 墨家,以墨翟为代表,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主

11、张在经济 上重生产、节约、利民,在刑法上主张“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执法要严 明公正”。并提倡“兼相爱,交相利”也即互相帮助。 道家,以老子(老聃)、庄子(庄周)为代表。他们以“小国寡民”的政治思想,反对 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即“无为而治”。认为“法令滋漳”反而“盗贼多 有”。道家趋向于法律虚无主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主要是在法家的主张伸展下搞起来的,法家从历史上总结了治国 经验。论证了法的性质和作用,从而排除了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提 出“不务德而务法”、“任法而弗躬”的法治主张。 战国前期,大约在公元前四百年,魏国改革家、法家代表人物李悝

12、是魏文候的相,在他主持下,对以前的各种法制实行改革。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改变世卿世禄制度。选贤任 能,建立中央集权制;二是制订“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尽地力”是设法调动农 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产量:“善平籴”是稳定粮价,建立平价粮仓库;三是著法经实 行法治。李悝编纂法经是我国也是世界最早的一部法典。 继春秋战国之后,是秦王朝的建立。秦王朝从公元前期221年统一六国,秦始皇称帝, 到秦二世亡,虽然只有15年的时间。但它在法制建设上的贡献却是举足轻重的。尤其作用商 鞅变法,实行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如对文字、道路、度量,包括土地实行改革。即所谓“车 同轨、书同文”,统一量具,衡器。尤其重要的

13、是秦朝的法律秦律,对以后两千年的各 封建王朝的法制更加完善,具有一定的作用。公元654年的唐律疏义集中了唐代以前的 法律思想,成为中国最早、最系统注释法律的著作。对中国后世以及一些亚洲国家的法律都 有重大的影响。不仅如此,中国古代的法医学对世界都有重大的影响。宋代的宋慈总结了周 秦以来法医勘验经验,编著成法冤集录,是世界上法医最早的著作之一。曾被译成荷兰 、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朝鲜等文字出版。 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从公元前期21世纪的夏代开始,经过四千多年而没有中断地发 展。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资料充实著称于世。第3章 法律的理性特征法律的理性特征,是法律不同于其他事物的理性

14、表现。3.1民本意识民本意识就是以民众为基础,一切从民众出发,为民众所想,为民众所用。在政治上, 有无民本思想,是关系到一个政权能否巩固的问题。因此,民本意识历来为文人志士和政治 家所关注。民本思想产生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重 要性上考虑,出于这种考虑的多是文人志士,如孟子,他有句话叫“得天下有道,得其民; 得其民有道,得其心”。他的既得民又得民心的思想方法,是对当政者的辅佐和忠告。他还 毫无顾忌地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赵世家中讲“ 制国有常,利民为本。”这与孟子的思想是一致的。三国志的编纂者晋代陈寿讲:“民 者,国之根也”

15、。民为国之本,君为国之存,没有民也就没有国家,没有国家,也就没有君 主存在的必要。文人志士的民本意识,是出于一种普遍规律的考虑,或者从普遍的道理讲的 ,是站在第三者立场讲的。二是从利害关系考虑,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如历代帝 王,他们中有些是有政治头脑的,所谓明君,他们的民本思想主要是以统治者的利害考虑的 。如唐朝的唐太宗李世民,他就比较明白自己和民众,也即与百姓的关系。他说:“为君之 道,必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他把靠损害百姓利益 而为已的君王的作法比做割自己腿上的肉,填自己的肚子,肚子饱了,自己的命也就完了。 所以,他一针见血压计说:“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他的“民为水 ,君为舟”的观点,也是历史多次证明了的。相反,凡是置人民于不顾的统治者都被人民所 推翻,奴隶制社会如此,封建社会如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以及旧民主主义社会无为如 此。以秦朝的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吴广;东汉赤眉军起义;隋朝的王薄、窦建德等农民起义 都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也正所谓“众之所助,虽强必亡”。无论出于什么考虑,就民本思想 本身来讲,是符合理性的,在民本思想基础上制定法律,无疑也是符合理性的。3.2法礼之争法礼之争,是我国古代法家和儒家,也即法学派和礼学派之争。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儒 家主张以礼治国。当然除了法治学派、礼治学派,还有道家学派,主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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